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批示
同意解除扣押。
×××
20××年 2 月 10 日 审核意见
同意解除扣押,请局长批示。
刘××
20××年 2 月 10 日
呈请解除扣押邮件电报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邓××,男,生于 1975 年 11 月 22 日,出生地:××市,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01053119751122××××,户籍所在地:
××县×镇,现住址:
××县×镇××街××号,无业;违法犯罪经历:20××年 12 月 7 日因涉嫌贩毒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15 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12 月 16 日由我局执行逮捕。
现呈请解除扣押犯罪嫌疑人邓××的邮件电报,理由如下:
20××年 12 月至 20××年 12 日 6 日,犯罪嫌疑人李××(在逃)先后十余次从××县邮局给犯罪嫌疑人邓××邮寄毒品海洛因共计 500 余克,供邓××贩卖。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未被抓获。因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李××可能再次通过邮件、电报给犯罪嫌疑人邓××邮寄毒品并与其联系,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李××,缴获毒品,收集犯罪证据,
我局已于 20××年 1 月 12 日对犯罪嫌疑人邓××的邮件电报予以扣押。现犯罪嫌疑人邓××已被抓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邓××的邮件电报解除扣押。
妥否,请批示。
××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严××
官××
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