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煤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分公司制定、修订、颁布规章制度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XX 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分公司为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奖惩而制定的制度、规定、办法和细则的总称。

 第三条 规章制度分为三级:

 一级规章制度是指矿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由股份公司或矿最高议事机构决定的分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二级规章制度是指规范分公司战略管理、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科技管理、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风险管理、业绩考核、法律事务、综合管理等由矿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级规章制度是指为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由职能部门制定的工作标准、业务流程、作业指导书等。

 第四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兼顾稳定与时效性原则:与分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功能定位、管控模式及管理重点相适应,在确保相关制度相对稳定运行的同时,要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断评价和更新; (三)适用性原则:符合分公司实际,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四)统筹兼顾原则:注意制度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与管理流程协调和匹配,避免重复制定和各项制度之间冲突、交叉和遗漏。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责:

 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企业科。其中三级规章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均报企业科备案。

 企业科负责分公司规章制度的总体策划并组织编制规章制度制定计划;组织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综合审查规章制度草案;组织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对规章制度有效性、适宜性进行评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组织规章制度年度汇编和发布。

 第六条 各职能科室负责分管业务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包括科室分管业务所需规章制度系统策划,提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计划,起草、组织会签规章制度,对现行规章制度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进行补充或修改,保持分管业务制度体系的完整和有效。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策划和起草

  第七条

 各职能科室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在对规章制度需求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需制定的规章制度计划,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企业科。规章制度计划应当包括规章制度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和目的、依据、建议起草科室、参加科室及起草工作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规章制度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科室、参与科室、具体规范或标准、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程序类规章制度还应明确实施程序,并附流程图。如有以新的规定取代原规定的,应当写明予以废止的原规定名称、文号及废止时间。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条文较多的,可分章,章可分节。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

 确定主题,草拟提纲; (二)

 收集资料,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

 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四)

 撰写草案; (五)

 将草案发至相关职能科室征求意见; (六)

 汇总意见,修改草案; (七)

 组织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草案送相关职能科室或领导征求意见时,应附书面通知,写明要求反馈书面意见的期限。必要时上报股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相关领导。

  第十二条

 被征求意见的科室和领导应认真组织研究,在征求意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由科室负责人签署后送起草科室。对于报送股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领导的,应及时了解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的意见或建议,起草科室应将书面答复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起草科室汇总所征求意见后,应该组织范围更加广泛的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按有关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草案送审稿定稿后,由负责组织起草工作的科室写出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该规章制度的目的、依据、起草过程、不同意见及未采纳不同意见的理由。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审查、批准、发布及备案

 第十六 条 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全部完成后,由负责规章制度起草工作的科室负责人签署送企业科。

 第十七条

 企业科根据各科室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对报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核协调,如有业务交叉、与分公司功能定位不符、与科室职能不符、与管理流程不符的,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对草案进行再次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负责组织起草工作的科室根据审核意见完成草案的修改工作后,形成审议稿报批。

  第十九条

 各级规章制度的审查、批准、发布程序如下:

 一级规章制度:草案或者修正案由股份公司批准;或经矿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以分公司名义,由分公司经理签署发布施行; 二级规章制度:草案或者修正案经分公司主管领导审阅修改后提请矿长办公会讨论修改,报股份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后,由分公司经理签署发布施行; 三级规章制度:科室起草讨论后,提交分公司主管领导审阅,以科室名义发布。

 第二十条 各级决策机构审议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起草说明,并回答审议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经签署颁发后,由分公司行政办印发并抄送企业科备案。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发放、归档、管理按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规章 制度的效力、修订、废止和汇编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规章制度中应当用专门条款明确生效条件和生效日期。

 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各级规章制度必须衔接、协调,下一层级规章制度不得与上一层级相冲突,否则冲突的规章制

  度或者冲突的条款无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科于每年 2 月份组织各职能科室按照分公司管理体系要求,对各科室编制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评审。各科室根据评审结果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废止,对“试行”和“暂行”的规章制度进行充实、完善和更新,并适时公布修订和废止情况。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规章制度要及时进行修订:

 (一)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变化,原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时; (二)

 分公司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管理模式调整、经营范围调整和业务流程调整等情况发生时; (三)

 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制度本身不合理、不完善的; (四)

 “试行”和“暂行”超过一年的。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程序按照制定时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规章制度要及时予以评估、调整或废止:

 (一)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废止,使分公司规章制度失去法律依据的; (二)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原规章制度与新的结构不相适应时; (三)分公司发展战略调整时; (四)规章制度规定事项已经不存在、执行完毕或无继

  续施行必要的; (五)新的制度生效,相关原制度废止。

 第二十九条

 每年企业科对分公司运行中的制度集中进行摸底,梳理及评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制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企业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