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银行未达帐项清理业务规范

 新增:银行未达帐项清理业务规范 一、实时核对银行存款,及时对帐,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业务量大的基本户、预算外资金汇缴户、零余额账户、西、南校区结算户,要尽量缩短对帐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天,以便于及时发现和查找未达帐项。

 二、明确规定时限,及时清理。一般未达帐项不得逾月,因特殊原因(票据丢失除外)不能当月处理的,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超期应向分管处长书面报告原因,并明确清理期限。票据丢失尚未支付的,一般应履行法律程序,凭法院判决书办理支票更换。

 三、对于行支我未支、我支行未支、我收行未收未达款项要及时核实形成原因,当月内清理;对于银行已收单位未入帐的收入款项,查找落实收款人并督促尽快办理入帐,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能入帐的,先入暂存项目,后续落实清理。

 四、收到的银行单据要逐笔登记,及时通知并督促相关部门或个人领取单据并及时办理入帐,不能确认收款人的及时在计财处网站上更新到帐信息。

 五、对于纳税申报、车船购置费等能从银行账户直接支付的凭证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时,要先落实好支出经费后再签章,避免形成行支我未支未达帐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