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信息保密协议

 信息保密协议

 文书编号: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密产品,尤其是乙方协助甲方取得相关认证事宜,已经(或将要)接触、取得或知悉乙方的保密信息,为保护乙方的保密信息,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有关技术、理念、财务、销售、加工制造、经营等方面的下列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理念信息:

 (1)概念、理念、产品、样品、专门技术、工序、方法、系统、设计、电路图、结构、电路方块图、流程图、数据、计算机程序、公式、开发或实验工作、等技术信息;

 (2)管理诀窍、服务、进行中的工作、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客户名单、存货及货源情报、营销策略、市场和销售情况、金融、投融资情况、资金运作情况、收入与支出情况、法律诉讼、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专利和商标注册情况、薪资结构、人员名单等各类经营信息; (3)乙方从第三方取得并有义务将其作为保密或专有的任何信息。甲方对从任何来源获得的信息是否构成保密信

 息存有疑问,应当通过向乙方询问加以确认。

 2.保密信息涵盖之资料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档案、程序,口头披露、视觉接触或其他无形方式。

 3.以下信息非本协议所指之保密信息:信息披露给甲方之前即已进入公众领域,随时可被公众知悉;或在披露之后非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而进入公众领域。

 4.信息在下列情况下,不视为进入公众领域:

 (1)甲方或第三人在信息披露前所持有的信息仅包含该披露信息的概要; (2)公开文献上仅以概略方式描述该信息,不足以呈现该信息之详细内容。

 第二条 甲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保密信息,甲方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甲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对获知、取得或管理的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所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不得擅自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信息,不得为第三方复制上述信息,或者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介绍、出示、提供上述信息。若甲方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把信息披露给第三人,甲方对第三人违反保密义务仍负完全责任 。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其他个人、甲方关联公司、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及甲方本

 单位其他工作人员。

 2.甲方仅有权向其公司内部因为完成该项目而需要知道有关信息的人员披露该保密信息,并承诺该人员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非项目必须人员披露该保密信息。该等人员泄露该信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侵犯乙方保密信息的,甲方应为其侵犯保密信息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若甲方与第三方合并、被第三方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该第三方披露任何乙方的保密信息。在任何时候,只要乙方要求,甲方应立即将乙方的所有资料归还,或者予以销毁。

 4.任何由乙方的保密信息派生的信息同样被视为是乙方的保密信息,同样受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有关保密义务的条款的约束。

 5.如发现乙方的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甲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乙方报告。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复制。

 7.关于双方曾就本协议书及所列目的进行洽谈协商、协议双方签订本协议以及本协议内容等,均属保密信息,协议双方应依本协议负保密责任。

 第三条 保密信息的使用

 1.乙方的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始终全部属于乙方,甲方并不因此而取得该保密信息之任何授权或其它法律上之权利。甲方保证其所接触到或取得的所有乙方的保密信息仅为本协议约定之目的所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否则按照本协议第五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向甲方披露保密信息,不构成乙方将其任何专利、版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或同意转让、许可给甲方,同时也未将任何保密信息内所含或所属的任何权利转让、许可或同意转让、许可给甲方。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反向工程、反汇编、反编译或以其它方式试图找出,或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手段披露保密信息的源代码、底层思想、底层用户接口技术或算法等,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谋取任何知识产权和利益,否则视为违约。

 4.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重制、拍摄或影印乙方的保密信息。甲方应依乙方要求,至迟于确定本项目停止进行、合作关系完成或合作关系终止后、或于乙方书面通知到达甲方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负担费用,返还所有乙方保密信息之原件、副本、重制本及节录本。甲方不得留存任何乙方委托加工、生产的任何模具、成品、半

 成品等任何可能包含乙方保密信息的载体及其复制件。乙方亦有权要求甲方自行将前述有关资料销毁或删除;并由双方共同交接完毕签订确认工作交接清单。

 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保密信息为自身或任何第三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等信息自行生产或将上述保密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生产与乙方产品(含计划上市的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甲方不得使用任何手段模仿乙方产品(含计划上市的产品)生产出类似产品。

 6.协议双方承认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使用秘密信息可能导致甲方发展出某项发明、发现、技术、系统、方法、制程、升级、修改、新产品或新技术(下称“改良”) 。甲方同意并承诺,若就改良申请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将导致乙方之信息被揭露或公开者,甲方不得申请。

 7.如甲方为供应商,甲方不得展示乙方书面许可以外的原材料、样品/样机和产品。

 8.除非本合同或双方达成的其他合同另有明确约定,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名称、商号、商标及其他代表性文字符号用于行销、广告、促销等或对外公开。

 第四条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的保密义务自知悉本协议所述保

 密信息之日起至该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即向公众披露或为公众所知悉)之日止。在此期间,其效力不受合作关系终止及其它任何期限的届满或终结的影响。本协议效力及于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披露并明示应予保密之信息。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保密信息的使用的约定,给乙方及其相关关联公司或其项目公司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金的计算见第五条第 2 款所列。

 2.本协议第五条第 1 款所述损害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相关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不低于乙方及其相关关联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因甲方的违反协议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加上未来一段时间市场预期收益; (2)研发费用赔偿:向乙方支付不低于乙方及其相关关联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就该项目保密信息已发生的投资费用的

 %作为损失赔偿额; (3)其他乙方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一项约定,使乙方依法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还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4.因甲方违约行为侵犯了乙方的保密信息的,乙方可以选择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或者乙方认为有必要时,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甲方/ □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第七条 声明条款

  1.乙方对信息的正确性、性能表现、商业可行性或特殊用途的适用性等不负保证责任。

 2.一方不行使依据本协议任何一项条款可以行使之权利,并不表示其放弃依据其它条款可以行使之权利。

 3.一方放弃行使基于对方之某项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并不表示其放弃对其它较早、同时或后来发生的其它法律权利的行使。一方对法律权利的放弃应当经该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以书面方式作出。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书系甲、乙双方关于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事宜的全部意思表示,取代双方于较前或同时进行的一切沟通、谅解及协议。

 2.本协议中部分条款被依法认定无效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应由双方商定以最接近协议签订时双方真实意向之合法有效的条款取代。

 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

 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及附件中预留的空白处,如勿需填写,应用斜线划掉,以示该空白处不生效;如未填写也未用斜线划掉,视为该空白处不生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以下无协议正文】

 【签章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