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流行色原理分析论文&产品质量监管责任探讨论文

 产品流行色原理分析论文

 体验经济》一书的作者约瑟夫·派恩二世和詹姆斯·吉尔摩指出,体验本身也是一种商品,只要是让顾客的身心和灵魂都能够快乐的体验,都会有其经济价值。而著名的"7 秒钟定律"告诉我们,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人们只要 7 秒钟,就可以确定对这些商品是否有兴趣,而这 7 秒之中,色彩的作用达到了 67%。

 在产品外形和功能日益趋同的今天,市场上越来越多的产品面临色彩选择。色彩正在成为一种消费时尚走进百姓的生活。

 一、色彩视觉基础理论 (一)色彩的三要素 根据色彩理论的分析,任何颜色都具有三种重要的性质,即色相、明度、纯度,并称为色彩的三属性。色彩三要素是用以区别颜色性质的标准。从这三个方位去把握,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从而培养系统化、科学化的思维方法。

 1.色相 色相指色彩的相貌,如红、黄、蓝等能够区别各种颜色的固有色调。每一种颜色所独有的与其他颜色不相同的表相特征,即色别。在诸多色相中,红、橙、黄、绿、青、蓝、紫是7 个基本色相,将它们依波长秩序排列起来,可以得到像光谱

 一样美丽的色相系列,色相也称色度。

 2.明度 明度指色彩本身的明暗程度。也指一种色相在强弱不同的光线照耀下所呈现出不同的明度。光谱 7 色本身的明度是不等的,亦有明暗之分。每个色相加白色即可提高明度,加黑色即可降低明度。在诸多色相中,明度最高的色相是白色,明度最低的色相是黑色。

 3.纯度 纯度指色彩的饱和度。达到了饱和状态的颜色,即达到了纯度要求,为高纯度。分布在色环上的原色或系列间色都是具有高纯度的色。如果将上述各色与黑、白、灰或补色相混,其纯度会逐渐降低,直到鲜艳的色彩感觉逐渐消失,由高纯度变为了低纯度。

 (二)色彩认知 认知是一种心理作用,是指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过程。贝尔森和史提纳(BurlesonandSteiner,1964)在其合著"人类行为"一书中,对认知所下的定义为:认知是一种复杂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人们对感官的刺激加以挑选、组合,产生注意、记忆、理解及思考等心理活动,并给予解释成为一种有意义和连贯的图像。

 从理性的眼光来说,从光进入眼中到产生色的意识的过程里,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物理性的阶段,也就是

 光的性质和量的问题。第二阶段是生理性的阶段,也就是由视觉细胞产生光和色的对应,然后传到大脑中。第三阶段是心理性的阶段,也就是接受光时,心理的意识变化(参见图 1)。色的感觉,就是光作用在眼睛感觉器官上的刺激结果。再认知对象或客观性事实的过程中,由神经所产生的反应,就称为知觉。

 图 1 色的知觉过程 色彩对我们的知觉有各种不同的作用,所引起的程度、过程和结果,由于色彩刺激的种类不一,其影响的状况也各不相同。简单的划分它们的性质,可以有 1.色彩的视认作用,例如明视度、可读性以及注目性等,2.色知觉的判断作用,例如:色彩的轻重感知判断,温度感之判断,伸缩感或远近感之判断,积极性和消极性之判断等。

 (三)色彩心理 色彩经过我们的视网膜之后,人受到一种刺激及起反应,由生理而心理,不管有意识或无意识得情况,都对我们有极大的影响。我们的生活环境就是一个色彩世界,色彩意象、色彩的联想、色彩嗜好,都是我们色彩生活的结果。

 色彩心理效应,大部分可能因为性别、年龄、生活、民族、文化等因素,所产生个别或是群体的差异,这种差异大部分源自 于 心 理 上 的 不 同 反 应 , 所 以 称 之 为 " 色 彩 心 理 "(ColorPsychology)。

 (四)色彩联想

 以心理学的立场而言,为数众多的观念联合常常影响到我们对色彩的看法(嗜好、偏见、意象)。如果说一个色彩是一个或依各以上的观念,那么和色彩相互结合的观念,或者是从色彩引发出来的各种观念,就可称之为色彩联想。一般而言,色彩联想的内容可分成二种:一种是联想到具体的物品,例如由黄色联想到香蕉,绿色联想到树木。另一种为联想到抽象的观念或情感,如白色联想到纯洁,红色联想到热情,此种抽象性联想,如果变成了共通的经验和共通的反应,便会固定了色彩的专有表情,逐渐建立起其概念性意义,就称之为色彩的象征。

