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目录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目录

 总类

 序号

 具体分类

 具体情形

 依据

 罚则

 程度

 记录主体

 申请修复期限

 备注

 基 本 信 息(第 1 1 项)

 1

 人员、设备、场地信息 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营业执照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人员身份信息、技术人员资格证信息、专业设施设备、经营场地证明等信息。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守 信 信 息(第2 2 项- - 第5 5 项)

 2

 住房建设系统奖励表彰 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通报表扬或表彰。

  3

 其他行政机关奖励表彰 连续三年及以上荣获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

  4

 获得广州市、区政府及其他市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奖励或表彰。

  5

 志愿服务 参与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区房

 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

  失 信 信 息(第6 6 项- - 第9 9 项)

 6

 备案管理 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逾期备案或者逾期办理变更备案,被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信息披露 3 个月后

 7

 备案管理 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备案,被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一般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信息披露 3 个月后

 8

 鉴定报告 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一般/严重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信息披露 3 个月/6 个月后

 9

 鉴定报告 出具的鉴定报告存在重大失实。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一般/严重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信息披露 3 个月/6 个月后

 提示信息(第0 10 项- - 第20

 不规范行为信息第10项 项 - -第17项)

 10

 鉴定行为 现场参加鉴定的鉴定人员(已依法备案)不足两名。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11

 鉴定行为 未按照业务规范和标准开展鉴定活动、制作鉴定报告。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12

 鉴定行为 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未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13

 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作出后未将报告电子文档即时上传至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市监管单位

 项)

 14

 鉴定报告 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报告未由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15

 鉴定报告 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不真实、不准确而影响鉴定评级或鉴定结论。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16

 业务管理 未建立并保管房屋使用安全鉴定业务档案。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17

 业务管理 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18

 行业组织奖励表彰 获得广东省、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行业组织年度通报表扬或表彰。

  19

 标准制定、科技创新 主编或参编国家、行业、广东省、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标准(以

 标准发布署名为准);主持或参加完成国家、行业、广东省、广州市检测类科技成果或管理创新成果(以成果登记证书为准);获得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类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著作权)。

 20

  被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通报批评或者约谈。

 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

  附件 2 2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白蚁防治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目录

 总类

 序号

 具体分类

 具体情形

 依据

 罚则

 程度

 记录主体

 申请 修复期限

 备注

 基本信息(第 1 1 项)

 1 人 员 、 设备、场地信息 白蚁防治单位营业执照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技术人员身份信息、专业设施设备、经营场所证明等信息。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区 房 屋 行政 主 管 部门

  守信信息(第

 2 2 项- -第 第 5 5 项)

 2 住 房 建 设系 统 表 彰奖励 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通报表扬或表彰的。

  3

  其 他 行 政机 关 奖 励表彰

 连续三年及以上荣获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

  4 获得广州市、区政府及其他市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奖励或表彰。

  5

 参与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等。

 失信信息(第 6 6 项- -第 第 10 项)

 6 备案管理 白蚁防治单位逾期备案或者逾期办理变更备案,被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 区 房 屋 行政 主 管 部门 信 息 披 露后 3 个月

 7 备案管理 白蚁防治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备案,被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一般 区 房 屋 行政 主 管 部门 信 息 披 露后 3 个月

 8 备案管理 违反白蚁防治单位设立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 区 房 屋 行政 主 管 部门 信 息 披 露后 3 个月

 9 质量安全 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严重 区 房 屋 行政 主 管 部门、市监管单位 信息披露 3个月/6 个月后

 10 质量安全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药剂管理规定(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使用经国家《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一般/严重 区 房 屋 行政 主 管 部门、市监管单位 信息披露 3个月/6 个月后

 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使用不合格药物,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提示信息(第11 项- - 第17项)

 不规范行为信息(第11项- -第15项)

 11 业务管理 白蚁防治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白蚁预防合同,未如实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不得低于 10 年)、定期回访、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区 房 屋 行政 主 管 部门、市监管单位

  12 业务管理 拒不配合或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巡查、药物抽检等)。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区 房 屋 行政 主 管 部门、 市监管单位

  13 质量管理 白蚁防治单位未履行包治期定期回访、复查等义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八条 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2011,2011-03-21

 区 房 屋 行政 主 管 部门、 市监管单位

 发布)第 10 点 《建筑物白蚁防治技术规范》(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DBJ440100/T 190-2013,2013-09-03 发布)第 4.11

 14 质量管理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办理三方验收。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区 房 屋 行政 主 管 部门、 市监管单位

 15 业务管理 白蚁防治单位不履行包治期灭治义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八条、《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区 房 屋 行政 主 管 部门、 市监管单位

  16

 标准制定、科技创新

 主编、参编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白蚁防治标准规范规程指引指南,由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公告的;研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获得白蚁防治类发明专利,取得实用新型专利;主持或参与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白蚁防治类科研课题。

 17

 被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市监管单位 通报批评或者约谈。

 市、区房屋行 政 主 管部门、 市监管单位

 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建设地点跨区的市政工程白蚁防治相关的失信信息、不规范行为信息由市监管单位负责注记,其他工程白蚁防治相关的失信信息、不规范行为信息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记。

 附件 3 3

 不规范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 ×初字〔

  〕第

 号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你单位主要不规范行为及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基本情况、事件经过、危害后果等)

 ,违反了(法律条款或合同约定等之依据)。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目录》或《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白蚁防治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目录》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上述不规范行为进行处理和注记,并同步推送至“信用广州网”信息平台。你(单位)有权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单位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送达人:

  和

  送达时间:

 签收人:

 签收时间:

 附件 4 4

 不规范行为处理通知书

 ×处字〔

  〕第

 号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经查明,你单位主要不规范行为及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基本情况、事件经过、危害后果等)。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不规范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经依法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列举陈述、申辩意见,已采纳意见,(或者未被采纳的意见、理由和依据),本机关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条款或合同约定等之依据),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目录》或《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白蚁防治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目录》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

  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规范行为,对你单位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注记和公示,公示期为 3 年。

 (单位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送达人:

  和

  送达时间:

 签收人:

 签收时间:

 附件 5 5

  不构成不规范行为通知书

  ×结字〔

  〕第

 号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因你单位主要不规范行为及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基本情况、事件经过、危害后果等),违反了(法律条款或合同约定等之依据),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不规范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

 经依法告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列举陈述、申辩意见,已采纳意见,本机关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经查明,你单位上述行为不构成《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规范行为。

 (单位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送达人:

 和

 送达时间:

 签收人:

 签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