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20__-0204 合同编号:
广
州 XX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xxx 校区信息楼教室办公室维修工程、xxx 校区塑胶面层运动场及周边设施维修工程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XX 市 xxx 学校
承 包 人:
X XX 市 城乡建设委员会
制定
X XX 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 __
年
月
1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
XX 市 xxx 学校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 校区信息楼教室办公室维修工程、xxx 校区塑胶面层运动场及周边设施维修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本工程以及招标过程中发布的文件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图纸。
工程规模:改造面积约 12000 平方米,其中信息楼教室办公室约 6000 平方米,运动场及周边设施约 6000 平方米,包括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运动场及周边设施修缮维护等工程施工内容(具体招标范围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本项目由项目 1:xxx 校区信息楼教室办公室维修工程、项目 2:xxx 校区塑胶面层运动场及周边设施维修工程两个项目组成,实行分开报价,合同分签,实行独立核算。
结构形式: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xxx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本工程以及招标过程中发布的文件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图纸。采取包工、包料、包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验收合格、包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和试验、包保修、包现场组织协调。综合单价包干、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干。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0 天。
2
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 (小写):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2.2 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XX 市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3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4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略) )
按照《XX 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穗建筑〔2013〕598 号)通用条款
5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1 .定义
1.43 单位工程 ■
名称 :
■
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
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本工程以及招标过程中发布的文件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图纸。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
2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4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5 5 . 施工设计图 纸
5.1 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
本合同签订后于 3 个工作日提供。
(2)提供的数量:
图纸 4 套。超出套数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5.2 承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
(2)提供的数量:
(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
6 6 . 通信联络
6
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设计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工程造价咨询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7 7 . 工程分包
7.2 指定分包工程名称:
无。
7.4 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无。
13 . 交通运输
13.1 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 由承包人办理道路通行相关的证件和修建场外设施,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再补偿。
13.2 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再补偿
。
13.4 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
14 .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 (1)
监理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2)
造价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3)
建造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19 . 发包人
7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
开工前五天。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发包人提供水、电接驳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接驳水、电管线和用电、用水、通讯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缴回水电费给供给单位。承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自行发电、自行供水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补偿。
(3)
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
(4)
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
(5)
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开工前三天。发包人提供立项批文等报建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其中施工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
(6)
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五天。
(7)
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开工前三天。
(8)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五天。
(9)
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系列问题和邻近建筑物等保护工作的约定:开工前五天。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开工前五天。
19.4 支付款项 (1) 工程款支付期限 □ 按通用条款第 80.3 款、第 81.3 款、第 83.3 款等规定期限支付。
■另作约定: 1、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至合同价的50%,承包人按财政支付格式要求报监理单位审定,发包人核实无误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一次申请支付,最终支付金额以财政拨款金额为准; 2、完成工程量的 80%,支付至合同价的 70%,承包人按财政支付格式要求报监理单位审定,发包人核实无误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一次申请支付,最终支付金额以财政拨款金额为准; 3、完成工程量的 90%,支付至合同价的 80%,承包人按财政支付格式要求报监理单位审定,发包人核实无误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一次申请支付,最终支付金额以财政拨款金额为准;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交齐结算评审资料后,报评审中心通过后,
8
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0%; 5、工程竣工结算经审定并交齐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 6、余下 3%的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壹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2) 工程款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20 . 承包人
20.2 承办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3) 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 按通用条款第 80.2 款、第 81.1 款、第 83.1 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 另作约定:承包人按财政支付格式要求填报请款资料由监理单位审定,发包人核实无误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一次申请支付。
(5)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办公桌椅 3 套,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6) 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的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工作,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要按学校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承包人控制、处理不当造成的不良影响,承包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因此造成的。
(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破坏,由承包人负责其恢复费用及赔偿责任。
