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管理规章制度

 精选 管理 制度

 文件编号:0 2020 年 年 7 7 月

 新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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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第一篇

  办公管理制度 一、扬州凤凰岛国家湿地公园办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扬州凤凰岛国家湿地公园的办公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明确办公程序,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和促进湿地公园建设和运行目标的实现及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园行政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

 公园主任办公会议 第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分为工作专题会和业务工作汇报会。

  第四条 每周召开业务工作汇报会,由公园主任(或指定副主任)主持,公园中层干部、各职能部门、所属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指定人员列席。业务工作汇报内容包括:业务完成情况、员工队伍状况、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等。汇报人应于会前认真准备,届时全面汇报。

  第五条 每月不定期召开工作专题会议,由公园主任(或指定副主任)主持,公园中层领导参加,必要时指定有关技术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或其他人员列席。主要研究公园重大事项,如发展经营、重要规章制度等﹔决定项目申报、验收、主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业务部门需要提请主任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应提前报所属分管领导批准。议题确定后,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材料等会前准备。

  第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对议定的事项形成相应决议或决定,主任有最终集中决策及决定权。

  第八条 行政部做好主任办公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重要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行政部对需贯彻落实的事项进行催办、督察并反馈情况。

 第九条 主任办公会除按上述时间常规性召开外,可根据实际需要,由主任临时召集并主持,公园其他领导及指定人员参加,必要时由行政部负责记录和督促会议议决事项的协调落实。

 第 三章

 公文处理

 第十条 公园公文是公园实施有效管理的公务文书,是上呈下达,用以传达

 贯彻公园领导的意图和决策,发布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1)规定: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业务及其他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措施;

  (2)制度:在一定时期,对一定范围的工作实行的惯例性做法;

  (3)通知:发布规章制度,传达公园领导指示及要求各所属部门周知、 办理或执行的事项,人事任免、调动及其他事务性内容的传达;

  (4)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事项或情况;

  (5)请示:下级向上级就某一问题或事项请求指示与批准;

  (6)报告: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

  (7)批复:对请示事项予以答复;

  (8)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主要议定事项;

  (9)函:同级或与业务往来单位相互之间商洽工作,咨询答复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示等。

  第十一条 行政部是公园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所属技术业务部门应当配合协调行政部工作。各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公园系统外的单位制发正式文件。

  第十二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报单位、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阅、收回存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用印、登记、发迭、原件归档与销毁等程序。

  第十四条 公文签收应由行政部专人负责。签收时须对来件严格检查,明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或盖章。文件接受后应进行认真清点,按内部或公开文件分类登记,注明收文日期、标题(简要内容)、来文单位、密级等并编号。

  第十五条 收文登记后呈送公园领导,并根据公园领导批示进行传阅、存档。因业务需要查阅某文件须经行政部同意,必要时须报有关领导批准。涉密文件流转管理参照党政机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公园正式文件须经公园主任签发。主任外出离开时,一般事务性行文报请临时主持工作的副主任酌定;凡涉及资金转移、资金挪用、下设机构等

 重要事宜且需急办的,应经过请示主任后,报临时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七条 公园正式文件的撰写、制发由行政部负责。凡以公园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及用公园印章的,由业务部门拟稿送行政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报主任批准签发。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时间为准;联合行文的,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本身职能和工作范围内下发的业务性通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自己名义发出,但应送行政部进行文字审核和存档。

  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及时将公文定稿(包括领导的修改或批示稿)、正本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调取、查阅存档公文须经公园领导或行政部批准。

  第二十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行政部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文件,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二十一条 行政部负责文书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政府来文(包括各部门收到或代领的),均应交由行政部统一登记、传阅和归档。有关文件经行政部同意,部门可复印留存。

 第四章

 内部呈批 第二十二条 公园各职能部门、下属单位等以书面形式向公园领导汇报工作或请求批准有关事项,须使用呈批件。

  第二十三条 公园各职能部门的呈批件,由该部门直接送分管领导处签批后退该部门办理。属于分管领导权限之外的,由行政部统一收发,呈报主任阅批,批后文件经分管领导阅后退呈报部门处理或根据领导批示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下属业务部门的呈批件,按呈报内容自行送交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或分管领导。需报主任审批的,应交由行政部负责呈送,批后按领导批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呈批件由公园领导签批后,原件交行政部归档存查,呈报单位必要时可留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办理呈批件必须打印,按规定填写,规范用表,由承办人及呈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如有附件应齐全有效。一般应一事一呈。需要一事多批的,第二次呈报时应附上次批示意见。

