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2021 年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部负责现金的安全、完整及合理收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现金管理。

 第三条 现金的收支保管必须由专职的出纳办理,出纳不得兼任公司的档案保管、往来账簿、收入和支出账簿的会计。

 第四条 与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以保证资金安全和减少货币流通。

 第二章

 现金收取制度

 第五条 出纳收取现金时,必须当面点清,并鉴别货币真伪,如出现假币,应予以退还,否则,出纳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出纳收取现金后,应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收讫印记。

 第七条 为保障资金安全,出纳收取的现金过大时,应及时缴存银行。

 第八条 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并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第九条 其他部门和个人决不能以公司名义收取和截留现金,部门现金收取必须通过财务部,并由财务部开具收据。

 第三章

 现金支付制度

 第十条 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咨询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有关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为 5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预支的备用金;

 8.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每项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审核无误、手续完备的费用报销单、资金支付申请单等原始凭证为依据。如发现原始凭证涂改、伪造应拒绝办理,并将涂改、伪造的单据扣留。

 第十二条 出纳付款后,必须及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付讫印记。

 第十三条 各部门如需办理大额现金支付时,应提前向财务部报备。

 第四章

 现金保管及盘点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 10000 元,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第十五条 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第十六条 出纳必须每天清点现金库存数额,做到账款相符,不得以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得私自挪用现金、不得以个人储蓄方式收存单位现金。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实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