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成都市政府

 ( 二) 行政处罚- 成都市政府

 1 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举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治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 2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到场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治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 3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治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4 4 、供水单位提供的饮用水不相符国度准则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治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5 5 、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洗濯消毒劳动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治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洗濯消毒劳动的。” 6 6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答应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定的产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治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准则,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答应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定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或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7 7 、未根据准则举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擅自开工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8 8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根据准则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9 9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相符国度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0 、未根据准则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举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1 、劳动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终于没有存档、上报、公告 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未接纳准则的职业病防治治理措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未根据准则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纵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救助助措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未根据准则组织劳动者举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别职业病防护接纳指导、鞭策措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入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质料,未根据 准则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答应入口的文件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未根据准则实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告诫,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17 7 、未实施由专人认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平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告诫,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环境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告诫,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未根据准则组织职业健康查抄、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查抄终于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告诫,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劳动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度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关闭。” 21 、未提办事业病防护设施和个别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别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相符国度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关闭。” 22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救助助设施和个别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根据准则举行维护、查验、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关闭。” 23 、未根据准则对劳动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举行检测、评价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关闭。” 24 、劳动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度职业卫生 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中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

 准则的权限责令关闭。” 25 、未根据准则部署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举行诊治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关闭。” 26 、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接纳应救助助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根据准则实时报告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关闭。” 27 、未根据准则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关闭。” 28 、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查抄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关闭。” 29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质料,未根据准则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质料,未根据准则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告诫,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根据准则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根据准则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告诫,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31 、隐瞒技能、工艺、质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取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准则的,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关闭。” 32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 生真实环境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准则的,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关闭。” 33 、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劳动场所、放射劳动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相符本法准则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准

 则的,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放射 劳动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打仗放射线的劳感职员佩戴个别剂量计。” 34 、使用国度明令阻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质料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准则的,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关闭。” 35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别,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别接纳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准则的,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关闭。” 36 、擅自拆除、中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救助助设施的行

 为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准则的,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关闭。” 37 、部署未经职业健康查抄的劳动者、 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打仗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准则的,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关闭。” 38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举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准则的,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关闭。”

 39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准则,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准则,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中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能办事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能办事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答应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查抄、职业病诊断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能办事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能办事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答应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查抄、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1 、超出资质认证或者答应范畴从事职业卫生技能办事或者职业健康查抄、职业病诊断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能办事的机协商承担职业健康查抄、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中止违法行为,给予告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答应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 从事职业卫生技能办事的机构 不根据准则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能办事的机协商承担职业健康查抄、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中止违法行为,给予告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答应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 从事职业卫生技能办事的机协商承担职业健康查抄、职业病

 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能办事的机协商承担职业健康查抄、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中止违法行为,给予告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答应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职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职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告诫,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当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职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45 、生产谋划不相符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中止生产谋划、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

 许可证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准则,生产谋划不相符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中止生产谋划,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准则,生产谋划不相符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谋划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46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谋划活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准则,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谋划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食品生产谋 划历程不相符卫生要求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准则,食品生产谋划历程不相符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告诫,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48 、生产谋划阻止生产谋划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准则,生产谋划阻止生产谋划的食品的,责令中止生产谋划,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50 、生产谋划不相符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中止生产谋划、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准则,生产谋划不相符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中止生产谋划,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51 、生产谋划或者使用不相符卫生标准和卫生治理办法准则的食

 品增加剂、食品容器、包装质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中止生产和使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准则,生产谋划或者使用不相符卫生标准和卫生治理办法准则的食品增加剂、食品容器、包装质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中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2 、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答应而生产谋划表明具有特定保健效用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中止生产谋划、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准则,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答应而生产谋划表明具有特定保健效用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中止生产谋划,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53 、定型包装食品 和食品增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准注生产日期、保质限期等准则事项的,或者违反准则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准则,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增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准注生产日期、保质限期等准则事项的,或者违反准则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食品生产谋划职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谋划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打仗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谋划职员,不按准则调离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准则,食品生产谋划职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谋划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打仗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谋划职员,不按准则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5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行 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而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56 、生产未取得答应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答应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

 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答应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答应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而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57 、入口或者销售未经答应或者查验的入口化妆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入口或者销售未经答应或者查验的入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而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答应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准则,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答应文号。” 58 、生产或者销售不相符国度《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相符国度《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而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59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

 处罚 种类: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

 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0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能操纵范例,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能操纵范例,造成严重后果的;” 61 、由于不认真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救助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于不认真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救助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62 、造成医疗责办事故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未经切身诊查、观察,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切身诊查、观察,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64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5 、使用未经答应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工具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未经答应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工具的;” 66 、不根据准则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物质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根据准则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物质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67 、未经患者或者其眷属同意,对患者举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眷属同意,对患者举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68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 、产生自然灾害、传抱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告急环境时,不遵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 、产生医疗事故或者发觉传抱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根据准则报告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未经答应擅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工具、罚款、吊销医师执

 业证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答应擅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 ,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准则举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产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定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准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

 违反本条例的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产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定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准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建设项目竣工,未举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产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定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准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产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定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准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 、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根据准则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产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定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准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 、用人单位未对职业卫 生防护设备、应救助助设施、通讯报警装置举行维护、查验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

 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产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定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准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 、用 人单位未依照准则举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产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定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准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 、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根据 准则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产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定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准则,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 、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根据准则设置警示线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产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定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准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用人单位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相符国度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产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定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准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透风装置的,或者可能忽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

 警 装置或者事故透风设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产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办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定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准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救助助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 而不中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中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救助助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产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办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定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准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85 5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相符国度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中止高毒作业并接

 纳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相符国度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求重新作业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准则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产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办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准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准则维护、查验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行为

 处罚种类:告诫、罚款 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诫,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