  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要认真负责,收、交、转、送要做到快速、准确、交接手续齐备,按收发文和交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和存档。

 第二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的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包括签领文件、接听通知并向本单位领导及人员传达、报送呈批件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公园的正式印章、专用印章(即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手章(即负责人用于文件、报表、票证等的个人印章)由单位安排专人保管,未履行用印登记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印章,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凡公园各类行文、请求、报告、专业技术问题的书面答复以及资质、资格管理、合同协议、对外承诺、担保、资产转移等重要事由的文件或法律文书,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行政部审核,报主任签批后用印。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公园领导具体分管业务的一般性函件、报表、证明等,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行政部审核,报分管领导签批后用印。

  第三十二条 除上述之外的一般性函件、介绍信或其他事由等,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行政部批准后用印。

  第三十三条 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携带印章外出的,须经公园副主任及其以上领导批准方可借出,并做好借出归还登记手续。

 第六章

 接待管理

  第三十四条 接待对象主要分为区以上(含区)领导及上级部门的工作检查、指导接待;相关业务单位的考察调研、合作事宜洽谈工作接待;其他工作需要的接待。

  第三十五条 坚持先请示后接待的原则,各部门先向公园分管领导报告来客人数及事由(重要接待应事先制订包括活动日程、考察路线、食宿地点、车辆安排、陪同及接送人员等内容的接待方案),公园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标准接待。

  第三十六条 接待标准。

 (1)接待就餐原则上在内部食堂安排,接待菜肴和酒水以地方产品、价廉物美为主,超过标准的须报公园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领取。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在外安排就餐的,需报请公园分管领导同意,由行政部统一在指定饭店安排,酒水原则上以单位自带为主。

 (2)接待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但因当天无法返回的,上级及相关业务单位

 的重要领导安排单间,其他人员按 2 人一间安排标准间。

 (3)来宾出行活动应尽量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严格按照规定用车。来宾所乘车辆应由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驾驶员驾驶,不得由来宾自行驾驶。

 (4)凡需要烟、水果、礼品(包括地方土特产品)等接待物品的,应事先报公园领导同意后安排。

 (5)就餐后原则上不安排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6)业务洽谈需用会议室或谈判间的,应提前与行政部联系,由行政部负责安排。

  第三十七条 费用结算。

  (1)定点用餐企业每月凭公园指定签单人员签字的记帐单汇总结算用餐费用,由分管领导审核,报公园主任审批后交财务部报销。

  (2)现金支付的接待费用由经办人如实填写费用报销单,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并注明接待事由、日期、饭店名称及来宾人数,分别由部门负责人、公园分管领导和主任审批,财务部核实报销。

 第三十八条 有关要求。

 (1)公园的所有接待工作必须纳入统一安排和管理,不得各行其是,擅作主张。

 (2)行政部要做好对外接待的服务和扎口管理工作,负责选定定点接待酒店。

 (3)接待人员着装要整洁大方,举止谈吐文明礼貌,工作周到、耐心,保持良好精神风貌,体现公园良好形象。

 (4)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宾人数的二分之一,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来宾人数。

 (5)非公园指定专人不得在外就餐、住宿等接待签单。如有特殊情况需在非指定地点用餐,由用餐人员先行垫付。

 第七章

 会议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议包括单位主任办公会议、中层干部会议、生产经营协调会议、专题会议、部门日常管理例会和接待会议等。

 第四十条 涉及单位多个部门共同召开并有公园领导参加的会议,由会议主要牵头部门与行政部联系,备案会议情况;需行政部协调安排的,由行政部统一

 安排。

 第四十一条 做好会议通知,确保应到人员按时参会。一般会议应提前半个工作日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大型会议需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和要求等。

 第四十二条 做好会场的落实、布置安排、设施检查、参会人员的引导。重要接待会议应制定会议及接待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机接站、车辆调度、餐饮、住宿、横幅、席卡、摄影摄像、公共活动等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会议室由行政部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召开会议需要使用会议室的,由会议主办部门提前 2 小时与行政部联系安排。使用时,务必保持环境整洁和设施安全。

