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工程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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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LW201404006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二○一四年三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湖北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海淀区温泉 C03 限价房转公租房 1#、2#住宅楼(结构)

 2、分包合同内容:

 2.1 劳务分包承包方式:劳务包清工、包辅材、包小型工具机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材料消耗、包周转材料合理使用等一切与完成本工程有关的内容。

 2.2 本合同分包范围:

 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施工说明、工程做法以及标准图集、技术交底、设计变更、洽商、工作联系单等所表明的全部土建主体结构施工工作(不含二次结构、钢板网墙、不含钢结构制作安装及钢筋加工成型)。

 2.3 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2.3.1 结构工程劳务承包范围:

 (1)施工图纸范围内主体结构工程项目加洽商、变更的全部劳务用工,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人工开挖集水坑、电梯基坑、人工清槽底和打钎(含局部修边坡、局部边坡稳定处理,含打钎机械租费);验槽和各种槽、沟、坑几何尺寸的清(修)理用工、局部扰动土夯实处理、拍底;砼垫层浇筑、压光;肥槽回填;底板防水找平层、砼保护层施工、地下室外墙防水基层修补、抹灰、压光、地下室外墙防水保护层;(如不做找平层、保护层施工,按实际面积每平米扣除 2 元钱);地下室基础导墙、砖模;外檐及各种现浇挑檐、檐廊、雨罩、台阶、空调挑板、窗套、人防通道、各种阳台栏板;水箱基础、砼装饰架、室内及屋顶设备基础、水箱基础等各种设备基础、砼通风口等施工图纸(含洽商、变更)范围内全部主体结构项目均属于结构工程承包范围。同时,包括所有图纸标注的建筑结构预埋件(含塔吊锚固埋件)的加工及安装;大模板保温;构造柱顶板洞预留,水电图纸标注的≥300mm*300mm 或 0.09m2以上的留洞,结构图及建筑图标注的如“空调孔、冷凝水、通风系统、消防箱体、雨水口、强、弱电箱、燃气等” 所有预留洞,均由承包人进行施工。(如遗漏,其专业打孔费用由结构劳务承包人自行承担)。

 (2)主要施工方法:

 机械施工:1#、2#住宅楼各配备一台塔吊,共 2 台塔吊;钢筋在场外加工成型,承包人需负责配备钢筋工在钢筋场验收钢筋、点料及配合运输、卸车及半成品钢筋需场内人工倒运;承包人劳务施工包括与钢结构分包的工序配合、场地配合用工。

 模板施工:1#、2#楼地下部分均采用多层板模板;地上部分核心筒为钢制大模板,其他为多层板模板,墙体预制构件节点局部采用组合钢模板;地下为双排脚手架,地上三层为挑架。模板用穿墙杆及止水穿墙

  杆由结构队提供; 1#、2#楼四层及以上为装配式剪力墙结构;预制构件吊装、固定、注浆、封堵、绑钢筋、支模、等有关装配式结构施工工艺所含内容,过程中的成品保护,配合验收且达到验收标准,以上装配式施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无论是结构图还是建筑图上的砼结构、钢筋砼结构均属于此次劳务招标范围。模板支护时限:所有模板及支撑等应在规范规定的拆模期后 1 周内进行拆除、清理、码放,若无其它地方使用,应在规范规定的拆模期后 1 个月内及时通知项目部退租,若超过 1 个月,超过部分的租费由劳务队承担 50%,在劳务结算时扣除。所有柱模板应及时退租,且时间不能超出拆模后 15 天。拆模时限由项目部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记录并通知劳务队;若退租时因模板未清理干净或人为损坏造成退租费用增加的,其费用由劳务队承担,在劳务结算时扣除。

 混凝土施工:混凝土顶板养护采用覆盖塑料薄膜浇水养护,墙体采用涂刷养护灵或洒水养护,墙柱拆模后采用包裹一层麻袋片一层塑料薄膜浇水养护。所有栋号除地下结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采用汽车泵、车载泵及地泵相结合方式进行砼浇筑外,其余部位砼浇筑均按车载泵及地泵相结合方式进行考虑,若承包人要求采用汽车泵浇筑,经项目部同意后方可采用。超出费用乙方承担 70%。

 钢筋:钢筋连接方式:φ14 及以上采用直螺纹机械连接接头、小于φ14 采用绑扎搭接;所有钢筋由钢筋加工厂加工,承包人负责配合翻样并常驻加工厂 3-4 人负责点数;所有墙体钢筋保护层垫块须采用水泥垫块。现场用局部用少量钢筋,在经项目部相关人员同意后可由现场自行加工,但严禁私自切割钢筋,一经发现严厉处罚。

 基槽开挖: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均由专业分包队伍施工,但需承包人配合做好以下工作:及时进行槽底人工清土(300mm 厚)、人工开挖小型集水坑及柱墩基础、打钎拍底、砌筑底板导墙等工作;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道路、场地清扫工作,确保现场大门外 500 米以内的区域内场地干净,出现遗洒及时清扫,若因此而出现的环卫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本工程设置后浇带,后浇带留置、处理,施工缝留置、处理、砼浇筑、模板拆除等均有承包人负责,均在承包范围内。

