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工伤事故管理规定前言为了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分析,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系首次制定。本制度由技安环保处提出。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归口。本制度起草单位:技安环保处。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本制度所代替制度的历次版本: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为了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分析,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系首次制定。

本制度由技安环保处提出。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归口。

本制度起草单位:技安环保处。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

本制度所代替制度的历次版本: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告、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调查处理及工伤保险待遇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工伤事故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构成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3.1

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4

总则

工伤事故的报告、认定、调查处理及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5

组织机构与职责

5.1

组织机构

工伤事故管理工作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由技环处归口管理,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协同工作。

5.2

职责

5.2.1

技环处负责或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上报及档案管理;会同人力资源部组织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初审职工意外伤害事故申报。

5.2.2

医院负责组织或参与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负责职业病预防和诊断。

5.2.3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协调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负责新进厂员工岗前体检和职业禁忌症人员岗位调整;会同技环处组织工伤

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参与工伤事故人员岗位调整等有关事项的处理。

5.2.4

财务部负责支付工伤职工的救治费用和应由公司承担的工伤待遇费用;负责职工意外伤害事故审核及待遇支付;参与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

5.2.5

工会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

5.2.6.

事故单位负责及时上报工伤事故情况、组织伤者医疗救治、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6

管理内容与要求

6.1

工伤事故认定

6.1.1

人员范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

6.1.2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6.1.3

工伤事故范围:见附录(A)

6.1.4

工伤认定

6.1.4.1

技环处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西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1.4.2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西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2

工伤事故报告

6.2.1

发生轻伤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技环处,技环处在24小时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6.2.2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领导应立即电话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及技环处,公司在1小时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2.3

工伤申报应提供的材料

6.2.3.1

事故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6.2.3.2

工伤职工当天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

6.2.3.3

现场目击者旁证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6.2.3.4

工伤职工本人事故经过及身份证复印件。

6.2.3.5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2.3.6

事故单位填写《职工伤亡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详见附录B)、《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详见附录C)、《工伤认定申请表》(详见附录D)、《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详见附录E)(重伤、死亡事故填写)。

6.2.3.7

申请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

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例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3

事故调查

6.3.1

轻伤事故,由技环处会同大安全管理相关分管单位及事故单位组织调查。

6.3.2

重伤、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6.3.3

事故调查中,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6.4

事故处理

6.4.1

接受、执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事故处理决定。

6.4.2

公司内部按照《安全环保行政处罚制度》进行处理。

6.5

劳动能力鉴定

6.5.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5.2

劳动能力鉴定由技环处、人力资源部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该委员会的具体规定和安排组织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5.3

工伤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6.5.4.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但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6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按照公司《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7

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技环处每年检查考核一次。

A

(规范性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

酗酒导致伤亡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B

(规范性附录)

职工伤亡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

单位(分厂):

负伤者姓名

车间

工段

班组

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

事故发生调查分析主要成员

(单位、姓名、职务)

主要责任者

责任者本人签字

责任者单位领导签字

处理结果

分厂厂长:

分厂技安员:

车间主任:

车间技安员:

C

(规范性附录)

编号:

1、

事故发生地点:

分厂

车间

工段

班组

岗位(工作点面)

2、

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

3、作业种类:

4、起因物:

5、事故类别:

6、事故严重级别:

7、事故原因:

其中直接原因:

8、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用工形式

工种

工资

本工种工龄

安全教育情况

伤害部位及程度

备注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

其中伤者损失工作日: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

其中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

11、事故简要经过:

12、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4、技安部门意见:

事故单位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表日起:*年*月*日

D

(规范性附录)

编号: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

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

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

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

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诊断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

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

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确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

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职业、工种

或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

申请工伤或

视同工伤

事故时间

诊断时间

伤害部位

或疾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

危害时间

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

职业病名称

家庭详细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ZD/DL

11·26-2009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签字*年*月*日

用人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章*年*月*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

章*年*月*日

备注:

ZD/DL

11·26-2009

E

(规范性附录)

1、企业详细名称:

址:

话:

2、经济类型:

国名经济行业:

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

4、事故地点:

5、事故类别:

6、事故原因:

其中直接原因:

7、事故严重级别:

8、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用工

形式

工种

级别

本工

种工龄

安全教

育情况

伤害

部位

伤害

程度

损失工

作日

死亡者死亡原因

备注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元):

11、事故详细经过:

12、事故原因分析;

13、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4、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处理意见:

15、附件(事故现场照片、伤亡者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

负责人

16、参照调查人员:

制表人

(注:以上第11~16项内容附文于后)

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本表由企业填写,每项必须填写清楚。由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给有关部门。本表不专门印制,可根据需要按照上述内容另行填写或打印。有关项目的填写要求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和有关规范、标准;其中“事故严重级别”指重大死亡事故、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其解释见《报表制度》。

篇2:二十、员工伤害补偿规定

二十、员工伤害补偿规定 本文关键词:二十,补偿,伤害,员工

二十、员工伤害补偿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二十、员工伤害补偿规定(一)总则第一条目的本规定是为了明确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公司给予补偿的具体办法。第二条补偿范围补偿的对象限于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因故受到伤害的员工

二十、员工伤害补偿规定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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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二十、员工伤害补偿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定是为了明确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公司给予补偿的具体办法。

第二条

补偿范围

补偿的对象限于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因故受到伤害的员工及其家属;受伤害员工因同一原因接受其他伤害补偿时,公司仅向其支付相当于余额的补偿。

第三条

例外

因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伤害时,由有关部门认定后,不予以伤害补偿,或给予部分补偿。

(二)补偿

第四条

补偿种类

补偿的种类包括:

1.

疗养补偿;

2.

休养补偿及休养薪金;

3.

长期伤病补偿及长期伤病薪金;

4.

后处理薪金;

5.

伤残补偿及伤残薪金;

6.

家属补偿及家庭补助;

7.

殡葬费;

8.

退职薪金。

(注)以上所列的“××薪金”指附加薪金。

第五条

疗养补偿

指因工受伤或患病时,公司向其支付必要的疗养费;疗养费直接付给员工医疗的定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所需的转院交通费由公司负担。如须家属陪同时,由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偿。

第六条

休养补偿及休养薪金

为辅助治疗,如需休养时,公司除给予休养补偿外,并附加休养薪金;休养薪金仅限于休养期,其数量为平均额的40%。

第七条

长期伤病补偿及长期伤病薪金

如受伤害者经疗养3年后尚未治愈,除予以长期伤病补偿外,并附加长期伤病薪金;长期伤病工资为平均工资的40%。

第八条

后处理薪金

受伤害者经治疗后,如需要医疗后处理(如外科手术后处理、安装假肢、义眼等),应向其支付后处理薪金;后处理薪金为平均额的60%。

第九条

伤残补偿及伤残薪金

因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时,除予以伤残补偿外,并附加伤残薪金(伤残薪金按伤残程度分级支付)。

第十条

家属补偿及家庭补助

员工因伤害死亡时,除对其家属予以家属补偿外,还给予家庭生活补助;以上两项补偿规定,应一次性支付。

第十一条

殡葬费

员工因伤害死亡时,公司按有关规定负担殡葬费.

第十二条

退职薪金

受伤害员工如退职时,公司向其支付退职薪金;退职薪金的支付标准为:本人退职前薪金×支付天数;支付天数按本人实际年龄分段(17岁以下为600天;18-22岁为588-540天;23-26岁为528-492天;27-30岁为480-444天;31岁以上为432天)。

(三)申请手续及支付方法

第十三条

申请手续

受伤害后,员工应迅速将医师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报请上级主管,提交总务部门。

第十四条

支付方法

非薪金性补偿,直接支付给本人或其家属;薪金性补偿分月随薪金支付,必要时也可临时支付,但伤残薪金、家庭补助和退职薪金可在申请后立即支付。

(四)附则

第十五条

对临时工的伤害补偿也按本规定办理。

篇3:生产企业制度-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生产企业制度-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工伤,企业制度,事故,生产

生产企业制度-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总则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

生产企业制度-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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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2.3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5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

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9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

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

犯罪或者违法;

3.2

自杀或者自残;

3.3

斗殴;

3.4

酗酒;

3.5

蓄意违章;

3.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

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

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

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4

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

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

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

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

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

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

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

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

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

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

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

伤亡事故的结案

7.1

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7.2

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