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批示
同意查询。
×××
20××年 12 月 10 日 审核意见
同意查询,请局长批示。
刘××
20××年 12 月 10 日
呈请查询存款 / 汇款 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李××,男,生于 1968 年 11 月 22 日,出生地:
××市,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县×镇,现住址:××县×镇××街××号,无业。违法犯罪经历:20××年 12 月 7 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5 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12 月 16 日由我局执行逮捕。
现呈请查询犯罪嫌疑人李××的存款/汇款,理由如下:
20××年 12 月 7 日 18 时 20 分许,犯罪嫌疑人李××窜至××县×镇××街××商场旁边一个小吃店附近,趁顾客郭××不备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镊子将郭放在上衣左下口袋内的一部×型手机盗走,后在扒窃其他行人时,被反扒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郭××被盗窃手机。
经对犯罪嫌疑人李×× 住处搜查,发现其一张农业银行卡(账号:×,开户时间为 20××年 10 月 19 日,开户行××支行),怀疑该卡上有来历不明的资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在农业银行的存款/汇款进行查询。
妥否,请批示。
××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严××
官××
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