 二、色彩与意象 (一)意象的探讨 由外界某种刺激,包括声音、色彩、图形、物象、动态、各种符号等,在人们心理引发的形象、概念或场景被称为意象。意象属于一种心理特征,是透过感官感觉,知觉,认知等一连串的心理活动,通过物体传达出概念或表现出来的特征而产生的联想。

 由对意象的解释可以得知:对事物的认知(或感觉的再生)是经由记忆、想象或联想等活动,呈现在脑中的一种价值判断或观感。也就是说意象是一种意识活动,它的形成涉及人的知觉和生活经验,其传达的意义在于可以引起相关感知或认知的联想,并给予人行为的意义。

 (二)色彩意象 色彩意象,是指色彩引起的感觉和知觉,以及由此引起的情感作用。它属于人脑的一种心理和思维活动,是关于色彩这个客观事物的一种主现经验和反映,又是种高度凝聚的深层次的人的情感活功,是色彩美的创造和审美过程中想象和联想的结果,是对以视觉表象为材料的分析和综合的结果,也是知觉表象组合在特定的情境中并表现特定色彩对象的产物. (三)产品色彩意象 产品色彩意象的形成,是来自人们对于产品色彩的认知。产品透过本身的造型,色彩,质感等因素。以及外在环境文化所赋予的文脉意义,形成产品和人们沟通的语言。产品色彩作为一个产品形式的三要素之一,合理对其进行运用将能架设其设计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桥梁。产品色彩传达的并非仅仅是一种视觉上的美感,其中可能承载着消费者生理、心理需求,还包括外在环境文化所赋予的文脉意义。

 三、产品色彩意象研究的理论与方法 (一)产品语意学 产品意象的形成来源于人们对产品的认知。产品透过本身的造型,色彩,材质,功能,文脉等因素,来形成产品所要传的概念。产品语意学是专门研究产品意象和意义的,在建筑符号理论基础上,得以独立发展,并形成一定理论架构。其定义为:研究人造物的形态在使用情境中的象征特性,并将此应

 用到设计中。它突破了传统设计理论将人的因素都归入人机工程学的简单做法,扩宽了人机工程学的范围。突破了传统人机工程学仅仅对人的物理和生理机能的考虑,将设计因素深入至人的心理、精神因素。

 产品的语意,是在使用环境中也即一定文脉中读取的意义内容,包括明示意与伴示意。

 明示意是在文脉中直接表现的"显在的"关系,即由产品形象直接说明产品内容本身。通过对产品的构造、形态,特别是特征部分、操作部分、表示部分等的设计,表达产品的物理性、生理性功能价值。例如产品有哪些作用、如何正确进行操作、性能如何、可靠性如何等等。这些都无法由设计师直接向使用者传达,而必须依靠产品自身进行解释。

 伴示意是在文脉中不能直接表现的"潜在"关系。即由产品形象间接说明产品内容本身以外的东西。产品符号只不过是其他东西的象征。所以,伴示意指产品在使用环境中显示出的心理性、社会性、文化性的象征价值,也即设计者在设计过程中所赋予的意义。例如产品给人高级、有趣、可爱的感觉或意象,或通过产品感受文化象征性,或由一系列产品意象传达企业自身的形象等等。通过转化为使用者所可以理解的视觉(设计)语言,如形态,色彩,材质等等来表达产品的概念。当设计者和使用者所认知的语意发生交集的时候,他们之间才可以确切的相互沟通。

 产品的明示意具客观性,所以形态语言的赋予应符合效能性准则.语意呈现要合逻辑、理性,以使外涵意指单一而明确。产品的伴示意则具主观性,语意赋予充满感性色彩,所以运用多重隐喻手段,使内涵意指丰富、隐匿,留给使用者更大的想象空间、审美余地。意念表达最佳的方式是外延意指和内涵意指有恰如其分的关联,是二者彼此呼应,成为有机统一体,以帮助沟通。

 (二)意象尺度法 产品色彩意象研究一般借助意象尺度进行,意象尺度法主要是借助实验、统计、计算等科学方法,通过对人们评价某一事物的层次心理量的测量、计算、分析,降低人们对某一事物的认知维度,并得到意象尺度图,比较其分布规律的一种方法。而色彩的意象尺度则是将色彩的属性和色彩心里综合考虑,同时以科学的实验方法为依据进行的色彩关系的研究。

