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5 2015 年水稻种植保险 实施方案

 为稳定我县粮食生产,有效化解农业生产灾害风险,保障农民利益,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 2015 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5]8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2015 年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 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对愿意参保的种植户做到应保尽保;对不愿意投保的农户,不得采取代垫保费的方式将其纳入统保范围。

 二、 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在水稻移栽返青后至成熟期间,因低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滑坡、泥石流、病虫草鼠害、野猪侵害、内涝、冻灾、地震造成保险水稻的灭失、死亡以及植株损失率达到 3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负责相应赔偿。

 (二)保额、保险费及保费分担:每亩保险金额 400 元,保险费率为 3%,保费 12 元。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 70%,县财政补贴保费 10%,种植户承担 20%,即种植户每亩保费 2.4 元。

 (三)承保方式

  尊重农户投保意愿,规范投保工作。未经农户同意,不得从国家发放给农民的有关补贴款中强行扣抵;严禁乡镇承担农户应缴20%的保费;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

 水稻种植面积 30 亩以下的农户可以由所在村统一组织投保,国有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水稻种植面积 30 亩以上的大户必须实行单独投保。保险公司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要制定投保清单,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要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四)定损办法 1、受损面积:按照投保地块采取抽样或实际丈量的办法核定。

 2、损失程度:根据投保地块受损面积大小,随机选择若干个点,按抽样计算实际受损程度,核定该地块水稻田的损失率。

 3、赔偿处理 水稻保险实行生长期赔偿比例及损失率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赔款。生长期赔偿比例:返青期 60%,分蘖期 80%,孕穗抽穗期 100%。

 损失率=每亩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每亩种植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1)因自然灾害和病虫害造成水稻灭失、死亡 70%(含)以上损失的,按下式计算赔款: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生长期赔偿比例 (2)水稻损失率 30%(含)以上、50%以下的, 按保险金额的 60%赔款,即每亩赔款为 240 元×生长期赔偿比例;水稻损失率 50%(含)

  以上、70%以下的, 按保险金额的 80%赔款,即每亩赔款为 320 元×生长期赔偿比例。

 (3)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4)保险水稻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五)赔偿方式:

 承保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会同承保户和农业局技术人员共同前往查勘定损,承保户提供必要的索赔材料(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及村证明等),承保公司在损失确定后的 10 日内将保险赔款汇往承保方账户。

 三、水稻保险 工作计划

 (一)宣传动员阶段:4 月中旬,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动员。

 (二)投保登记阶段:4 月下旬,由各村指定一名农技员或村干部(大村可指定 2 名)进行逐个登记投保,各乡镇(街道)造册汇总,签定保险合同。

 四、工作措施

 (一)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水稻种植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稳定粮食生产,化解农户自然灾害风险的一项强农惠农政策。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尽快协调、推进水稻保险工作。

  要按照群众自愿参保、政府适当补助、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做到家喻户晓;要广泛动员,不断加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水稻种植保险,尽量做到应保尽保,努力完成全县参保率 80%以上的目标。

 (二)部门协作做好水稻种植保险工作。

 农业、财政、人保财险公司、乡镇(街道)要负责组织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实施,充分发挥村组织的作用,以行政村、国有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组织农户投保。一是各乡镇(街道)要抓好水稻种植保险政策的贯彻、部署、落实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做到早部署、早落实;二是各行政村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投保农户的保费收取,若农户愿意从有关补贴款中代扣,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本人签字同意,规范手续;三是农业部门要及时向人保财险公司提供当地水稻播种面积,认真做好参保数量的核实,积极配合人保财险支公司做好灾害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工作;四是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强保险工作的组织和业务管理、培训工作,建立理赔规程,明确理赔时限,简化理赔程序,做到查勘及时,理赔及时,小灾必须在一个月内理赔完毕,大灾必须在两个月内理赔完毕。为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被保险人,所有的赔付款必须通过粮食直补政策建立起来的“一卡通”或“存折”支付保险赔款。理赔

  款必须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监督,严禁通过虚假赔案方式退回代缴保费或返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五是财政部门以农业部门核实的参保数量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监督工作;六是要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工作机制。人保财险公司要定期(每月 10 日前)向农业、财政部门报送承保和理赔情况统计表(附表四),农业部门每月 15 日向上一级农业部门报送。