 第四十四条 各类会议资料必须存档。单位重大会议等会议资料存档实行一会一存。存档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文字和宣传资料、影像录音资料、图片及会议纪要等。

 第四十五条 会议如不能到会应向会议主持人履行请假手续。不允许迟到、早退,中间有急事需离开会场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四十六条 会议务求精简高效,严肃认真。会议发言要言简意赅,遵循规定时间发言。会议期间应将移动通讯工具关机或置于振动位置,如遇紧急事情应到会场外接听。

 第八章

 保密工作管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部是保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公园的保密工作。每个职工均有保守公园秘密的义务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公园保密范围划分的原则是: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将会对公园利益造成下列后果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园秘密。

  (1)损害单位经济利益;

  (2)损害单位声誉;

  (3)损害单位对外关系;

  (4)妨害单位业务的开展;

  (5)妨害单位有关规定、制度、计划的实施:

  (6)危害单位秘密业务情报来源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 公园秘密文件的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公园各类文件、资料密级由起草部门提出密级建议并经公园领导确定后,由行政部印制时加注“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印章。如行政部有异议,可商请公园有关领导改变密级。

 第五十条 绝密级资料原则上不能摘抄或复印,确需摘抄或复印者须经公园主任批准,机密级资料需经公园分管领导批准,秘密级资料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交由行政部复印并登记。

 第五十一条 玩忽职守,造成失密、泄密,使单位受损失者,给予相应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凡公园职能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会计资料需单独建档除外),必须按规定定期向行政部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各部门负责人应重视本部门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五十三条 凡是反映公园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公文、传真、图表、书信、报刊、音像、计算机盘片等)均属归档范围。

 第五十四条 除上级机关文件材料应予归档外。公园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1)公园颁发的(包括转发及其他单位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本、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2)公园的请求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各部门的请求与批复文件;

 (3)公园及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4)公园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全套文件;

 (5)公园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电话记录、图片,从外单位带回的与单位有关的文件材料;

 (6)反映公园经营和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如项目、租赁、贷款、转贷等业务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合同、样票等;

  (7)公园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8)公园及各部门、各专业单位成立、启用印章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9)公园及各职能部门、各所属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10)公园的历史沿革(包括单位简介)、大事记、年鉴,反映公园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及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11)公园编印的要闻、简报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

  (12)公园及各部门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医疗、抚恤、死亡、奖惩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13)公园干部、工人、党员、团员的名册和报表;

  (14)公园干部、工人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关系的介绍信存根;

  (15)公园或部门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16)公园固定资产登记,财产、物资、档案等移交凭证;

  (17)公园其它重要文件材料。

  另外,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需保管的重要文件材料也应予归档。

 第五十五条 公园各部门应在每年 3 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向行政部移交。

 第五十六条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至五十年左右;中期为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短期为三年以下。

 第五十七条 行政部对所保存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对于保存期限己满、或者已不存在保管价值的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章

 物资采购及仓库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仓库的调配功能,规范单位仓库物资采购管理程序,促进本单位仓库及采购工作能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合理地运作,确保单位资产不流失和各项所需物资的正常供应,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物资采购及仓库管理由物资财务负责,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六十条 工作职责

 1、负责人的职责:负责物资采购、保管、出入库管理制度及流程的制定; 负责各部门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核;负责采购及保管的监督及管理。

  2、采购员的职责:本着节约成本,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需求,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采购任务;物资价格的评定及议价,原则上货比三家,选质优价廉者;配合财务进行有关物资帐物的核实工作;采购的物资到货后,根据采购清单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配合仓库保管员做好保管发放工作。

 3、仓管员工作职责:准确地做好物资进出仓库的登记工作:严格按照物资申购单做好物资验收工作,不符合要求的或不合格的坚决不予验收;认真做好仓库分类摆放和保管工作;认真做好仓库安全防范及仓库卫生工作;认真做好仓库物资发放工作;认真做好工具的借收登记工作:有责任提出仓库管理的合理建议;有重要或大量采购任务时,配合采购员做好采购工作。

 第六十一条 物资采购制度

  1、未经审核批准的请购物资一律不得采购;

  2、库内已有闲置物资应首先使用;