 目前世界上对色彩调查和色彩意象的分析,主要采用色相、色度尺度和色彩意象尺度。色彩意象尺度主要是根据色彩所引发的心理感觉为分类标准,以纵轴表示柔软-僵硬,横轴表示动感-静止,形成直角坐标形象尺度表。任何一个色彩或一组色彩或产品都能在坐标上找到适当的位置,而且各个不同位置也能用适当的语言来表达,在色彩形象与语言形象之间建立起联系,这样对于原本抽象难懂的色彩意象缪能够客观而理性的加以判别出来。

 1.语言意象尺度表 根据有共同感,含义简洁明了,客观性三个原则,将人们形容事物和形象的语言加以分析归纳成类,形成语言意象尺度。图表 2-1 是韩国 I.R.I 色彩研究所的形容词意象尺度空间。

 2.色彩意象尺度表 色彩意象尺度的本质在于把不具体的色彩印象世界,根据颜色的逻辑而生成的意象尺度来区分有关色彩的心理及感情层面的效应,是以实证的、视觉直观的方式,提供的一个配色定位和分类的特定系统。

 根据语言意象尺度表不同位置的语言描述,将色彩的镶在尺度表上选择最合适的位置加以排列,是微妙的色彩变化和感性的语言形象之间建立起联系。

 利用色彩意象尺度表可以确定产品色彩的感觉与意象。另外,利用色彩意象尺度表还可以分析竞争企业产品色彩意象的定位,为自己企业的产品色彩形象的定位提供参考,以利于自己企业指定产品色彩战略。

 四、色彩意象与营销策略 (一)流行色 所谓流行色,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和地区内,被大多数人所喜爱或采纳的几种或几组时髦的色彩,亦即合乎时尚的颜色。它是一时期、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和人们心理

 活动等因素的综合产物。

 流行色即时髦色、时兴色、新颖的生活用色。流行色彩是在一种社会观念指导下,一种或数种色相和色组迅速传播并盛行一时的现象。从以上定义来看,流行色是社会群体色彩嗜好的集中表现,并且所嗜好的色彩还将随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改变。但是色彩嗜好一般会有较长时间的稳定。不至于出现像流行色中所见到的那样过频的大幅度改变。

 因此,流行色与其说是人类色彩嗜好的自然表现,还不如说它是在工业化的背景下,人为推动的一种社会心理的集中反映。凡色彩商品由色彩要素所创造的附加价值往往占其价值的很大部分。以前主要是妇女用品,而现在这类商品正在逐步扩及男士用品,甚至部分家用工业产品。所以,流行色的频繁发布是商家追求企业利润的一种手段。

 (二)流行色发布机构 1.国际流行色委员会 国际流行色委员会于 1963 年 9 月由法国、瑞士、日本在巴黎成立的国际性组织。第 1 届色彩会议于 1963 年 9 月 9 日在法国巴黎举行。每年两次举办国际流行色委员会会议,每年6 月初和 12 月初分春夏和秋冬两季召开专家会议,分别预测和制定未来两年的国际流行色色卡,提前 24 个月进行色彩超前预测,协调各成员国的色彩趋势。

 2.PANTONE 潘通

 PANTONE 色彩研究所是一间专为各界专业人士提供专家意见的色彩研究和资讯中心,这些专业人士涵盖服装、商业/工业、合同和内部装饰业、形象艺术、广告、电影、教育等行业。作为全球公认并处于领先地位的色彩资讯提供者,PANTONE 色彩研究所同时成为全球最具影响力媒体的重要资源。通过 PANTONE 色彩研究所,PantoneInc.持续研究色彩是如何影响人的行为、情感和自然反应,以便能够为专业人士提供更深入的色彩解读,帮助他们更有效地使用色彩。

 PANTONE 色彩队伍(PantoneColorTeam)通过全球在色彩方面最权威的人士为客户提供专家级的色彩谘询服务。来自各个行业的各种规模的企业都利用 PANTONE 色彩系统来设计和校对他们的产品颜色、包装和企业形象。

 3.NCS 自然色彩系统 NCS 是 NaturalColorSystem(自然色彩系统)的简称。NCS 是目前世界上最具盛名的色彩体系,是国际通用的色彩标准,更是国际通用的色彩交流的语言。NCS 系统已经成为瑞典、挪威、西班牙等国的国家检验标准,它是欧洲使用最广泛的色彩系统,并正在被全球范围采用。NCS 广泛应用于设计、研究、教育、建筑、工业、公司形象、软件和商贸等领域。

