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AA 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及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AA 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 AA 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国债资金、最终需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款及动用市长预备费等)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三条 编制市级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遵循的原则:

 (一)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同步编制、统一批复; (二)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一般比例在 10%以上; (三)权责统一,责任分担; (四)预算项目逐步细化; (五)集中采购,统一支付。

 第五条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的职责与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的职责相同。市财政局内部相关处(室)在编制、审核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职能明确如下:

 预算处:负责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汇总及政府采购预算批复。

 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分管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初步审核;负责分管部门或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监督;对部门预算中没有注明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而部门要求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负责组织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负责对分管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过程中特殊事项提出拟办意见。

 政府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拟定年度《AA 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负责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确定采购方式;负责审核政府采购资金;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监管;对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过程中特殊事项提出会办意见。

 国库处:负责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批复政府采购用款计划。

 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办理财政性政府采购资金的直接支付。

 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标底、竣工结算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第六条 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部门预算主管处在审核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时,对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没有达到编制要求的,退部门或单位重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政府采购办审核后报预算处汇总。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后,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预算单位要细化具体采购品目、列明预算科目按照采购品目和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时间及拟定的采购方式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与部门预算一并编报。凡编入“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均采用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货款。其编制程序和要求按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预算处会同政府采购办汇总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形成市级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一起同时批复到市直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自筹资金(包括银行贷款)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予注明,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凡是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预算主管处原则上将不予安排资金。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 20 日内,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依法批复的部门预算,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预算主管处和采购办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依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采购项目时,通过“AA 市政府采购网”进行申报,部门预算主管处对采购资金审核确认后提交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办依法确认采购方式。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办批复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局批准变更或预留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单位在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或资金安排意见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附报项目政府采购意见,按程序和权限批准后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市本级追加预算、中央、省下达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动用预备费等安排用于市级部门的项目,部门在申报项目时要依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附报政府采购支出的具体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部分的,在下达的指标文件中要明确并相应在国库支付系统增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指标按实际采购金额下达。

 第十六条 50 万以上的工程政府采购项目,需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后,方能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要求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采购单位在项目实施时,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附有关证明和依据。

 (二)部门预算主管处对采购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三)政府采购办提出会办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程序。

 采购项目属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通过市财政国库支付管理

 信息系统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部门预算主管处对采购单位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采购单位依据部门预算主管处批复的用款计划提起支付申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对照采购单位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验收清单、发票、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资金申请表(协议供货项目)等资料审核后,经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供应商。

 工程政府采购的价款结算按进度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后通过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给施工企业,并预留采购资金 10%的工程尾款,工程尾款在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造价审定后支付。

 采购项目属于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等有关约定,直接向供应商支付。

 第十九条 实行协议供货及服务定点采购的,其组织政府采购的流程、资金拨付按《AA 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市级驻郑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属地参加政府采购时,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年初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已采购未付款的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十二条

 年度中部门预算主管处对部门或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事项,严格按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对上年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事项,部门预算主管处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采购资金。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分析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按月向国库处、部门预算主管处、政府采购办提供政府采购项目进度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办按月分部门就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分析指标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占部门预算的比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预算内、非税收入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构成;采购品目构成;采购方式构成等。政府采购办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按月向办公室和部门预算主管处反馈。

 第二十五条 部门预算主管处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掌握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进度,督促分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预算项目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必须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政府采购办备案,并根据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情况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