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制度办法

 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规范防控物资的捐赠接受、组织分配、检查监督等具体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疫物资即防疫物品及资金的简称,主要指:学校新冠肺炎疫情管控工作中,上级调拨的、政府统一采购、国内外社会各界与个人无偿捐赠以及学校购买的口罩、药品、橡胶手套、防护服、护目镜、防护面罩、测温枪、消毒液等防护消毒用品,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市、城区拨付的补助资金,社会各界和个人捐助资金。

 第三条 以上防控物资在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领导下,由物资保障组统一负责管理、调配和分发。

 第二章

 防控物资组织采购

 

 第四条 列入 XXX 学校疫情防控物品采购清单的,按常规渠道无法购进的货物(如口罩、测温枪、消毒液等紧缺物品),单次购买总值在 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的,由物资保障组组长决定购买;单次购买总值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15 万元以下(不含 15 万元)的,报物资保障组责任领导批准后购买;单次购买总值在 15 万元以上(含 15 万元)的报校长批准后购买。

 第五条 未列入学校疫情防控物品清单的、属于学校疫情防控急需的物品(服务),总价在 1 万元以下(不含 1 万元)的,由使用单位书面报物资保障组审批;总价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的,报 XXX 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审批,批准后按 XXX 学校疫情防控物品采购清单的物资采购规定执行采购。(在学校 OA 系统中审批)

 第六条 学校所有需采购的疫情防控物品(服务),若在学校常规采购渠道能够购买的,优先通过正常的渠道采购,如“XXX”平台、中标的供货商等,由使用单位向物资保障组报备,并由使用单位通过常规渠道直接购买。

 第七条 采购时遇到特殊情况的,需报物资保障组责任

 领导和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后购买。

 第三章

 捐赠物款接收

  第八条 社会各界捐赠的各类防控物资和款项,由XXXXXX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接收,接收的防疫物资移交物资保障组,接收的款项移交到财务处,纳入学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应急资金统筹使用。接收捐赠物资须开具接收款物单,接收物资清单应注明来源、名称、品种、数量、规格、入库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带有意向性的捐赠物资,要请捐赠者注明具体要求,并尽量按照其意愿进行分配和运送,一般不得转作它用。非意愿性捐赠的防控物资纳入计划,统一安排,重点保障,优先保障。

 第四章

 防疫物资验收入库

  第十条 防疫物资(含捐赠的防疫物资)由物资保障组负责验收工作,验收由采购(捐赠人或委托人)人、使用部门或业务相关部门等至少 2 人组成验收小组。

 第十一条 验收小组对防疫物资规格、数量、质量等内容进行验收,提供的货物品牌、型号和配置是否符合合同(或实际需求)约定,是否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等。

 第十二条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出具验收书(或验收单),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验收小组认为验收合格的,转入入库登记环节;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或实际需求有偏差的,应由验收小组在验收书上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完成后,由物资保障组填写物资入库单办理入库。入库单写明材料物资的预算项目(或防疫材料物资来源渠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并由采购经办人和入库负责人签字确认。防疫物资入库后,需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登记,属于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如录入资产系统、粘贴标签等),属于易耗品的按易耗品管理。

 第五章

 防疫物资领用管理

 第十四条 防疫物资入库后,由使用部门按学校资产管理办法领用(口罩除外),无需另行审批,做好领用登记即

 可。使用单位要安排专人保管防疫物资,并对易耗品做好库存及使用登记管理,记录物资的增加和使用情况,所下发的物资要合理、节约、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防疫口罩入库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保管,各部门使用时需填写申领表,在学校办公 OA 系统上审批,一次领用 50 个以下的由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审批,一次领用超过 50 个的经指挥部办公室责任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防疫物资的清查盘点。物品管理员每日对库存防疫材料物资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将盘点情况报物资保障组。

 第六章

 防疫物资的盘点和回收

 第十七条 疫情解除后,各部门需在一周内将防疫期间的物品使用情况形成报告报至物资保障组。

 第十八条 剩余易耗品由使用部门留存作日常使用,口罩交学校医疗室使用。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回收。各使用部门需将物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库存,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