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效 绩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
评 估 意 见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效绩评价暂行办法》评估建议(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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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10 月 28 日 V0.1.0 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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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的优点
在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的《效绩评价暂行办法》进行细致的阅读后,中华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咨询”或“我们”)认为,中国海油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基础上,在《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进行了许多结合中国海油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行业特点的适当调整,《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已经建立了更加适用于中国海油系统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效绩评价暂行办法》的出台,对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制度,科学解析和真实反映中国海油系统企业的资产运营效果和财务效益状况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具体而言,《效绩评价暂行办法》最主要的一些优点表现为: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该办法的下发执行具有指导意义;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下属公司,设置了能够反映各类公司业务特点的补充评价指标;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在指标的测算中,考虑了政策等不可控因素对结果的影响,并提出了修正的必要性;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对评价结果的运用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使得该办法的推行不流于形式,而是发挥了实际作用。
我们在研读中国海油的《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也发现了其中存在的有待改进之处,我们将在以下内容中对《效绩评价暂行办法》的不足之处和改进建议进行深入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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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的改进建议
序号 《暂行办法》有关内容 索引 评估意见 改进建议 一、操作性问题 1.1 评价基础数据来源主要是子公司提供的经审计后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第 5 点(P9)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未明确:对于法律未规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子公司,应以什么作为评价基础数据来源,以保证基础数据的可信度。
在《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增加评价基础数据来源的特殊规定,如:规定所有二级公司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而对于其他子公司则可将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作为评价的基础。
1.2 效绩评价工作程序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第五章(P11)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未明确:总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效绩评价的起止时间,以及进度控制等内容,缺乏操作性。
在《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增加总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效绩评价的起止时间规定; 在《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增加总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效绩评价工作的进度控制文件,其作用在于告知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必须完成的工作,如:数据测评、结果上报等。
1.3 按照效绩评价结果,测算子公司当年应提取的人工成本总额,并且与决算前按照评价年度的上一年实际发生的人工成本总额已经提取的评价年度人工成本总额相比,若实际应计提人工成本总额比已提人工成《效绩评价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条第 3 点(P12)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认为,根据效绩评价结果可确定评价年度应提取的人工成本总额,并且据此与已经提取的人工成本总额进行追溯调整。由于经审计的财务报 中华咨询建议,可以根据效绩评价结果确定下一年度应提取的人工成本总额,并且据此进行未来适用调整; 中华咨询建议,可以根据效绩评价结果确定下一年度子公司总经理年薪浮动部分,并且带 格 式 的: 项目符号和编号带 格 式 的: 项目符号和编号带 格 式 的: 项目符号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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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暂行办法》有关内容 索引 评估意见 改进建议 本总额大,差额于所评价年度的次年补提;若实际应提人工成本总额比已提人工成本总额小,多提部分冲减所评价年度的次年人工成本总额。