(9)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 XX 市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做好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竣工后搬走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及剩余材料,并使竣工现场干净、整齐。清单内的项目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0)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 按通用条款第 82.2 款规定提交。
9
■ 另作约定:
承包人工程完工后向监理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发包人批准后,3 天内组织各单位进行工程初验,对初验提出的整改意见,发包人整改完成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等施工文件及完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相关手续,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对漏报的资料不进行补签,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结算文件的错漏责任。
20.4 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国产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
21 .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21.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21.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22 . 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2 23 3 . 监理工程师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 (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4 . 造价工程师
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 工程造价咨询人: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10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4.3 (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5 . 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26 . 指定发包人
26.1 依法指定的发包人
(1) 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28 . 工程担保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 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元)
(2)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放 15 天内
□ 签订本合同时。
■ 另作约定:(1)中标通知书发放后 15 天内, 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交无条件、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中标价款的 10%。
(2)履约保函退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退还履约保函的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批一个月内退还。
(3) 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 XX 市内注册国有银行
(4) 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有私自分包、拖欠工人工资等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履行合同时违约或由于拖欠工人工资而影响工程正常施工,发包人可随时使用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
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 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 /
(小写
)
(2) 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
□ 签订本合同时。
■ 另作约定:
无。
(3) 出具支付保函的担保人:/
11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31 . 不可抗力
31.1 (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部门的政策指令、施工手续未办理、计划的调整、非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因素等导致本合同工程不能如期推进,都属不可抗力的范围。
31.2
不可抗力处理程序:按通用条款第 31.2 规定; 31.3
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 按通用条款第 31.3 规定; 31.4
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 按通用条款第 31.4 规定; 32 . 保险
32.1 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有:
■ 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1)项;
■ 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2)项;
■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3)项;
■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4)项。
32.8 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必须满足政府部门的要求。
33 . 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 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天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后 7 个工作天内。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执行。
工程中主要的阶段性进度计划: 20__年
月
日前完成
; 20__年
月
日前完成
; 20__年
月
日具备整体竣工验收条件; 20__年
月
日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及资料归档完毕。
34 . 开工
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天内签发开工令。
□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 42 天。
■ 另作约定: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由承包人提出开工申请,监理工程师在 3 天内签发开工令。
35. . 暂停施工和复工
12
35.4 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
36 . 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1)
(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2)
(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38 . 竣工日期
38.1 计划竣工日期:
201
年
月
日
42 . 质量标准
42.1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1) 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且验收达到合格等级。
(2)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且验收达到合格等级。
45 . 安全文明施工
45.5 治安管理: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
46 . 测量放线
46.1 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
48.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鱼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
49 .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 另作约定:(1)工程的材料由承包人严格按设计要求的规格、型号及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采购,承包人所采购材料必须先提供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并提供材料样品经
13
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现场签样后,按样品进行采购。
(2)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在材料使用前 30 天前提出材料采购计划,确保工期按时进行。如需甲方提供的材料及成品,同样需在 30 天前提出计划,如承包人未履行此提前告知的义务,相关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9.2 承包人供货要求: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如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的要求,必须以其它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要求代替品不低于原设计技术、规格及质量标准,并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实行。
49.8 发包人依法指定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50 .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 种类:所使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附有材料合格证和材质鉴定检测报告,所有使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现场制作成品、半成品。
(2) 检测机构:全部按见证采样要求由现场监理人员见证取样送 XX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若部分材料 XX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不能检验的,则送发包人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检验结果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后才可以使用。
51 .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 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 另作约定: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
53 .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中间验收的部位有:
按工程验收规定,属于隐蔽工程的由双方验收。
55 . 工程试车
55.1 试车内容
■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 56 .工程变更
56.4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 无。
58 . 竣工验收
14
58.1 竣工验收标准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1)按我国现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验所承建工程的质量会同监理单位按照《XX 省房屋建筑工 XX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由承包人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经该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的份数的竣工图,一并提交给工程监理单位核查。经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在计划竣工验收 25 个工作日前报送发包人。
(2)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及上述其他资料后,可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发包人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内容可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及时修改;发包人有权根据修改或整改造成的时间延误重新确定计划验收日期;承包人必须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上述费用。
(3)发包人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计划竣工验收 15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提交质监机构检查,并按原计划如期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
(4)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十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 4 套、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竣工资料 4 套(按《XX 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要求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4份、竣工图纸 4 套、竣工图电子文件光盘 2 套。竣工验收资料须按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成册,竣工图纸应委托设计单位绘制,制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
■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提前验收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范围如下:
(1)
( 名 称 ) 工 程 或 部 位 , 竣 工 验 收 时 间为
,其范围包括:
(2)
( 名 称 ) 工 程 或 部 位 , 竣 工 验 收 时 间为
,其范围包括:
58.9 施工期运行
15
■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在施工期运行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在施工期运行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运行时间如下:
(1)
( 名 称 ) 工 程 或 部 位 , 运 行 时 间为
;
(2)
( 名 称 ) 工 程 或 部 位 , 运 行 时 间为
。
58.10 竣工清场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5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 另作约定:
59 .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1 缺陷责任期计算
缺陷责任期:
59.8 质量保修期计算
质量保修期:
61 . 工程量
61.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63 . 暂列金额
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元。
65 . 暂估价
65.1 招标暂估价项目
必须招标暂估价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材料、工程设备:
□ 专业工程:
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款的确定
16
□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确定。
□ 另作约定:
66 .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 提前竣工奖
(1) 提起竣工奖额度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
(2) 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5%,即
元。
□ 另作约定:
66.2 误期赔偿费
(1) 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为
1000.00 元。
(2)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5%,即
/
元。
■ 另作约定: 因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每逾期一天,从逾期的第二天起,承包人每天按1000 元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不设限额。
67 . 工程优质费
67.1 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
■没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其计算方法:
67.2 工程优质费的计算额度:
■
按通用条款规定计算。
□ 另作约定(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下列多个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
国家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
XX 省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
XX 市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
68 .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1
合同价款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投标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包干、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
17
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 1、 工程量偏差事件;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3、 设计变更修改; 4、发包人指派新的工作; 以上所有有关合同价款调整需业主确认,无业主确认而擅自施工所造成的任何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70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70.3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调整价款的方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以下方法调整:
按专用条款第 72.2、72.4 条规定执行。
71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71. .2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调整价款的方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以下方法调整:按专用条款第 72.2、72.4 条规定执行。
7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调整价款的方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以下方法调整:计量措施费、预算包干费、规费、排污费、税金等相关取费项目按投标单价和费率相应进行调整,增加措施项目按实际发生调整。
72 . 工程变更事件
72.2 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内容,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的方法: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① 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总价; ② 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总价; ③ 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 72.4 条规定计算综合单价乘以工程
18
量计算总价调整。
72.3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内容,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以下方法调整: 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变,其他计量措施费、预算包干费、规费、排污费、税金等相关取费项目按投标单价和费率相应进行调整,增加措施项目按实际发生调整。
72.4 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内容,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72.4.1 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相同的项目,按投标综合单价; 72.4.2投标工程量清单内主材变更,只调整综合单价中的主材数量和价格,清单中没有的主材价格按照则按 72.4.3. ⑥条的规定确定材料价格。
72.4.3 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的,采用清单计价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并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①工程计费程序表执行穗建造价(2010)31 号文件中广州地区建筑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②土建工程部分执行《XX 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__年)》、《XX 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__年)》等有关规定。
③安装工程执行《XX 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__年)》、《XX 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__年)》等有关规定。XX 市政工程计费执行《XX 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__年)》、《XXX 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__年)》等有关规定。