  3、负责物资的请款结算,至少提前一天带着己审批的采购计划单和金额到财务部门提出请款,超过 5000 元以上的物资采购要签订采购合同,并实行银行结算;物资入库后,凭正规票据及入库单到财务部门报帐。

  4、按要求需通过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组织的物资采购,必须按规定办理;

  5、采购员未能及时完成采购任务时,应及早报告部门主管说明异常原因,提出相应意见方案,采购员应及时与请购部门沟通,拟定补救办法和处理对策,特别重大事项,应汇报单位负责人。

  6、物资采购回来后入时办理入库手续,对入库验收不合格的物资办理退换货手续。

 第六十二条 物资价格的评定及议价,原则上货比三家,选质优价廉者。在比价过程中,严格执行同类的企业比质量,同样的质量比价格,同样的价格比信誉,择优确定采购单位。

 第六十三条 仓库管理制度

  I、为预防单位资产流失,指定专人进行物资验收并保管,物资必须先入库后才能从仓库领出,原则上禁止不入库直接使用的做法。对特殊情况下不需要入库直接使用的物资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没有采购人及验收人签名,单位财务部有权拒绝报帐。

 2、仓库所有物品进行分类登记。可分为:生产类,机械及配件类、日杂防护劳保用品类,办公用品类等。

  3、仓库所有物品必须根据物资类型安排固定位置进行规范化摆放,尽可能在固定位置上贴上物品标识以便拿取。

  4、仓库必须建立起分类的入库帐本和出库帐本,办理出入库签字登记手续。物资的领用、发放,须按“先进先出,计划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进行发放,发放时要坚持一核对、二签字、三记账、四盘点的程序,对违反发放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材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保管员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5、领用物资时,须凭部门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领取,领取物资时要有保管人、领用人的签字。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先办理领料手续后出货的原则。

  6、仓库每半年进行一次仓库清理、整理和资产整体盘点并将盘点情况(包 括产生盈亏情况说明)上报单位。盘点时,禁止不对实物实盘,仅抄袭敷衍了事。

  7、仓库对所有机具类工具进行登记造表,建立起借用要登记的管理办法。每年清理、整理一次,按可用、在用、废旧、报废情况登记造表上报单位。特别是由于使用寿命极限报废的且属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机具要及时上报单位财务部销帐。

  8、做好仓库的安全防范工作。合理摆放消防器具,仓库内及仓库四周 5米内属于禁烟区,任何人员不准吸烟。非仓库管理人员没经许可禁止进入仓库。

  9、做好仓库物品的安全保护工作。根据物资的性能合理放置各类物资,防止物资变形、变质、受潮等现象发生。

  10、保管员要根据物资采购清单认真审查购买的物资,防止采购员误买、错买、多买、少买,以至造成单位损失。如物资不符合要求或货不对板应该不予验收签名,并将情况及时通报采购员。

 第十一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务用车应遵循先领导后部门,先急后缓,统筹安排的原则,

 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如果单位无专职司机,驾驶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持有该车型驾照的人驾驶。

 第六十五条 严禁公车私用,出车完毕,除批准外,车辆一律返回本单位内停放,如不能按时返回本单位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去向和原因,特殊情况需用车的,必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不影响公务的情况下方准派车。

  特别是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公园各部门要做到:

  (1)详细记载每辆公车的管理、使用、存放和去向情况,在节后要及时上报公园,以便监督管理。

  (2)除应急、抢险等值班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入库存放,停放地点报公园分管领导批准。

  (3)因公需用车的,需报经公园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车,并做好用车记录。如车辆驶出扬州市,需报经公园主任批准。

 第六十六条 公园车辆一律办理加油卡,每月打印加油记录以备核查。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专职驾驶员的交通违章罚款费用一律由驾驶员自行支付;部门公务车辆无专职驾驶员的,其罚款费用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 驾驶员对车辆有爱护、养护的责任,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内外清洁、光亮、美观,一般故障自己动手排除,必须外出修理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经批准后填写维修单到公园指定汽修厂修理。

  第六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参加业务安全学习,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礼让、无违章、无事故,避免开违章车、赌气车、疲劳车、英雄车,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十条 驾驶员必须服从调度,听从指挥,不准出私车,牢固树立服务思想,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间严禁喝酒,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交非司机驾驶,不准开与证照不符的车辆,不搞特殊化,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做到随叫随到。