表一般需到第二年的三月份左右才可取得,而之后的效绩评价工作又需延续一段时间,因此以其结果来确定被评价年度应提取的人工成本总额和子公司总经理年薪浮动部分在时间上过于滞后。但这一点的可操作性较弱。
据此进行未来适用调整。
1.4 效绩评价结果的应用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第六章(P13)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未明确:总公司对子公司上一年度效绩评价工作完成之前,子公司本年度各月份的人工成本计提依据。
在《效绩评价暂行办法》报告中增加:总公司对子公司上一年度效绩评价完成之前,子公司各月份的人工成本计提依据。如,可以先根据上一年度已经提取的人工成本总额计提,待效绩评价工作完成之后,再根据实际应提人工成本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二、合理性问题 2.1 评价内容和指标部分的补充指标项目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第三章(P4-6)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总公司评价其下属各类型子公司的补充指标设置不够科学,反映不出可比的所要评价的内容。
由于总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公司类型不同,补充指标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补充指标的设置应从所要评价的内容出发进行设置,通过不同的指标达到同样的评价目的; 补充指标的设置应尽量全面,以从各个方面对子公司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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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暂行办法》有关内容 索引 评估意见 改进建议 2.2 评价内容和指标部分的补充指标权重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第三章(P4-6)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总公司评价其下属各类型子公司的补充指标权重设置不够科学。
中华咨询认为,相同评价目的的补充指标的权重应该相同,这样才具有可比性。
2.3 评价内容和指标部分的定性指标 2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第三章(P4-6)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总公司评价其下属各类型子公司的定性指标——“在岗员工平均受教育年限”的设置不够科学。
首先,在岗员工平均受教育年限包括员工受正式教育情况和员工年度参加培训情况两方面; 员工受正式教育情况是由各公司所制定的岗位基本素质标准及员工招聘所决定的,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子公司对员工招聘及员工基本素质标准的可控程度,在各子公司之间缺乏可比性; 员工年度参加培训情况是指各子公司为了提高其员工素质而为员工创造的参加培训及参加再教育的机会,可以体现子公司的人力资源增值管理思想及子公司的发展性,而且是各子公司可控指标,具有可比性; 因此,我们认为在岗员工平均受教育年限可以改为“在岗员工基本素质”,在设定在岗职工受教育年限标准值的基础上,考察在岗职工平均受教育年限的满足度。例如,设定在岗职工受教育年限标准值为大学本科,而带 格 式 的: 项目符号和编号带 格 式 的: 项目符号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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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暂行办法》有关内容 索引 评估意见 改进建议 实际的 100 名员工中仅有 80 人满足这一标准,则员工基本素质度为 80%。
2.4 评价内容和指标部分的定性指标 6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第三章(P4-6)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总公司评价其下属各类型子公司的定性指标——“经营发展战略”的评价标准有待改进。
首先,在目前总公司对其下属各类型子公司的管理模式下,总公司要求所有子公司在符合总公司整体发展利益的基础上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而且超出一定权限的大型项目投资等均需经总公司审批,因此子公司对其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无实质可控权,缺乏可比性; 然而,子公司在制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后,如何努力实现该发展规划、提高子公司效益并长期持续发展是子公司自己可以控制的,具有可比性; 因此,我们认为经营发展战略指标的评价标准可以设定为:(1)子公司可控发展战略的制定情况,以及(2)子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完成情况。
2.5 评价方法和标准部分的定量指标标准系数与定性指标等级参数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第四章(P7)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定量指标标准系数与定性指标等级参数的制定不合理。
首先,《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应明确定量指标五档标准值对应的标准系数与定性指标五个等级对应的等级参数的确定依据;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基本指标、补充指标的实际得分不能超过指标权带 格 式 的: 项目符号和编号带 格 式 的: 项目符号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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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暂行办法》有关内容 索引 评估意见 改进建议 数,当基本指标或补充指标的实际值大于、等于优秀值时,该指标的得分是指标权数; 然而,对于定性指标的实际得分会超过指标权数,当定性指标的实际值大于、等于优秀值时,该指标的得分是指标权数的 1.2 倍; 中华咨询认为,标准值及评议等级的最优值应该为 1,因此标准系数与等级参数的最大值应该均为 1。
