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制度

 2021 年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运作,加强 XXXX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规范会计差错的认定和更正程序,及与上述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 XX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业绩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由总经理组织领导,人事业务部、财务部等共同组成工作小组,负责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和文件;与深圳XX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或专业机构的咨询沟通,按有关程序报董事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六条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实施,公司须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履行适当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七条

 会计政策变更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第二,根据业务事项的实际变动情况自主变

 更会计政策,且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政策变更由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拟定专项报告。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须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和论证: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与深圳 XX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四)董事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须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和论证: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四)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披露的年度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须进行说明。

 (五)与深圳 XX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六)董事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会计政策变更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节

 会计估计的变更

 第十一条

 会计估计变更由财务部提交专项报告,有关内容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提出专项报告进行说明和论证。

 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审批,并最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第三节

 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二条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是指以下情形:

 (一)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报告,至少须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和论证:

 (一)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第十四条

 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如果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影响达到或超过经营收入、净利润等经营考核指标的 50%,视为重大会计差错。

 重大会计差错,首先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视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公开批评、降职、扣发工资及奖金、开除等处罚;对财务负责人进行公开批评、扣发工资及奖金等处罚。上述处罚措施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要求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的业务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变更重要会计估计,须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列的会计差错,须披露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变更会计估计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四)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六)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起用的日期;

 (七)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起用的日期;

 (八)重要会计估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会计估计。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