 第十二章

 食堂管理

 第七十一条 严格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以岛上自己生产的菜为主,热心优质服务于职工,荤菜、蔬菜搭配,每月公布成本帐目。严

 格遵守就餐时间,按时开饭。

 第七十二条 加强食堂生产加工设备,包括炉具、炉灶及制冷、烘烤、原料加工、面点加工和清洁卫生等设备的保养,以确保食品的质量。

 第七十三条 健全各环节原材料管理,包括建立原材料购进、验收计量、领料退料、盘点结报等手续制度,做到采购有计划,领料有手续,用料有核算,进出有计量,日结日清,保持帐物相符。

 第七十四条 坚持按需进货,比价择优采购,严禁采购三无商品或保质过期商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不采购,不加工,不煮熟烧透的食品不出售,实行每道工序相互监督,责任到岗位。

 第七十五条 加强食品卫生法的教育,严格执行持证(健康证)上岗,每年一次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自觉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按规定穿戴清洁整齐劳保用品。严格按照餐具清洗消毒流程操作执行,保证餐具符合卫生要求,场地清洁无污,环境卫生划片包干落实到人。

 第七十六条 在水、电、气使用的各个环节上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责任管理到人。

 第十三章

 办公区管理

 第七十七条 职工办公室上班时须衣着整洁、得体。上岛工作时穿着与工作环境相符协调的服装,不配戴不协调的饰物上班。

  第七十八条 保持办公区环境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严禁大声喧哗、聚堆聊天;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各类车辆要按指定车位停放。

  第七十九条 墙壁不得乱刻乱画乱贴、加钉。下班或办公室无人时,关窗、锁门后方可离开,必须关闭所有电器,妥善保管公文、印章、票据及贵重物品。

  第八十条 爱护单位的固定资产,发现损坏应及时报修,无法修复的应注明原因申请报废。因故意或使用不当损坏公物者,应予以相应赔偿。

  第八十一条 遵守保密纪律,保存好各种文件及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单位机密。

  第八十二条 文明用厕,注意保洁。

 第十四章

 宣教中心管理

  第八十三条 宣教中心公章人员要积极学习宣教馆内各类器材、多媒体、

 影院等基本使用知识,熟悉掌握使用技巧。

  第八十四条

 负责宣教馆内器材、书籍等的日常维护工作。

  1、每天定时擦拭器材、整理书籍,保持宣教馆的卫生;

  2、严格看管器材、书籍,非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带出宣教馆;

  3、禁止私自挪用器材、书籍;

  4、建立日常工作台账。

  第八十五条 负责宣教馆内资料、器材、书籍的租借、赠送、播放、演示、介绍等服务。

 1、按照参观的程序,负责相关场景、多媒体、影院的播放、演示、介绍等工作;

  2、按照领导的要求,负责为相关人员赠送宣教资料;

  3、按照相关程序,为相关人员提供器材、书籍的租借服务,核实证件,及时回收,归类保管;

  4、建立赠送、租借资料、物品台账,做好宣教馆内器材、书籍的盘点工作。

  第八十六条 负责与协调做好参观宣教馆人员的接待工作。

  第八十七条 做好图片更新、媒体宣传、网站更新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八条 为对公园办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分管领导协同行政部和召集其他职能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对各部门的文件管理、印章使用、车辆管理、卫生保持、办公秩序遵守、环境卫生、宿舍卫生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全面检查。

  第八十九条 检查实行打分制,设立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为 5 分、4 分、3 分、2 分、1 分。按照单位绩效管理制度有关奖罚的规定,一年内表现优异的,提请领导给予物质奖励;表现较差的,给予惩处。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由公园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人事管理制度 一、扬州凤凰岛国家湿地公园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单位行政人事(由行政人事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为单位 业务的发展提供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各个章节分别适用于所有扬州凤凰岛国家湿地公园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

 第二章

 招聘管理

  第三条 员工招聘录用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有关制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四条 行政人事部要不断拓宽招聘渠道,改进测试评价手段,降低招聘成本,提高招聘效率。

  第五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内和对外招聘信息的发布。招聘范围原则上不限,以招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经验的各类人才为主,包括录用正规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招聘渠道主要有各地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高等院校的需求见面会及媒体广告招聘等。

  第六条 单位的招聘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机会均等原则:在单位出现职位空缺时,单位员工享有和外部应征者一样的应征机会。