 (三)认真做好理赔管理工作 人保财险霞浦支公司应按照服务“三农”的要求,成立财政、农业为成员单位的查勘理赔联合工作组,查勘理赔联合工作组专门负责灾后理赔及纠纷处理工作。

 附件:1、2015 年 XXX 水稻种植保险协议范本 2、XXX 水稻种植保险承保及理赔统计表(表 1-4)

  XXX 农业局

  XXX 财政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二 0 一五年四月九日

  附件 1 2015 年 XXX 水稻种植保险协议

 甲方:

 村委会(或农场、合作社、种植大户)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公司 根据《关于做好 2015 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5]82 号)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水稻保险试点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险标的:2015 年所辖种植户种植的水稻。

 甲方为投保人,水稻种植户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在水稻移栽返青后至成熟期间,因低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滑坡、泥石流、病虫草鼠害、野猪侵害、内涝、冻灾、地震造成保险水稻的灭失、死亡以及植株损失率达到 30%(含)以上时,乙方按照本保险的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三、保险数量:投保水稻的种植面积共计

  亩,详见本协议附表(2015 年度

 乡(镇)

  村投保水稻清单)。

 四、保险金额:按播种面积,每亩 400 元。

 五、保险费率:3%。按播种面积,每亩保险费 12 元。

 六、总保险费:

 元

  总保险费中政府补贴 80%(每亩 9.6 元),合计补贴

  元。

 总保险费中种植户承担 20%(即每亩 2.4 元),合计

  元。

 七、投保和缴费方式 由甲方按照本协议保险收费标准,统一收取水稻种植户应承担的保险费,一次性向乙方缴纳。

 甲方参保种植户应将所有水稻种植面积全部投保。

 乙方收到甲方保费和投保水稻清单后,向甲方出具收据和保险单。

 八、赔偿标准 水稻保险实行生长期赔偿比例及损失率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赔款。生长期赔偿比例:返青期 60%,分蘖期 80%,孕穗抽穗期 100%。

 (一)水稻灭失、死亡 70%(含)以上损失的,按下式计算赔款:

 赔款=每亩保额×损失面积×生长期赔偿比例 (二)水稻损失率 30%(含)以上、50%以下的,按保险金额的 60%赔款,即每亩赔款 240 元; 50%(含)以上、70%以下的,按保险金额的 80%赔款,即每亩赔款 320 元。

 损失率=每亩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每亩种植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三)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四)保险水稻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九、赔偿方式 (一)乙方接到出险报案后,会同甲方和本县农业局技术人员共同前往查勘定损。乙方在损失确定公示无异议后 10 日内,将保险赔款汇往被保险人的“一卡通”或存折账户。

 (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理赔的各项工作。

 十、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霞浦支公司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2015 年 月

 日

 2015 年 月

 日

  附表一 2015 5 年 年 X XXX 水稻种植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

 单位:户、亩、元 单位 投保户数 水稻种植面积 水稻保费合计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 70% 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 10% 农户承担 20% 备 注 早稻 中稻 晚稻 合计 一、乡镇(或街道办)

  二、国有农场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种植大户

  合

 计

 县财政局(盖章)

  县农业局(盖章)

  人保财险霞浦支公司(盖章)

 注:乡镇(或街道办)指统计种植 30 亩以下农户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数量,按每个乡镇(或街道办)列出,其余填列汇总数。

  附表二 2015 年 年 XXX __乡(镇 、街道 )水稻种植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

  单位:户、亩、元 村 投保户数 水稻种植面积 水稻种植户缴纳保险费合计 备 注 早稻 中稻 晚稻 合计

  合 计

 注:按村、国有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列出每个村、农场、企业、合作社、大户投保数量。

 附表三 2015 年 年 XXX __乡(镇 、街道 )__村水稻种植保险投保人情况明细表

  单位:亩、元 序号 投保人所在地 种植户主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水稻种植面积 地段名称 缴纳保费 缴费日期 备 注 早稻 中稻 晚稻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

 计

  注:不含国有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投保数量

 附表四 2015 年 年 XXX 水稻种植保险理赔统计表

 单位:户、亩、元 单

  位 承保数量 理赔数量

 其中制种承保数量 其中制种理赔数量

 户数 面积 保费 户数 面积 金额 户数 面积 保费 户数 面积 金额 一、乡镇(或街道办)

  二、国有农场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种植大户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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