⑤园林绿化工程计费执行《XX 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__年)》、《XX 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__年)》等有关规定。
⑥材料价格执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指导价格》二 0__年(施工期间当季度)等有关价格文件,综合价中没有的材料,则套用(施工期间当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以下简称厂商价),没有综合价和厂商价的材料,由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共同确定价格。
⑦其他取费按投标费率计算,人工及机械台班价按穗建造价(施工当季度)文件执行。
⑧计费时应包括 XX 省与 XX 市建委颁发的现行有关补充规定、补充定额及有关定额的计算规定。如没有相应定额的子目,则由承包人报给发包人审定。
73 . 工程量偏差事件
19
73.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工程量偏差、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或主要材料数量与实际施工不符等工程量按现场签证与竣工图计算调整,综合单价按第 72.4 条规定执行。
73.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变,其他计量措施费、预算包干费、规费、排污费、税金等相关取费项目按投标单价和费率相应进行调整,增加措施项目按实际发生调整。
74
费用索赔事件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75 . 现场签证事件
75.3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时间: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的时间提交。
■ 另作约定:
76 . 物价涨落事件
76.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调整方法:
(1) 价格系数法
各资源的权重系数约定如下: 1) 固定系数 a 为
; 2)人工权重系数 b 为
;
3)机械台班权重系数 c 为
;
4)钢筋权重系数 d 为
;
5)水泥权重系数 e 为
;
6)铜材权重系数 f 为
;
7)沥青权重系数 g 为
;
8)其他资源的权重系数:
78 . 支付事项
20
78.2 计算利息的利率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另作约定:
79 . 预付款
79.1 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
(1) 预付款的约定
□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
■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 30%
,起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专用条款的约定,承包方提交支付申请资料和相应的发票,由发包人按 XX 市财政局专项资金支付流程办理支付手续。因财政资金按年度安排未及时到位或财政局每年的 12 月 20 日前封账,无法完成支付流程,属不可抗力因素,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承包人逾期竣工的理由。。
(2) 预付款的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30%,即
元。
□ 另作约定:
79.2 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期限:
□ 按承包人在完成本款三项工作后的 7 天内。
□
另作约定:
79.4 抵扣方式
□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
30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
其他方式:
支付进度达到 90%时全部抵扣完成。
80 . 安全文明施工费
80.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
(1) 内容和范围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 XX 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 另作约定:
(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
元。
80.2 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
21
80.3 费用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
81 . 进度款
81.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
(1) 支付期限
□ 以期为单位:
□ 以季度为单位:
■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1)
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总价的 60%,支付至合同价的 50%;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总价的80%,支付至合同价的 70%;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总价的 90%,支付至合同价的 80%;工程竣工验合格收后,承包单位交齐结算评审资料后,报评审中心通过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0%;工程竣工结算经审定并交齐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 97%;余下 3%的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壹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支付申请和已完成工程量清单报告一式五份,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核实无误后,于 3 个工作日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于 7 个工作日按 XX 市财政局专项资金支付流程办理支付手续,最终支付金额以财政拨款金额为准。承包方不能以未收到进度款为理由停止施工、延缓施工、拖延进度计划,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承包人逾期竣工的理由。
(2) 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当期审定的进度款,承包方提交支付申请资料和相应的发票,由发包人按XX市财政局专项资金支付流程于7个工作日办理支付手续。因财政资金按年度安排未及时到位或财政局每年的12月20日前封账,无法完成支付流程,属不可抗力因素,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承包人逾期竣工的理由。
81.2 期中支付的最低限额为
/
元。
82 . 竣工结算
82.1 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22
■ 另作约定:(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15 天内应送财政评审,财政评审结果确定后七天内应通知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15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从第 16 天起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每天按人民币壹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83 . 结算款
83.1 提交竣工支付申请
(1) 竣工支付期限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28 天内。
□ 另有约定。
(2) 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财政资金没有划拨到位或财政局会在每年的12月20日封账,无法完成支付流程,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84 . 质量保证金
84.2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条款的 3%,即
/
元。
■ 另有约定:
按财政评审结算总价的 3%,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壹年后,15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办理支付手续。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按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和结算款的 3%扣留。
■ 另有约定: 按财政评审结算总价的 3%扣留。
85 . 最终清算款
85.1 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1) 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提交份数:
提交期限:
(2)
最终清算支付时限
23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 14 工作日内。
□ 另有约定:
86 . 合同争议
86.4 调解或认定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有约定:
(1)
(2)
(3)
86.6 仲裁或诉讼
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 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1 . 保密要求
91.1 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
94 . 合同份数
94.1 约定提供合同文件
提供合同文本: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补充合同条款: :
■ 另有约定:
94.2 正副本效力
合同的份数:
正本
贰
份,副本
捌
份。
其中:发包人正本
壹
份,副本
伍
份;
承包人正本
壹
份,副本
叁
份。
24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1 1. .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按协议书第二条规定的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
2 2. .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 84.2 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25
6. 其他 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无 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18
年
月
日
201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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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廉
政
合
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