  双重考查原则:所有招聘都需经过业务部门和行政人事部的双重考查,经主任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发录用通知。

  第七条 所有成功的应征者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含),特殊岗位和经验特别丰富的应征者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在每年做次年工作计划的同时拟订的人员需求计划,填写《年度人员需求计划表》经行政人事部主任批准后留下备案,作为招聘的依据。

 第九条 如果有计划外的人员需求或因员工离职需补充人员,部门负责人应填写《增加人员申请表》,行政人事部签署意见,报主任批准后再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内部招聘按下列步骤进行:

  (1)行政人事部根据人员需求计划或《增加人员申请表》,行政人事部发布内部招聘信息。

  (2)应征员工填写《内部应聘登记表》,和自己的部门负责人做正式的沟通,并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交行政人事部。

  (3)行政人事部接到《内部应聘登记表》安排和该员工面谈,并在《内部应聘登记表》填写相应的内容,签署意见。

  (4)行政人事部安排应征员工和空缺岗位的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总面谈,必要时进行其它方式的测试。

  (5)行政人事部和招聘部门沟通应征员工的情况,达成录用的一致意见后重新核定工资水平,报主任审批。

 (6)行政人事部将员工的调动信息通知员工本人及调入、调出部门负责人,同时抄送行政人事部其他成员。

 (7)行政人事部在调动信息发出后督促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8)行政人事部在员工正式调入新岗位前更新员工档案。

 (9)如应征未成功,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将结果通知应征员工。

 第十一条 在没有职位空缺情况下员工调换岗位的申请参照以上步骤执行。

 第十二条 外部招聘按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位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填写《增加人员申请表》反映部门缺员情况及增人要求及理由,上报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报主任批准。

  (2)行政人事部根据批准后的申请表制定人员招聘计划,并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招聘事宜。

  (3)行政人事部选择适当的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收集应聘人员资料(应聘人员填写《求职申请表》)。收到应聘资料后,进行初步的筛选,然后交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任职资格确定需面试的人选。

 (4)行政人事部负责通知初选合格人员来单位进行面试、笔试。

  (5)行政人事部与需求部门协同组织应聘人员的面试工作,由行政人事部、空缺岗位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面试应聘者,填写《面试记录表》,也可结合具体情况组织考核,填写考核成绩记录。必要的时候也可进行其它方式的测试。

 (6) 面试/测试后行政人事部和业务部门对应聘者的情况进行讨论,如必要提请主任面试应聘者。

  (7)行政人事部将《面试记录表》及考核成绩上报主任,由主任在《面试记录/评价表》上签署意见,确定试用员工名单,行政人事部按名单向应聘者发出初步录用意向,通知体检事宜,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确定试用员工的薪酬水平。

  (8)行政人事部确认应聘者体检合格后,发出正式的录用通知,并确认具体的上班报到时间,同时将上班报到时间通知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行政人事部其他成员。

 第十三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每年末制定招聘费用预算,并安排次年的使用,招聘费用的申请和报销须经财务部审核,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有关招聘的文件和表格清单如下,具体见附件。

  《年度招聘需求计划表》、《增加人员申请表》、《内部应聘登记表》、《求职申请表》、《面试记录表》、《试用人员审批表》、《员工报到登记表》、《试用人员转正审批表》等。

 第三章

 试用期员工管理

  第十五条 为使新员工尽快熟悉工作,融入所属团队和单位文化,同时明确新员工在试用期期间,行政人事部、所在部门和新员工本人的职责,加强试用期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通过外部招聘加入单位和通过内部招聘到达新岗位的员工都要进行新岗位试用期考察。试用期限按国家劳动法规定执行。由单位提出的进行岗位调动的员工不需要新岗位的试用期考察。

  第十七条 员工的试用期管理按下列步骤进行:

 (1)外聘新员工的入职当日行政人事部将为新员工安排一小时左右的入

 职培训,同时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2)有关需求部门负责人为新入职员工确定试用期培训计划和目标;

  (3)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后,由行政人事部和部门负责人分别与之谈话, 评价新员工的工作业绩,并给予指导,

  (4)新员工转正日的前一周,了解新员工需要的支持;应完成述职报告,正面谈,向单位行政人事部提交应聘人员的述职报告、 《试用人员情况报告》,并签署意见。

 (5)行政人事部将试用人员的述职报告、《试用人员转正审批表》、《试用人员情况报告》转报部门分管领导预审后报单位主任审批。

  (6)

