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协议书范本模版【5套】合同协议

 中外来件装配合同

 甲方:中国

 公司

  地址:

 电话:

 电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国

 公司

  地址:

 电话:

 电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双方为开展来件装配业务,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第一条 装配项目 乙方向甲方提供装配

 (产品)

 套(或件)所需的散件;甲方装配后将成品交付乙方。

 第二条 交付来件与加工成品的数量和时间

  乙方将于

 年

 月至

 年

 月

 日,每月向甲方提供

  散件

 套,并负责运至

 港口(或车站)交付甲方;在甲方收到散件后的

  个月内(或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分批将装配后的成品负责运至

 港口(或车站)交付乙方。

 第三条 加工费

  甲方为乙方进行装配的加工费,每件(或套)计

 币

 元。第四条 付款办法 乙方将不作价的散件运交甲方,加工费由乙方给甲方开出即期付款信用证。第五条 来厂专家和技术培训 根据实际需要,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派遣专家并为甲方培训必要的技术人员,来厂专家和培训人员的数目、时间、任务、以及费用负担等,由双方另行商议。

 第六条 运费、保险费

  乙方将散件运交甲方的运费、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成品运交乙方的运费、保险费由甲方负责。成品的运输保险,由甲方按散件成本加上运费、保险费、加工费之和的

 %投保综合险、战争险(如陆上运输则投保陆上运输险)。在装配期间,由甲方负责投保火险。

 第七条 质量检验

  (1)

 甲方在收到散件后,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如发现乙方提供的散件的规格、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数量不足,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检验报告后,乙方负责退换或补足。

 (2)

 乙方在收到甲方装配的成品后,按双方议定的验收标准验货,如因甲方装

 备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检验报告,甲方负责返修或赔偿。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遇有上述事故的一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受损害方并拥有罚款

 元的权利。

 第十条 仲裁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时, 提请中国

 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拆一方负担。

 第十一条 担保

  为了保证双方履行合同和及时按合同规定支付罚款或赔偿损失,双方应分别向对方提供各自银行所出具的保函。

 第十二条 转让

  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

 文签署,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合同

 订约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经双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在

 加工标准磁罗经,一切所需的零件与原料由甲方提供,其条款如下:

 1.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商品和数量:

 (1)商品名称--标准磁罗经;

 (2)数量--共计

 台;

 2.一切所需用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在

 或

 购买,清单附于本合同内;

 3.每种型号的加工费如下:

 (1)GLC-1型标准磁罗经:

 U.S.D(大写:

 美元);

 (2)GLC-2型标准磁罗经:

 U.S.D(大写:

 美元);

 (3)GLC-3型标准磁罗经:

 U.S.D(大写:

 美元)。

 4.加工所需的主要零件、消耗品及原料由甲方运至(某

 地)

 ,若有短少或破损,甲方应负责补充供应;

 5.甲方应于成品交运前1个月,开立信用证或电汇全部加工费用及由乙方在或

 购买零配件、消耗品及原料费用;

  6.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完成GLC-1型标准磁罗经的加工和交运, 不得延迟,凡发生无法控制的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外;

  7.零件及原料的损耗率:

 加工时零件及原料损耗率为

 %,其损耗率由甲方免费供应,如损耗率超

 过

 %,应由乙方补充加工所需之零件和原料;

 8.若甲方误运原料及零件,或因大意而将原料及零件超运,乙方应将超运部份退回,其费用由甲方承担,若遇有短缺,应由甲方补充;

  9.甲方提供加工GLC-1型标准磁罗经的零件和原料,乙方应严格按规定的设计加工,不得变更;

  10.技术服务:

 甲方同意乙方随时提出派遣技术人员到

 的要求,协助培训乙方的技术人员,并允许所派的技术人员留在乙方检验成品。为此,乙方同意支付每人月薪

 美元,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来回旅费)概由甲方负责;

  1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进出口手续,应由乙方予以办理;

 12.加工后的标准磁罗经,乙方应运交给甲方随时指定的国外买主;

 13.其他条件:

 (1)标准磁罗经的商标应由甲方提供,若出现法律纠纷,甲方应负完全责任;

 (2)若必要时乙方在

 或

 购买加工标准磁罗经的零件及原料,其品质必须符合标准并事先需经甲方核准;

  (3)为促进出口业务,乙方应储备标准磁罗经样品,随时可寄往甲方所指定的国外买主,所需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所运来的零件及原料中报销;

  1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与乙方在签字后各执一份,另一份呈送

 有关部门备案。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经理

 经理

 注:来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Customer’s M aterial)是指一个工厂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接受外商提供的原材料,按生产图纸和生产程序进行加工,将合格的产品交外商后,加工方收取加工费用。

  来件装配(Assembling With Customers’Par ts)是指外商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提供零配件、元器件,由工厂按要求的规格进行

 装配,将合格的产品交外商后收取加工费用。

 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生产线,专用工具,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人等由外商负责。合同终止时生产线及专用工具等按合同规定予以处理。

