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新团队培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创新团队培养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发挥创新团队的人才集聚效应和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重点培养建设一批优秀的省级创新团队,提高云南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重点产业、行业和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及云南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创新团队(以下简称“省创新团队”),是指由团队成员在长期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等合作基础上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具有明确的团队创新目标和较强稳定性的创新集体。

 第三条 申报团队以“单位+研究方向或领域+省创新团队培育对象”命名,入选后成为云南省创新团队培育对象(以下简称“培育对象”),进入培育期,培育周期为 3 年。培育期满通过考核的授予“云南省创新团队”称号,以“云南省+研究方向或领域+创新团队”命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创新团队的选拔培养、考核评价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创新团队建设和管理遵循“择优选拔,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培养 第六条 团队应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技术问题,合理的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

 以基础研究为重点的团队,研究开发方向应属于我省优势特色学科领域,并与重点产业发展紧密结合,主要从事对我省经济增长、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以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为重点的团队,应围绕我省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和产业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开展科研工作,开展有明确的技术路线、能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开发与推广,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主体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团队须与企业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 团队学术技术水平和的协同创新能力应在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或具有明显优势,研究开发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第八条 团队依托单位须为我省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应有完善的科技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多学科融合。

 第九条 团队带头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的学风。

 2. 在科研生产一线工作,且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在研究开发团队中发挥核心作用。在依托单位有人员稳定的研究团队,有开展工作的创新平台。

 3. 年龄一般为 55 周岁(含)以下,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副高(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事关系隶属创新团队依托单位。

 4. 科研诚信良好,承担的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验收等不良记录。

 5. 未在已入选的省创新团队(培育对象)中担任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

 (二)核心条件 除基本条件外,近 5 年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 5)1 项、或者二等奖(排名前 3)1 项、或者三等奖(排名前 2)2 项。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新药证书 1 项以上,或者动物新品种权 1 项(排名前 2),获得国家新品种审定登记鉴定植物新品种权 5 项(排名前 2)以上,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证书(排名前 2)。取得国家行业标准 3 项(排名前 2),或者行业标准

 和地方标准 5 项以上(至少 2 项排名第 1)。

 3.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参与国家科技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大、重点)1 项以上;或者主持 NSFC—云南联合、杰青、优青、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专项)、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省杰青、重大项目、重点项目)1 项以上。并且主持或参与的项目与拟申报的创新团队主要研究方向基本一致。

 4. 主持财政支持经费 100 万元以上的其它科研创新项目,并取得同行公认的重要成绩,主持项目与拟申报的创新团队主要研究方向一致。

 5.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和国际 PCT 专利3 项及以上,且专利已实现成果转化,获得 100 万元及以上转化收益,或专利转化方获得专利转化 500 万元以上直接利润。与企业有实质性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突出成效。

 6.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申报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 3 篇及以上,对论文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5 篇,国内科技期刊发表的论文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代表作数量的 1/3。

 7. 在医学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担任中华医学会一级学会常委,或云南省医学会专科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在疾病防治

 研究领域具备带领团队开展临床研究的基础和条件:作为组长单位负责人组织开展并完成至少一项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或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评价研究或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及转化医学研究,具备获得重大成果的潜力。

 (三)放宽条件 在相关领域开展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取得重大创新突破,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创新成果得到同行公认,科技创新成果对云南省重点产业发展发挥重大科技支撑作用的,可不受职称、学历、等条件限制,申报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团队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团队成员结构合理稳定,一般由 10 至 15 人组成,其中核心成员 5 人以上(依托单位人员与参加单位人员占比不低于4:1); (二)团队科研成员专业结构及业绩成果应与创新团队主要研究方向紧密相关。

 (三)核心成员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在相关领域开展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取得重大创新突破、作出突出贡献,创新成果得到同行公认,科技创新成果对云南重点产业发展发挥重大科技支撑作用的,不受学历、职称、奖项、项目等条件限制,申报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核心成员应科研诚信良好,承担的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验收等不良记录。

 (五)核心成员未在入选的培育对象或授予“云南省创新团队”称号不满 3 年(含)的省创新团队中担任核心成员;未在已入选的省创新团队(培育对象)担任团队带头人。

 第十一条 团队一般以业绩优秀并有人才梯队的国家或省级科研平台为依托,具备开展研发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氛围,有健全的运行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团队带头人及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创新性研究工作。

 第 十二 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团队带头人填写培育对象选拔申请书,向依托单位申请。

 (二)推荐。团队依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拟推荐的团队基本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三)评审。省科技厅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提出专家组建议。

 (四)审定。根据专家组建议,省科技厅研究确定拟入选团队名单。

 (五)公示。拟入选团队名单确定后,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六)入选。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正式印发入选团队名单。

