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委出台政治生态评价办法

 县纪委监委出台政治生态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日常监督、做实精准监督,压实监督责任、提升监督质效,精准研判掌握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推动监督制度建设完善,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机关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治生态评价工作坚持在县委领导下,立足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突出“关键少数”,将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党政负责同志作为政治生态评价的主要对象。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际效果;坚持目标引领、注重以评促建;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整改优化;坚持定量与定性、组织评定与民主评议相结合。

  第三条

 政治生态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视情况可随时开展评价。具体工作由县纪委监委各监督检查室和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其党政负责同志政治生态状况的评价。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评价要素

 第五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讲政治守规矩。包括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杜绝“七个有之”等情况,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制度情况,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包括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纪检组织(机构)监督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领导责任情况。

  (三)意识形态工作。包括旗帜鲜明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大力倡导和弘扬共产党人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树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抵制和反对庸俗腐朽政治文化,构建健康向上的廉政文化等情况。

  (四)选人用人工作。包括执行选人用人制度和规定,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严格“好干部”

 标准,坚持从严把关和监管干部,体现公平公正的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等。

  (五)转变工作作风。包括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四风”情况,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营造干事创业氛围,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勇争一流情况,及其他专项治理情况。

  (六)干部廉洁自律。包括党员干部恪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等规定,八小时外自律,注重家风家教等情况;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案发数量及处理情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情况。

  (七)维护群众利益。包括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解决民生问题,开展损害群众利益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意识形态建设、信访稳定、平安建设等方面的群众满意度情况。

  第三章

 评价指标要素采集方式及评价程序

  第六条

 评价指标要素主要通过日常监督、项目化监督、专项监督、问题线索办理、巡视巡察监督等方式采集。

  (一)日常监督。通过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督导核查;参加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会、“三重一大”决策、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听取专题汇报等各种会议;与主要负责

 人、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开展谈心谈话、廉政谈话、督责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多种形式的座谈、谈话;了解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核查结果,查阅相关资料、会议记录、批示要求,以及开展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与指标要素相关的信息,逐项对表对标进行评估。

  (二)项目化监督。通过对廉政风险较大、信访举报频发、群众反映强烈、巡察发现问题集中的重要岗位和关键部位的项目化监督,聚焦问题,使指标要素收集更精准,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专项监督。通过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民生领域专项治理,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黑恶势力“保护伞”专项整治中,聚焦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对相关指标要素进行收集、整理和对照。

  (四)问题线索办理。通过问题线索处置办理,透过违纪违法问题表象,分析问题产生根源,收集监督单位政治生态相关信息。

  (五)巡视巡察监督。通过巡察与监督检查协作配合机制,收集各乡镇、各单位政治生态方面的情况及问题。

  (六)延伸评价。监督检查室要加强与县纪委监委组织部、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等有关部室的沟通协作,采集相关评价信息,

 尤其要注重收集严重违纪违法人员对本乡镇、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的评价。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动,收集被评价单位在履行自身职责、意识形态建设、干部选拔任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平安建设、解决民生问题、服务企业群众、接受审计监督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办理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情况,作为综合评价政治生态状况的参考依据。

  第 七条

 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各乡镇、县直单位党组(党委)按照本办法所列评价指标要素,逐项对照,形成年度政治生态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总体评价、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四部分。报告于当年 11 月底前报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县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同时报所在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二)监督评价。各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照七个方面的指标体系,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形成监督评价报告,于当年 11 月底前报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根据监督掌握的情况,对各乡镇、各单位政治生态的七个方面情况分别分析研判,准确把握被评价单位的政治生态状况。

  (三)综合评价。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结合各乡镇的自我评价、各乡镇纪委的监督评价和相关部门提供的年度考

 评结果等资料,分别形成各乡镇的综合评价报告;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结合各单位的自我评价和相关部门提供的年度考评结果等资料,形成初步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分析政治生态整体现状、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等,报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核。

  对各乡镇和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政负责同志的评价,由各乡镇纪委县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根据本评价办法和指标要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形成评价报告,内容要准确精练,以指出问题为主,见人见事见思想,当年 12 月底前直接呈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严守评价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保证评价结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九条

 被评价单位应当将政治生态评价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及时、客观、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借故拖延、敷衍塞责、消极应对、弄虚作假的,按照规定严肃问责处理。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反馈及运用

 第十条

 评价结果由县纪委监委统一向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反馈,同时向县委、县人大、县政

 府、县政协主要领导,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县委组织部通报。

 第十一条

 对政治生态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视情况下发纪律检查或监察建议书监督整改;对发现的共性问题,采取专项治理、专项巡察、专项监督检查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促进评价结果转化运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