  加工装配方对来料、来件不拥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若因管理不善,来料、来件遭到破坏、遗失、使用不当或超越损耗,加工装配方承担经济责任。

  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是国际间经济合作的一种简便易行,有进有出,进出结合, 两头在外,中间在内的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协议书 (轻工)

 编号:EMT

 号

 日期:

 年

 月

 日于

  为发展双方在渔网生产方面的友好合作,增进中日两国人民友谊,中国××渔网线厂,地址:

 市

  (以下简称甲方)与日本国

 制网株式会社,地址:日本兵库县赤穗市中;电挂MARUMAKO; 电传57788 75MOMOI-AJ(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省分公司(地址:

  光路

  号,电挂,0675或-“IND UKT”KW-ANG GHOW电传号码44079KCABCN的协助下,双方代表就渔网来料加工业务问题,经过

 年 月 日 、 月 和

 年

 月在

 进行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 总则

 1.乙方负责提供生产渔网所需的全套设备及必须的零部件,以及扩建厂房建筑安装用的钢材、管道和货车(具体规格要求详见附件一、二),全套设备分新旧

 两部分,属于全新的,其性能是国际先进水平;属于半旧的设备,其主要零部件需全部换新,并经过全面检修,其性能与同类型号全新的设备一样,设备及零部件价款是优惠价格。

  全套设备的生产能力必须达到年产渔网500吨以上,机械性能的正常运转由乙方负责确保,在设备投产后1年6个月内,如发生机械故障或非因操作错误而造成的损坏,乙方应负责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修理和免费提供零配件,由此产生的停工停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补偿,一年半后发生机械故障,查明原因,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着手按上述要求进行筹备,甲方将派员到乙方工厂参观设备情况、设备性能,以运抵

 工厂进行验收为准。机械的专利和技术资料由乙方免费提供。

  2.乙方负责提供足够46台编网机为中心的全套设备所需的原料和辅料(包括染料和树脂)寄存甲方,委托加工,并保证按月均衡供应。

  3.甲方负责提供相应的厂房、水电、劳动力及包装物料(包装物料费用由甲方向乙方结算),并负责按照乙方要求的规格、数量和质量进行加工渔网,收取加工费,产品全部交由乙方销售。

 4.双方同意,设备价款和加工费均以日元结算。

 二 加工数量和加工费

 乙方保证每年提供渔网加工数量在500吨以上,每年加工费收入不低于2.4亿日元,甲方保证每年提供加工上述500吨以上或相当于加工收入2.4亿日元以上渔网的生产力。从全套设备正常运转时起四个月做为试产和工人培训期,在此期间内的加工费,以双方同意暂定的产品方案中的加工价为基础,第一个月提高6 0%,第二月提高40%,第三个月提高25%,第四个月提高10%。上述增加的加工费由乙方负担。

  试产培训期满后,应根据不同规格与生产的实际情况,参照双方初步议定的产品方案和加工价(详见附件三,渔网加工费一览表),双方另行议定加工费,以后半年议定一次。调整幅度以不超过10%为限。

  三 付款办法

 1.设备、零配件和扩建厂房安装所需的钢材、管道及货车的价款为:CMT 汕头6.09152亿日元(此数为原价扣除合作减价数36.037万日元,具体规格详见附件一、二)。价款支付方式由甲方通过广州中国银行信用担保,在甲方每次收取的加工费中提取60%分期偿还,直至偿完为止,上述价款的银行利息

 由甲方负担,年利率为7.60%,利息以最后一批设备的装船提单日期起算。

 2.加工费的支付由乙方在第一批渔网装运前15天将不可撤销的即期循环信用证开到甲方。

  3.加工费凭汕头装船提单结汇。

 四 运、保费

 乙方承担原料、辅料运抵汕头的运费、保险费;甲方负责将制成品运抵香港或日本,运保费由乙方承担。设备、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存放汕头期间的保险费由甲方负责。

  五 交货期

 为使甲方正常生产,乙方须在甲方储备两个月的原、辅材料,正常生产所需的原辅料,以甲方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为使供料正常,甲方须把每月收到的、使用的以及月底库存的数量,在第二个月初通知乙方,为使乙方业务正常开展,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原辅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时、按质、按量将产品发运给乙方。若在执行中发生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承揽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

 六 次品处理和损耗率

 产品损耗率和次品率双方应努力降低,尼龙复丝暂定为5%,尼龙单丝的损耗率,经试产期实践后,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试产期满后,若甲方因操作上的错误,次品和损耗超过合理的幅度,其超过部分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若因原料质量不合要求造成次品过多,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试机所需的原辅料由乙方负担。

 七 技术交流

 设备运抵汕头工厂后,乙方需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装机器,调整机械和试机开动,直至机器正常运转,达到产品合格为止。上述工程技术人员在华费用由乙方负担。对乙方提供有关生产上和技术上的秘密,甲方负责保守秘密。