 主任批准转正的由行政人事部向该员工发转正通知,并抄送员工部门负责人,同时和转正员工进行转正面谈。

  (7)主任没有批准转正的,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延长试用期、调职或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八条 试用期的员工由行政人事部及需求部门共同负责培训、考查。

 第十九条 试用期工资按单位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奖金、津贴按同岗位的三分之一标准发放。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条 公园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设专人负责,月末对部门全月考勤汇总,于次月 1 日报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按时对各部门考勤记录进行核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于次月 5 日前交财务部,作为计算和支付员工工资的凭据。

  第二十一条 所有成员请假,应事先持请假条或有关证明履行批准手续,假期期满,应及时销假回岗上班。

  (1)员工请假 1 天及 1 天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1 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2)部门负责人请假 1 天及 1 天以下须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2 天以上须经公园主任审批同意。

  (3)公园副主任请假须经主任审批同意。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事必须请事假时,应先履行请假手续,若事先来不及

 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在事后 1 日内补办请假手续。事假期满,未履行续假手续的视为旷工。事假不发当日工资。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时,须持区级或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履行请假手续。若发生急诊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在事后 2日内补办请假手续。病假期间工资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员工发生工伤时,必须在 1 天内由所在部门写出工伤报告,需要休息治疗时,须有区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办理工伤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产假须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准生证(小孩出生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履行请假手续。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员工请婚假须持结婚证,身份证履行请假手续,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一次请假在 5 个工作日(含)以上的,需提前一个月申报休假计划,未提前申报者,单位可以拒绝这类休假请求。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的,一律按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进行处罚,详见《扬州凤凰岛国家湿地公园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值班等,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岗位调动与级别调整 第三十条 岗位调动分为临时借调和长期调动。单位岗位调动程序如下:

 (1)调入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调用或借调申请; (2)行政人事部通知拟调动员工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征求意见; (3)该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后,将意见反馈给行政人事部; (4)该部门负责人和行政人事部与调动员工本人交流,征求意见; (5)员工本人同意后,行政人事部提出书面意见,报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任批准;

 (6)相关部门和行政人事部为其办理相应离职和新入职手续:

 (7)行政人事部核定员工在新岗位上的工资和福利。

  第三十一条 借调人员一般待遇不变,长期调动人员一般按照新的岗位工福利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临时借调期满后,一般情况下员工应回到原岗位工作,特殊

 况需要继续借调或转为长期调动的,由行政人事部、调入部门负责人和原部门负责人一起协商,并报公园分管领导和主任批准。

 第三十三条 岗位调整包行政职务晋升和降级,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分为不定期调整和年度定期调整。

 第三十四条 公园岗位定期调整程序如下:

  (1)行政人事部汇总年度考评成绩; (2)行政人事部根据年度考评成绩与部门负责人一同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胜任度评估,报公园分管领导审批;行政人事部对部门负责人的胜任度进行评估,报公园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任批准; (3)行政人事部根据评估结果和单位来年岗位空缺进行调整的可行性分析并给出调整意见,制定调整方案,报公园分管领导审核后交主任审批; (4)公园主任审批通过的调整方案由行政人事部分别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个人;

 (5)部门负责人与被调整的个人进行调整沟通。公园分管领导与被调整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调整沟通; (6)行政人事部根据调整方案核定被调整人的新的岗位工资级别; (7)被调整员工在原部门内办理交接手续,然后到新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8)行政人事部更新员工档案。

 第三十五条 岗位不定期调整程序如下:

 (1)部门负责人或行政人事部根据平时考评结果对部门员工提出调整建议;公园分管领导和主任对部门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 (2)行政人事部根据评估结果和单位当时岗位空缺进行调整的可行性分析,并给出调整意见,制定调整方案,报公园分管领导审核后交主任审批;

  (3)主任审批通过的调整方案由行政人事部分别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个人;

  (4)部门负责人与被调整的个人进行调整沟通。公园分管领导主任与被调整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调整沟通;

  (5)行政人事部根据调整方案核定被调整人的新的岗位工资级别:

  (6)被调整员工在原部门内办理交接手续,然后到新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7)行政人事部更新员工档案。