2.6 效绩评价结果的应用中难度系数及子公司规模调节系数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第六章(P14-15)
确定难度系数及子公司规模调节系数时,所考虑的因素不够科学。
首先,《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应明确难度系数确定时所考虑的因素; 中华咨询认为,子公司规模调节系数确定时不能仅仅考虑子公司管辖人数规模、子公司资产规模等因素,还应考虑子公司业务范围跨度、子公司业务管理难度等因素。
三、程序性问题 3.1 效绩评价工作程序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第五章(P11-13)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未明确特定评价对象的确定标准。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应进一步明确规定特定评价的评价对象的确定标准及程序。
3.2 效绩评价工作程序中专家评议咨询 附件 3《效绩评价专家《效绩评价暂行办法》未明确专家事前培训程序;无法 在《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明确专家的独立性要求及标准,以保证专家评价的客观、公带 格 式 的: 项目符号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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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暂行办法》有关内容 索引 评估意见 改进建议 组现场工作、专家评议会工作程序 评议会工作程序》 保证专家全面了解评价对象情况;未明确专家独立打分后各指标得分的产生程序。
正性; 在《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增加专家事前培训程序,以使各位专家明确效绩评价的程序、方法、指标含义等内容; 专家全面了解评价对象的方式之一是由子公司总公司介绍企业整体概况及各项评议指标; 专家全面了解评价对象的方式之二是由咨询专家提问,子公司有关人员解答,我们认为,专家提问的问题数量可以超过 3 个; 专家全面了解评价对象的方式之三是问卷调查,我们建议设计各类型问卷格式及调查问题; 在《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增加如何根据各专家独立打分结果产生各指标得分的程序。
四、完善性问题 4.1 评价指标中的每股收益 附件 1《效绩评价指标及参考标准》(P1)
由于不同股票的每一股在经济上不等量,它们所含有的净资产和市价不同即换取每股收益的投入量不尽相同,因此限制了每股收益的公司 我们建议,对于有限公司和专业公司等子公司,在考察财务效益状况中,都可引入“净资产收益率”这一指标,从相对数上进行评价,以增强不同公司间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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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暂行办法》有关内容 索引 评估意见 改进建议 间比较。因此,《效绩评价指标及参考标准》中仅用每股收益作为考察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的效益状况,缺乏全面性。
4.2 评价指标中的投资报酬率(ROI)
附件 1《效绩评价指标及参考标准》(P1)
指标投资报酬率的计算公式中分母部分含义的完善性。
首先,投资报酬率是指子公司一定时期内的净收益同平均总资本的比率,而非平均总资产的比率; 分子——净收益等于子公司税后利润扣除少数股东收益; 分母——平均总资本的口径应该与分子一致,因此,分子应在子公司平均所有者权益基础上扣除少数股东权益部分。
4.3 评价指标中的经营净现金流量增长率 附件 1《效绩评价指标及参考标准》(P2)
年经营现金净流入不包括与上级单位或所属单位往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效绩评价暂行办法》未明确规定剔除方法及规定。
为方便经营净现金流量增长率指标的计算,应该要求总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在日常账务处理中将“子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现金及其等价物的净流量”同“子公司与上级单位或所属单位往来收支的现金流量”区别开来。
4.4 效绩评价时应剔除因素在效绩评价基础指标表中的体现 附件 2-1 中《中海油效绩评价基础指标表》表格设计的完善性 为了完整地体现效绩评价基础指标的数据来源及其被剔除因素,应该将被剔除因素的影响值部分在《中海油效绩评价基础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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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暂行办法》有关内容 索引 评估意见 改进建议 (P2)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P9)
中一一列示; 因此,《中海油效绩评价基础指标表》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下。
五、其他建议 5.1 效绩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调整分
附件 2《效绩评价计分方法、填表程序操作细则及结果应用》(P2)
调整分的称法容易引起理解上的歧义 调整分的目的是为了更精确地确定指标实际值在上档标准值与本档标准值之间的位置,以精确评价得分,是对基础分计算结果的一个修正; 因此,我们建议修改一下调整分的称法,比如改为修正分。
5.2 效绩评价计分的精确程度 《效绩评价暂行办法》(P9)
效绩评价计分的精确程度不够 建议单项指标和综合分数的计分应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5.3
中华咨询建议,总公司效绩评价工作委员会可以抽样若干下属子公司近 2 年的人工成本总额及子公司总经理年薪浮动部分,并使用该《效绩评价暂行办法》进行测算。
5.4
中华咨询建议,总公司可以在《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引入金融企业评价体系,对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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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暂行办法》有关内容 索引 评估意见 改进建议 的金融模块中的子公司进行效绩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