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人物环境同防”的总体要求,实现公共运输系统防疫可控、安全,进一步规范我县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出行安全,按照省、市防指要求,我县决定对从事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电动四轮及无营运证从事营运的私家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专项整治净化我县交通运输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整治”的原则,依法解决城区范围内三轮车(含燃油、电动)、电动四轮车以及无营运证从事营运的私家车违规运营问题,创造更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城市交通环境。

 二、整治行动的必要性 1.在当前疫情非常严峻的形势下,三轮车(燃油、电动)、电动四轮车及无道路运输证从事运输的私家车因其为非法营运,无法纳入疫情防控的监管范畴,不能保证营运时严格按照防疫规范执行,存在风险隐患,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导致我县疫情防控工作整体失控。

 2.由于三轮车(燃油、电动)、电动四轮车的驾驶员多

 为年龄偏大或者身体弱、病、残人士,没有经过必要的交通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大多数人没有驾驶证、车辆没有保险,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3.三轮车(燃油、电动)、电动四轮车及无道路运输证从事运输的私家车非法经营行为严重冲击了我县客运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更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造成了我县从事客运的合法经营者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整治时间和工作方式 集中整治行动从文件下发之日开始,争取用 1-2 个月时间实现基本消灭非法营运的预期效果,后续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划分变为常态化管理,防止整治效果反弹。

 集中整治工作方式:

 一是多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县政府牵头,集中交通、公安、交警、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残联与新闻媒体等单位组成综合治理领导机制,各部门互相融合,联合执法。

 二是从源头开始,全过程治理。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在全县范围内对销售电动汽车与三轮车的商家进行调查摸底,并对经营电动车的商家严格管理,确保销售环节合法、合规经营,按要求做好销售登记,为后续的管理提供依据和便利。

 三是联合执法,综合运用晨查夜检、定点稽查、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动态运营和静态摆放车辆同时进行治

 理。

 四是充分发挥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非法营运行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营造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的浓厚氛围,增强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抵制和举报非法营运车辆的意识。

 五是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保证举报渠道畅通,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无道路运输证从事运输的私家车,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接受调查,提供有力证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形成群众和执法者齐心协力的良好氛围,让违法经营车辆无机可乘、无路可走。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整治指挥部。指挥部下设“一办三组”,即办公室、宣传报道工作组、联合执法工作组、信访维稳工作组。(见附件)

 五、职责分工 1.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部署和处置解决工作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和疑难问题。

 2.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调配交通稽查执法力量,联系县交通中心运管所统筹协调整治工作,联合县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对取缔范围内所有道路进行动态巡查和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实行强制取缔工作,并负责文字材料的修改、把关、核

 稿和印发,负责数据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做好车辆(燃油)手续核查、认定等工作,负责对违规经营、组装、改装、倒卖燃油(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行为予以打击。在强制取缔阶段,动态巡查中,联合交通、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继续上道行驶的车辆坚决予以取缔、查扣;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阻碍执法或扰乱社会和办公秩序的行为依法处理。

 4.县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对非法运营车辆予以查扣;对城区内静态停车秩序予以整治;对电动车销售经营者占道摆放行为予以取缔。

 5.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销售电车动的商家予以清理整顿,监督其合法、合规经营,以及随着整治工作的深入,配合好其他部门开展的各项工作。

 6.县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车主的残疾认证工作,以及宣传发动和说服劝导工作。负责帮助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士解决实际问题,对残疾人的自用车喷涂统一标识和编号,形成残疾人自用车辆登记台账,要确保人、证、车一一对应,信息完整相符。

 7.县交通中心运管所负责规范快递、送餐等行业车辆,统一编号、统一标识、备案管理。

 8.县监察委、融媒体中心、司法局、信访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开展与整治行动相关的各项业务。

 各乡镇(街道)要参照执行。

 六、整治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2.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禁行范围:城区以内的所有道路(东以人工河为界、北以大凌河为界、西以铁道线为界、南以朱瑞路连接军民路横向线为界,包含城东建成区),(禁止三轮车(含燃油、电动)、电动四轮车上路行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九)项规定:“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载动力装置”。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

 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依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禁止使用货车、拖拉机以及其他禁止载客的车辆从事客运。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七、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此次整治工作抓实、抓细,落实到位。

 2.依法行政,确保稳定。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工作程序。执法人员在整治行动中,要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也要保护好自身安全。

 3.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宣传部门要把此次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当做一件大事来抓,运用多种形式,切实营造整治工作的浓厚宣传氛围。

 其他乡镇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