  第三十六条 岗位级别调整后,工资及福利依照新的岗位标准确定,被调整对象从调整实施后当月享受调整后的工资和福利。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人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三种。人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除名四种。

  第三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积极维护单位荣誉,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单位形象和口碑者:

  (2)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

  (3)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第三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确认采纳者;

  (2)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单位利益事件者;

  (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单位及财物安全者;

  (5)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着者;

  (6)廉洁奉公,事迹突出,影响较大者。

  第四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为单位带来显着经济效益者;

  (2)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着功绩者;

 (3)对单位发展有重大贡献。

  第四十一条 奖励事件由分管领导签发《职工奖惩审批表》,报主任批准生效。员工奖励经批准生效后,每嘉奖一次,奖励 500 元,记功奖励 1000 元,记大功奖励 2000 元。

  第四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因过失影响正常工作且情节轻微者;

  (2)不服从合理安排工作安排者;

  (3)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者;

  (4)在工作场所妨碍他人工作者;

  第四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1)因玩忽职守造成单位损失但不大者;

  (2)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3)捏造事实骗取单位福利待遇者;

  (4)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较大影响者。

 第四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因玩忽职守造成单位损失较大者;

  (2)虚报工作业绩或伪造工作记录者;

  (3)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4)职务范围内所保管的单位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5)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第四十五条 处分分管领导签发《职工奖惩审批表》,报主任批准生效。记过罚扣 500 元,记大过罚扣 1000 元。

 第四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非关联单提出处理意见,行政人事部核实,报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由主任批准后可予以除名。

  (1)违背诚信承诺,提供虚假个人资料欺骗单位的;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者;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者;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者;

  (5)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者;

  (6)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者;

  (7)无故连续旷工5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8日或一年旷工达15日者;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四十七条 《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后,由行政人事部登记在职工档案中以备存查,大功、大过或除名者在单位内网上进行告示。

 第七章

 绩效考评

  第四十八条 有关绩效考评的规定参见《扬州凤凰岛国家湿地公园公园绩

 效管理规定》。

 第八章

 薪酬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有关薪酬管理的规定参见《扬州凤凰岛国家湿地公园公园薪酬管理办法》。

 第九章

 员工福利

  第五十条 单位依法给每个正式员工参加了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每月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使单位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一条 工伤医疗期的医疗等费用按照国家政策,由社会统筹的工伤医疗保险承担。工伤医疗期满后有能力继续工作的,所在单位安排相适应的工作岗位。其他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有关政策办理。

  第五十二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放假,期间照常支付薪金。员工带薪享有年休假、婚假、生育假,年休假、婚假、生育假等具体休假时间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死亡,给丧假 3 天,本人及配偶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给丧假 1 天,按实际路程酌情给与路程假。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人事部配合党群工作部(工会)做好员工贺仪事宜。

  (1)员工办理结婚(初婚)登记手续后,单位致新婚贺仪人民币 2000 元整。

  (2)员工子女出生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初生双胞胎凭出生证明)的,单位致贺仪人民币 1000 元整。

  (3)员工子女入读高等本科院校(二本以上)的,单位致贺仪人民币 1000元整。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人事部配合党群工作部(工会)做好员工奠仪事宜。即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不幸去世后,单位致奠仪人民币1000 元整。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人事部配合党群工作部(工会)做好员工独生子女费发放和医疗费的报销,标准按国家政策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人事部配合党群工作部(工会),每年组织员工免费查体

 一次.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人事部配合党群工作部(工会),年底向员工家属寄发慰问信,汇报单位工作进展、该员工一年来在单位中的表现,感谢家属对本单位工作的支持。

 第十章

 离职管理

 第五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应办理退休。

  (1)根据国家规定年龄己达退休年龄的职工。

  (2)从事国家认定的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一定年限的职工。

  (3)由省市区人社部门组织鉴定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职工。

 第六十条 己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行政人事部应提前 2 个月告知本人,并协助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做好工作交接。退休职工应享有的相关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员工辞职之前,须提前 30 天向部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交行政人事部审核,最后报公园分管领导和主任审批。主任批准后该员工须与部门确定离职期限,到行政人事部领取并填写《离职移交手续清单》。清单上的移交工作完成后再到行政人事部办理工资结清和档案结转手续。不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并给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者,单位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单位辞退员工须依据劳动法规和单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