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使用管理规定

 信息中心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防汛会商和山洪灾害预警等防汛类系统维护由防汛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灌区信息化等农水类系统维护由农水科负责。

 第三条

 水资源信息网和实时监控管理等水资源管理类系统维护由水资源综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

 第四条

 信息中心设备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由管理中心负责,保证设备良好,保持信息中心整洁。

 第五条

 各科室使用信息中心需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提前通知管理中心,会议设备保障由管理中心负责,服务由办公室和各有关科室负责,使用科室须在会议结束后对会议室卫生进行清理。

 第六条

  信息中心机房实行使用登记制度。各科室在使用机房时必须提前告知管理中心并进行登记,使用过程中严禁私自乱动信息中心内设备,调整设备时必须由管理中心技术人员协助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