 NCS 的研究始于 1611 年,后来在色彩学、心理学、物理学以及建筑学等十几位专家数十年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了无数次的科学试验,自然色彩系统于 1979 年完成,并成为瑞典

 的国家标准。

 (三)流行色发布方式 流行色的发布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1.预测初期,重视灵感与主题。灵感从大千世界中寻找,主题由社会思潮决定。一个好的提案必须要有完美的主题思想来支持;而好的主题又是无数灵感创造的结晶.强调灵感与创新,实质就是强调创新,这即是世界公认的原创性原则。2.发布基础。流行色的两个基础理论:新的流行色的出现是在以往的流行色的基础上产生的;新的流行色必须与以往的流行色很好的融合,并且要又不同于以往的新鲜感。所以,新的流行色必须要与以往的流行色在主题上有继承和发展,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需要不断的注入新的灵感,以创新来适合市场的需求。3.色彩提案。色彩调研的结果可以让我们知道这一时期在特定地区内的色彩特征。同时也可以把新推出的色彩方案做一个包容性的审视,使自己的色彩审美观点与使用者的审美观点达到一致。4.色彩调研方式。摄影分析法,对人们具体的色彩行为做调查分析。在特定时段对特定地区最具代表性的场所进行调研摄影,将照片在同一平面展出即可找到这一时期的流行色趋势,将色彩提取并概括成色谱,对色彩特征和比例进行统计分析。调查问卷法,调查问卷法更为客观的了解色彩使用者的色彩需求,是为了了解大众色彩心理以及色彩选择的重要方式。通过对人群色彩态度的分类和统计,即可得到各类色彩态度

 的百分比。将这个结果与色彩摄影分析法的结果进行对照即可看出各类色彩的流行趋势。

 国际流行色协会发布的流行色定案是凭专家的直觉判断来选择的,西欧国家的一些专家是直觉预测的主要代表,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专家,他们一直是国际流行色界的先驱,他们对西欧的市场和艺术有着丰富的感受,以个人的才华、经验与创造力就能设计出代表国际潮流的色彩构图,他们的直觉和灵感非常容易得到其他代表的认同,也能得到世界的认同。

 还有一些机构会使用情报法,色彩营销中的信息图就是情报法的典型代表。情报法是依据色彩规律和消费者的动向来预测下一季的色彩,往往依据从过去到目前为止的发展趋势,探索其因果关系,找到一定的规律,他们十分注重消费者的反应,力图通过统计、分析来把握未来的规律。这种用于分析的材料往往是对过去十年的流行色的长期纪录观测得到的。

 从流行色发布方式中可以看出,似乎感性和理性的做法都很盛行。他们之间其实有内在的联系,往往用情报法是可以验证专家直觉的,因为专家的直觉也大多来自于消费者的反馈,然后加入创新的元素,才会使产品色彩有所发展。

 (四)产品色彩规划 在科学进步、商业发达的时代,绝大多数的产品都已呈现普及化的现象,消费市场正迈向成熟期的阶段。完善的色彩规划可以创造产品独特的形象,满足今日消费者"个性化、差异

 化、多样化"的需求。色彩规划的走向不仅要符合未来的色彩趋势,符合美学需求,还需整合营销策略,全面吸收相关信息,考虑公司的整体形象,最终赋予产品最适合的色彩。

 企业对新产品的色彩规划一般遵循以下步骤:1.整理、分析搜集来的色彩信息。2.了解各年度、各地域色彩流行规律。3.做出战略性的决策,利用形象板整理内容,以视觉形象为基础提取出单色观察形象图和配色视觉形象图。4.利用单色调色板和配色调色板制作基本色彩(也称常用色)和流行色彩。5.通过模拟实验开发色彩,一般通过电脑 3D 画图软件制作模型作为模型试验,观察效果和给人带来的感觉,然后通过商品评价会议决定最终的商品色彩。

 产品色彩规划上成功的例子苹果公司的 AppleiMAC (见图2):显眼的色彩搭配形成了营销的最佳亮点。糖果般鲜亮的色彩不仅推翻了以往计算机惯用的色彩,也改变了普通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在 1999 年为苹果公司带来了 40%的营业额的增加。

 五、流行色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2004 年,国际流行色大会在北京召开,这大大推动了中国色彩研究和应用的发展。中国流行色协会每年都组织大量的活动,增进中外流行色领域的交流,加强学界和业界的合作。中国的服装业(包括成衣、面料和辅料等)企业已经普遍接受了流行色的观念,外资涂料企业积极推出各自的色彩趋势,电

