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对于加快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统筹发展调研报告

 xx 县农业产业十分发达,生态环境十分优良,田园风光十分秀美,乡村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已经基本具备发展乡村旅游的资源禀赋和基础条件。随着休闲旅游时代的到来,我县的乡村旅游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战略发展机遇期。为了加快发展乡村旅游,推进城乡统筹,提升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乡居民文化旅游消费需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有效促进农民创业增收和充分满足游客休闲旅游为核心,以农业特色主导产业和农村自然资源为依托,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加快构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融合发展的产业体系,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成为农村经济的新增长点,城市居民休闲消费的新热点,旅游产业发展的新亮点。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投入为主与政府扶持为辅相结合。政府要在政策、公共设施、管理、宣传营销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撬动工商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户和个人投资开发乡村旅游,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

 ——坚持自然原生态与民俗文化相结合。发展乡村旅游,原生态是基础,民俗文化是灵魂,坚持量力而行、适度开发、合理布局,实现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

 ——坚持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相结合。以现代农业为基础,深入挖掘乡村深厚的农耕文化资源,突出地方特色,推进乡村传统文化的产品化,变资源优势、文化优势为经济优势,实现富民增收。

 (三)发展目标 培育一批旅游精品目的地,打造一批旅游精品线路,开发一批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商品,丰富和完善乡村旅游产业体系和产品体系,全面提升全县乡村旅游发展水平。力争通过 5 年的努力,创建一批集创意农业示范、田园风光展示、旅游休闲观光、农村生活体验、特色民俗接待为一体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示范工程,建成乡村旅游强乡镇 3 个、特色村 20 个、农家乐经营户 30 个。打造 3 个乡村旅游知名品牌、3 个 aa 级以上乡村旅游景点。全县乡村旅游年接待能力达到 200 万人次,乡村旅游总收入达到 4 亿元,带动 1 万农民就业增收。

 二、工作重点与扶持政策 (一)完善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坚持以城带乡,推动城市公共设施向乡村旅游地优先延

 伸、城市公共服务向乡村旅游地优先覆盖。加快建设乡村旅游游客服务中心体系、标识引导和解说体系,提升本地乡村旅游的市场化、信息化水平,为游客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在乡村旅游景点范围内新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健身娱乐设施、休息设施、标识引导设施及其他游客服务设施,且当年度投入不少于 2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3 万元补助;在农家乐特色村拍摄影视作品,修建影视道具,并在市级以上电视媒体发行的,给予影视制作单位 1—10 万元奖励;对乡村民宿床位达到 20 张以上村的农户,改造三星级农家乐标准房间 5 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0.2 万元/间补助。

 (二)加强开发乡村旅游产品力度 依托资源特色和市场需求,以发展旅游休闲主导产业为定位,以旅游休闲要素集聚为中心,整合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开发建设一批宜居、宜业、宜游、宜玩的乡村旅游项目。鼓励镇街和旅游重点村编制乡村旅游规划,由各镇街在每年年底前向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指挥部提出下年度规划编制申请,同意后委托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旅游规划单位编制,规划评审通过后,给予编制经费 3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对新建和改造提升的乡村旅游景点和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经验收合格,报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指挥部审核,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3%的补助。新建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改造提升的补助金额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推进乡村旅游产业化发展 推进特色乡村旅游产品向优势区域集聚,努力发展一批乡村旅游示范点、好客 xx 农家乐,对当年度被评为 xx 省旅游强乡镇、旅游特色村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 万元奖励;对评为三、四、五星好客 xx 农家乐的分别给予 0.2 万元、0.5万元、1 万元奖励;对评为 xx 省农业(工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 1 万元奖励。鼓励乡村旅游景区(点)创建国家 a 级景区,对评为 aa 级以上旅游景区的乡村旅游点给予 5 万元(每增加一级奖 5 万元)的奖励。鼓励和支持各地组建乡村旅游合作组织,以合作社形式整合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特色旅游产品,不断提高乡村旅游的组织化程度。对于成立运营两年以上的乡村旅游合作社(营业执照业务范围包含住宿、餐饮、采摘等与旅游相关内容)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

 (四)提升乡村旅游商品规模档次 加强旅游商品研发,扶持培育乡村旅游商品企业。扩大绿色(有机)农产品、土特产品以及手工艺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规模,鼓励生产企业创建品牌产品,大力发展集民俗、乡土、时尚于一体的乡村旅游商品。加快建设各类乡村旅游商品销售中心,促进乡村旅游商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延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链。对获得国家专利且投入生产销售的,申请专利费和专利保护费政府全额补助。

 获得国家、省级旅游商品称号的公司,分别给予 5 万元、2万元奖励。在省、市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中获得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0.5 万元、0.3 万元、0.2 万元、0.1 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以上十佳品牌和手工艺大师称号的给予 0.2 万元奖励。

 (五)加强乡村旅游产品市场营销 加大乡村旅游推介力度,创新旅游推介方式,统筹城乡旅游资源,将更多的乡村旅游景点纳入旅游项目和线路,延长游客逗留时间。制定宣传促销计划,聘请专业人员对乡村旅游进行包装,开展形式多样的乡村旅游促销活动,举办各种类型的乡村主题旅游活动。对组团参加省、市、县统一组织推介营销活动的,每个参展摊位给予 50%的摊位费补助,一年一个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 万元。鼓励镇街、乡村旅游景点、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农家乐经营户开展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对拥有独立域名、内容详实、更新及时、运营正常、页面在 20 个以上的网站,根据网站建设投入资金和实际效果,经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指挥部认可,按网站建设费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 万元。补助节庆活动,鼓励镇街、村挖掘乡村特色产品和乡村民间民俗文化,举办各类旅游节庆活动,凡事先向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指挥部申报,事后经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指挥部认可的,每个节庆活动根据规模、内容、效果给予 5 万元以下资金补

 助。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 各镇街、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作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美丽乡村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提升农业、致富农民、发展农村、拓展旅游业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指挥部负责全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组织、筹划和指导,研究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各镇街、村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完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系,形成县、镇街、村三级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加快发展。

 (二)强化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 县发改、住建、规划、国土、水利、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要加大对各镇街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扶持、鼓励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对省、市重点旅游项目,优先给予用地支持;对利用荒地、荒坡、废弃窑坑和未利用地开发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的,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承包农户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对乡

 村旅游景区内的设施农业自用屋篷、游乐设施、公厕以及竹楼、木屋等非永久性建筑设施,可参照临时建筑予以审批管理,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县农业项目资金结合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用于扶持休闲农业及农家乐发展。

 (三)强化工作考核,完善管理机制 根据全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状况,建立相应的信息平台和统计报送系统。县旅游部门重点加强乡村旅游的统计和监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全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工作纳入全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对各镇街承担的发展任务,每年进行目标分解和工作考核,形成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工作考核机制,突出考核重点、细化考核措施、提高考核效果。对于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

 对于本实施意见中已经获得上级专项资金支持或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县财政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