 (七)签订合同。由省科技厅与入选的培育对象及依托单位

 签订《云南省创新团队培育对象培养合同书》,作为培育对象管理和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支持政策 (一)入选的培育对象每个团队资助经费 100 万元,分年度拨付;鼓励团队依托单位按不低于 1:1 的比例匹配相应经费。团队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创新性项目自主选题研究、团队成员素质提高、学术交流等。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单独核算。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省级人才计划。支持和推荐省创新团队(培育对象)带头人及成员申报国家及省级有关高层次人才计划和团队建设计划。选拔建设成效明显、成绩突出的团队带头人及成员,进行专业培训或学术交流,为团队建设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三)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择优推荐省创新团队(培育对象)申报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协调争取科技部立项支持。

 (四)团队带头人可直接纳入省科技厅科技人才专家库专家,随机抽取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评审等咨询活动。

 (五)团队依托单位应创造工作条件,支持团队带头人及其成员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及成果推广。

 第十四条 云南省科技领军人才作为带头人的团队,不再重

 复安排培养经费。

 第十五条 团队申请材料的所有内容不得涉密,从事国防安全类项目研究的团队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须经所在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不涉密证明。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培育对象 3 年培育期满后,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考核。团队带头人应当按通知要求提交《云南省创新团队培育对象考核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省科技厅审核。

 通过审核的,由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围绕团队建设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内容,采取实地察看、会议综合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根据专家组评定意见,省科技厅研究确定通过考核团队名单。通过考核的团队授予“云南省创新团队”称号,颁发《云南省创新团队证书》。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培育对象,给予 1 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进行再次考核。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培育对象资格。3 年培育期满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可申请延期 1 年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培育对象资格。

 第十九条 团队被授予“云南省创新团队”称号后,须连续 3年向省科技厅报送团队年度建设情况及绩效,如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创新团队培养管理与服务,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相关单位履行团队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统筹做好选拔培养、考核评价、绩效管理等工作。

 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的省创新团队的服务、管理、监督。

 团队依托单位是省创新团队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团队建设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协助解决团队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本办法落实团队培养保障条件,积极为团队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因为依托单位变更、团队研究领域拓展、团队带头人发生调动、退休、病故、受到刑事处罚等重大变化或者团队核心成员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依托单位名称、团队名称、团队带头人、或者团队核心成员等团队重要信息的,团队依托单位须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备,或在每年报送团队年度建设情况及绩效的同时提出变更申请。

 团队带头人发生调动、退休或年龄超过 65 岁、病故、受到刑事处罚等重大变化,导致团队带头人不能实际继续履行职责的,原则上应进行团队带头人变更。变更后团队带头人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 二十二 条 团队核心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培育期内团队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退出。

 授予“云南省创新团队”称号不满 3 年(含)的省创新团队核

 心成员,确因需要退出的,应经团队带头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省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作为团队带头人另行申报本专项的,应退出原团队并报省科技厅备案,自报备之日前,所取得的业绩成果不纳入新申报团队的业绩成果。

 第 二十三 条 省创新团队(培育对象),建立绩效目标的申报、跟踪、评估及结果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要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团队年度建设情况及绩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团队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 二十四 条

 培育对象培养期间,培养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由团队带头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审批。

 因依托单位或带头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客观上造成团队培养任务不能继续实施的,依托单位或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经省科技厅批准后,予以终止。

 第二十 五 条 团队带头人和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团队带头人及成员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取消省创新团队或培育对象资格,列入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信用约束和惩戒。

 审核推荐单位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失职失责的,取消该单位当年推荐资格;恶意上报虚假信息,参与骗取入选的,取消团队依托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3 年内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和

 省人才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触犯法律法规的,由相关单位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 六 条 因单位不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团队建设工作无法实施和团队培育目标任务无法完成的,所在单位 3 年内不得申报省创新团队专项。

 第 二十七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取消省创新团队(培育对象)资格。如违反省财政科技经费相关规定的,由审核推荐单位负责督促团队依托单位按原渠道缴回经审计的财政经费。

 (一)团队带头人及成员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团队带头人及成员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团队带头人发生重大变化,不按规定向省科技厅提交团队带头人变更申请的;或连续 2 年不提交绩效报告的。

 (四)严重违反财政科技经费使用规定的; (五)培育对象再次考核评价结论不通过的; (六)培育期满无故不参加考核的; (七)其它违反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不宜再作为省创新团队(培育对象)的。

 第 二十八 条 参加省创新团队选拔培养和考核评价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单位应当遵守创新团队选拔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人才信息从事各种违法违规

 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单位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 二十九 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 7 月 日。《云南省创新团队管理办法》(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 31 号公告)同时废止。已入选培育对象、创新团队的评价考核、管理服务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