 子消费类产品企业正在学习应用流行色。笔者去年帮助联想移动开发的色彩系统是中国大陆自主开发的第一套电子消费产品的流行色系统。

 相对于企业的积极应对,学界面临更大的挑战。我们呼吁政府相关部门为色彩的基础研究投入更多资金和人力,鼓励更多的大专院校投入到色彩研究的队伍中来。我们应该建立中国消费者的色彩意象数据库,普及色彩营销理论,振兴中国的色彩文化。

 产品质量监管责任探讨论文

 论文关键词:产品监管责任 论文摘要:中国产品质量反映出来的问题已经非常严峻,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分析产品监督过程中责任缺失对产品质量的影响,有针对性地研究了产品质量管理中监督者的责任问题。

 0 引言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监督和法律制裁部分颇具中国特色,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政府在尊重生产者、销售者自主经营的前提下,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提高一国产品质量水平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但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还不尽人意,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究其原因还是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的原因与产品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和职能不相匹配有关,要解决产品监管问题就必须要研究监管机构承担的一定的产品监管责任,这样才能解决我国产品监督的问题,保证市场上流通产品的质量。

 1 由产品质量问题反映出的产品监管问题 全国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现象屡禁不绝,在局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假劣有毒有害食品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很多人的手机上流传

 着一则短信,充满了让人心酸的自嘲: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从奶粉中,知道了三聚氰胺。没有人把这段子当成笑话来听。打开中国质检总局的网站,这是2007 年发布的进入食物的化工原料的名单,这个名单长得让人震惊,这些化工原料在人们的常识当中,原本是用来制造炸药的。这些质量问题让人触目惊心,主要因为产品监管机构没有做好监管工作,我国的产品监管存在以下问题:

 1)产品监管机构多头,监管法律参差不齐; 2)监管人员玩忽职守,监管环节形同虚设; 3)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大; 4)对伪劣产品的生产单位惩处不力。

 我国现阶段的产品质量监管存在一定问题,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有相当多的监管机构都将收取行政罚款作为单位“创收”的一种手段,预定罚款指标,收取罚款后便对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等做法普遍。产品质量问题的这种严重形式,与生产者不负责任的生产有关,也与产品监管的机制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产品监管者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责任不相当,这样导致市场上无监管或者弱监管。这种监管模式其实就是伪劣产品泛滥的源头,只有从源头上下功夫才可以对伪劣产品

 标本兼治。

 2 产品监管问题源于监管责任的落空 用博弈论的概念讲,法律制度本身必须构成一个纳什均衡:给定别人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1]。然而,我们通过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出,我国1993 年制定的《产品质量法》虽然经过 2000 年的修订,加强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干预力度,但是该法对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提供的激励仍然是不够的,“过罚相当”的原则容易混淆监管机构对行政处罚首要目的的认识,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有相当多的监管机构都将收取行政罚款作为单位“创收”的一种手段,预定罚款指标,收取罚款后便对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等做法普遍。许多不法厂商将这种罚款视为“固定成本”,进而更多地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的偏差客观上加剧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违背了产品质量监管的初衷。

 正如青木昌彦所述,制度是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他认为制度既可能是与法律、法规一致的,也可能是与法律和法规相悖的,只要是一种影响人们行动的可自我维系的“共有信念”,那么它就是一种制度。这意味着监管人员从事监管时选择遵守何种形态的规则,是在博弈过程中基于自身成本——收益考量的结果。监管人

 员的选择对现存规则有肯定或否定的实质性意义,这是制度存在的现实性基础。监管人员以标准对待监管,经济人的天性是机会主义的:只要有可能,总想扩大自己的利益,即使这样做会损害其他经济人的利益。如果抢东西、偷东西不受惩罚,抢和偷就有吸引力;如果违反承诺不受惩罚,守信就没有吸引力。为了实现‘看不见的手’的功能,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是对监管人的这一经济人进行约束。这种约束至少包括三项内容:职责的界定和保护;义务实施;适当的监管。没有这些,监管行为不受到约束,市场就是无秩序的,监管人为自己利益的努力,最终伤害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产品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需要国家干预,而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干预又必须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予以规范。我国《产品质量法》虽然规定了监管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但从总体上来看,该法着重规定的是产销者的法律责任。对产销者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规定得详细而严厉;对监管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较为粗略且欠严厉,对监管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首先,对监管人员的刑事处罚的前提是产销者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标准,还要求监管人有不作为的情节才可以够刑事处罚;其次,行政处分仅仅是一种国家机关内部行为,透明度不够,执行力较差。这样实际上就意味着对大多数伪劣产品,