  甲乙方同意正式投产后,乙方派出技术工程人员驻厂进行技术上、生产管理上和品质检验上的指导,具体办法双方另行商定。乙方同意甲方在必要时派出工程技

 术人员到乙方进行技术交流。

 八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跟第三者达成同样的或类似的协议。协议期满后,若乙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同意可延长

 年。乙方提出愿意与甲方长期合作,甲方表示赞赏,并希望乙方尽早提出建议书,以利进一步洽谈。

  本协议正本四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单位各存一份,以中文为准。

 甲方:

  乙方:

  中国

 厂 日本国

 制网株式会社 中国轻工业品

 进出口总公司:

 日本国

 产业株式会社

 中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

 甲 方:

  地 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乙 方:

  地 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兹经双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在

 加工

  ,其条款如下:

 1.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商品和数量:

 (1)

 商品名称;

  (2)

 数量„„„共计

 台。

  2. 一切所需用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在

 或

 购买,清单附于本合同内。

 3. 每种型号的加工费如下

  (1)

 (大写:

 美元);

  (2)

 (大写:

 美元); (3)

 (大写:

  美元)。4.加工所需的主要零件、消耗品及原料由甲方运至

 ,若有(某地)

 短少或破损,甲方应负责补充供应。

  5. 甲方应于成品交运前1个月,开立信用证(或电汇全部加工费)用于由乙方在

  或

 购买零配件、消耗品及原料费用。

  6. 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完成

 型标准

 的加工和交运,不得延迟,凡发生无法控制的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外。

 7. 零件及原料的损耗率:加工时零件及原料损耗率为

 %,其损耗部分由甲方免费供应,如损耗率超过

 %,应由乙方补充加工所需之零件和原料。

 8. 若甲方误运原料及零件,或错将原料及零件超运,乙方应将超运部份退回, 其费用由甲方承担,若遇有短缺,应由甲方补充。

 9. 甲方提供加工

 标准

 零件和原料,乙方应严格按规定的设计加工,不得变更。

 10. 技术服务:

 甲方同意乙方随时提出派遣技术人员到

 的要求,协助培训乙方的技术人员,并允许所派的技术人员留在乙方检验成品。为此,乙方同意支付每人月薪

 美元,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来回旅费)概由甲方负责。

 1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进出口手续,应由乙方予以办理。

  12. 加工后的标准

 乙方应运交给甲方随时指定的国外买主。

  13. 其他条件:

  (1)

 标准

 的商标由甲方提供,若出现法律纠纷,甲方应负完全责任;

 (2)

 若必要时乙方在

 或

 购买加工标准

 的零件及原料,其品质必须符合标准并事先需经甲方核准;

 (3)

 为促进出口业务,乙方应储备标准

 样品,随时可寄往甲方所指定的国外买主,所需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所运来的零件及原料中报销。

 14.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与乙方在签字后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外来料加工合同

 甲方:

 中国

 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乙方:

 国

 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双方为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加工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

 (产品)

 套所需的原材料,甲方将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交付乙方。

 第二条 交货

  乙方在合同期间,每个月向甲方提供

 原材料,并负责运至

 车

 站(经

 港口)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原材料后的

 个月内将加工后的成品

 套负责运至

 港口交付乙方。

 第三条 来料数量与质量

  乙方提供的原材料须含

  %的备损率;多供部分不计加工数量。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材料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略)

 和规格标准。如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给甲方应交付的原材料,甲方除对无法履行本合同不负责外,还得向乙方索取停工待料的损失;乙方特此同意确认。

 第四条 加工数量与质量

  甲方如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加工产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应赔偿乙方所受的损失。

 第五条 加工费

  甲方为乙方进行加工的加工费,在本合同订立时的

 年为每套

  币

 元;合同订立第二年起的加工费双方另议,但不得低于每套

  币元;该加工费是依据合同订立时中国国内和国外劳务费用而确定的,故在中国国内劳务费用水平有变化时,双方将另行议定。

 第六条 付款方式

  乙方将不作价的原材料运交甲方;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合同产品前1个月,由乙方向甲方开立即期信用证,支付加工费。

 第七条 运输与保险

 乙方将原材料运交甲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本合同产品送交乙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时,该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对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条 仲裁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提请中国

 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适用法律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在中国法律无明文规定时,适用国际通行的惯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十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合同规定的

 套由甲方加工的成品交付乙方,并收到乙方含加工费在内的全部应付费用时终止。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

 月,如一方需续订合同,可以向对方提请协商。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与文字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以中、

 两国文字书就,两国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 其他 1. 甲方为交付乙方产品而耗用的包装、辅料、运输及保险等项开支,在加工费以外收取,但这些费用不超过每套合同产品的 %.

 2. 甲方收到原材料后,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如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标准,或数量不足,在甲方向乙方提出检验报告后,乙方负责退换或补足。

 第十四条 合同条款的变更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需要补充、变更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