 即使监管人员在产品监督检查中不作为,其所受到的处罚也仅仅是轻微的行政处分,而且这种行政处分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执行,所以监管人员并没有受到足够的激励去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社会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激励问题,即如何使得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社会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而法律正是一种激励机制,它通过责任的配置和赔偿(惩罚)规则的实施,内部化个人行为的外部成本,诱导个人选择社会最优行为。

 产品质量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应该尽量给产销者与监管人员提供最优激励,使产销者与监管人员内部化他们行为的外部成本。要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监管人员的不作为所产生的外部性完全内部化,就必须对监管人员的不作为加以严厉处罚。法律经济分析表明:当违法者可能遭受的惩罚大于他可能得到的收益时就可以阻止违法行为发生,但在法律机制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可能遭受的惩罚与违法行为能被发现的概率和惩罚的严厉程度正相关。因此,在概率不变的情况下,惩罚的严厉程度对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就相当重要。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监管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是欠严历的。笔者认为,《产品质量法》应规定由监管人员按比例补偿由于其不作为的失职行为给产品的用户、消费者和社会带来的损失,比例越大就越容易使监管人员

 的这种外部行为内部化。

 3 产品监管相应的责任形式 恰当的责任形式,不仅能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对充分的法律救济,促使产品监管机构谨慎行政,依法行政,而且能够促进法治秩序的建立与维持。从各国法治实践看,产品监管机构的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儿类:

 3.1 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是指经选举或政治任命而产生的并有一定任期的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职责时所应受到的制裁和谴责。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对人民负责。当经选举或政治任命而产生的并有一定任期的政府首长没有履行好职责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这是责任政治原则的内在要求。政治责任的基本承担是政治上受信任度降低,具体方式随失去信任的程度的不同而不一样,最严厉的形式是失去行使政治权力的资格,如引咎辞职或被弹幼、被罢免[3]。政治责任不同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承担政治责任的行为有可能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民主政治下,设有一个常设的专职机构来追究有关人员的政治责任,通过问责的形式追究监管者本身的责任。

 3.2 法律责任 1)惩罚性责任和补救性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现代法律责任是将道义责任、社会责任融为一体的责任。在价值论的意义上,责任的本质在于道义性价值与社会功利性价值的水乳交融式的体现。这种融合并没有完全抹煞其各自的独立性,无论是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还是行政法律责任,在责任的根据方面,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均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使法律责任制度的设置与变迁与不同时代的社会需求相契合;但在责任的评价标准方面,归责技术倾向于寻求客观的、社会性的标准将抽象的价值判断转化为具体的、客观的行为标准,以实现法律评价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从而赋予法律责任鲜明的社会责任论的色彩。这个认识不仅对明晰法律责任的规范构造是有所裨益的,而且与现代法律方法的基本立场——寻求法律价值的客观化是相吻合的。

 惩罚性责任是指对违法者施以一定惩戒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包括使责任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名誉上、人格上的谴责的精神方面的惩罚性责任;使责任主体的资产等物质利

 益受到损失的物质方面的惩罚性责任以及限制或剥夺责任主体短期内的人身自由的人身方面的惩罚性责任等。补救性责任是指补偿受害人精神上和经济上损失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体。包括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结束违法状态,使受害人摆脱侵害的行为上的补救责任;采取一定的行为补救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的精神上的补救责任,以及通过一定的行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打破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弥补受害人的物质利益损失的物质上的补救责任等。

 从各国立法实际看,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承担惩罚性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批评教育;对公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对违法的行政主体的领导机构进行改组;撤销违法的行政主体;对行政主体或公务人员进行经济制裁或处罚等。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承担补救性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抚慰;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则产,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决定;进行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等。

 2)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所谓侵权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行政侵权责任有如下特点:

 其一,侵权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 其二,实质责任主体是国家,形式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其三,侵权事实发生在侵权主体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和行政权力相联系; 其四,该种责任由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引起。现在,行政侵权责任已为绝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并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认可 E63。违约责任是责任主体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由于传统的行政行为模式具有很明显的强制性,一些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行政合同。根据合同法原理,合法有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即为法律,如《法国民法典》第 113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全面履行合同,无正当理由违约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政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若无法定免责事由,作为行政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应当对其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行政主体缔结行政合同过程中违反缔约义务,给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责任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