 2.3.2 架子工程用工:

 包括结构阶段脚手架及现场文明安全施工防护搭拆全部劳务用工。包括但不限于 :(1)地下、地上结构内外脚手架、防护架,承包范围内塔吊回转半径范围内的临建防护、上人马道、地泵防护、配电箱防护、室内脚手架搭设、拆除(无论何种形式架子)、预留洞口防护;邻边洞口防护、地泵防护、过程中因施工需要反复搭拆的临边防护架子、配合土方、结构地下室上人马道、人行通道、架子管、脚手板、安全网、卡扣进退场装卸车、区域内临时围挡的封闭等用工。悬挂各种标语牌、安全防护标志等用工。架子管、卡扣、脚手板、安全网、红白道刷油漆、换螺杆、等的维修用工。

 (2)施工中部分大模板无支腿,需放入插放架内,插放架安、拆、场平等由承包人负责,不另行增加

  费用。

 (3)室内防护在装修时,清点、移交给装修队伍,外檐及室内与装修无关的防护必须全部拆除。

 (4)脚手架搭拆费按平米单价包干,若承包人无搭拆能力或不能达到文明安全施工工地标准的,或者不愿拆除的,发包方安排专业施工队伍施工时, 按 实际支出(不按承包方的 投标 报价)在结算时从承包方劳务费用中扣除。

 2.3.3 辅助和其他用工包括:

 (1)建筑材料、周转材料、施工机械的进退场、装卸车、码放、倒运、保管用工;配合废钢筋料的装卸车及押运用工;施工机械设备(塔吊、外用电梯、搅拌站除外)的调试、保养及周转材料维修用工;所有施工机械用工(塔吊、外用电梯、搅拌站司机除外);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渣土清运至指定地点及装车用工;水平后浇带防护,竖向后浇带的维护;施工期间停水、停电、图纸变更、其他不可预见用工(停工、窝工);竹胶板进场后的刷漆封边处理,待结构完工后对使用的木模板、木方子和竹胶板进行清理、指定地点码放、起钉子,钢制大模板的修理、清理、刷油以及配合退租的用工;冬雨季增加用工;大于 0.09m2 以外的结构预留预埋施工;材料场内外二次搬运用工;承包人方必须配备的“安全员、临时电工、电气焊工、施工员、劳务管理员、测量员、质检员、资料员、试验员、领料员、塔吊哨工炊事员”。(注:各专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100%持本企业上岗证。所有劳务人员统一配备发包方提供的安全帽及反光背心 ,其费用从结算中扣除。资料员、试验员由甲方统一管理,其月工资从劳务队月度生活费中扣除);生活区警卫、卫生清理、搭铺、钉床板、承包人食堂内部的设施用工等所发生的费用,都综合在正式工程的综合包干单价中,不另行计算用工。

 (2)本工程从开工至竣工退场完毕所发生的任何现场零星用工(包括现场内倒料等),都综合正式工程单价内,如果现场内的零工承包人不安排人员,发包人有权利另安排其他队伍,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3)阳台结构施工无论何种型式,劳务结算时一律按 50%计算建筑面积。

 (4)以上承包范围的辅助和其他用工均已综合在平方米包干单价之内,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5)

 特别注明:前期施工完的塔吊基础及临边防护产生的费用,根据实际支出在结算时扣除。

 2.3.4、暂设工程用工:

 发包人负责提供承包人所必需的暂设条件,如办公、生活暂设用房, (住宿地点距施工现场 1 公里左右),材料仓库用房,必要的现场硬化道路等,如部分办公、生活暂设用房、材料仓库用房、必要的现场硬化道路等,需由承包人代行施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将按照 5 65 元/工日给承包人计取(发生的工日按照 12 定额计算规则计取)。

 2.3.6 安全文明施工范围:

 (1)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和施工队生活区及场外区域管理,按区域划分分段分片管理环卫卫生。并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公共设施施工管理,例:配电箱底座砌筑和回填砂子,基坑边防水台墙及冬雨季排水沟槽砌筑、架体搭设、地下室抽水、公司和政府部门检查、文明工地评比时的现场整改工作等。

  (2)针对现场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场内清理、覆盖、洒水、门前三包路面清扫等工作,如因承包人原因,致使甲方受到城管,环保等社会政府部门的罚款,此费用由名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视其情节进行加倍处罚。

 (3)本工程要求乙方配备不少于 2 名专职文明施工人员,负责工人生活区及现场场地内每天的卫生清理(含厕所)、卫生保洁、材料码放等文明施工内容。

 2.3.7 材料管理,从结构施工开始至周转材料退租完的材料看管,均由承包人自行安排,每天安排 2人专职管理材料,及时组织材料清理和规范码放,该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2.3.8 肥槽回填用工:本单价包括肥槽土方回填,均按人工回填计算,总包负责将土运至施工现场。土方回填时,若结构劳务队因劳动力因素顺延工期时,发包方有权安排机动施工队伍回填肥槽土方,按实际支出费用,在结算时从结构劳务费用中扣除;如实际承包人施工使用大型机械配合回填土,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9 本工程施工图纸发包人提供 1 套,其余承包人自行复印解决,不另行计算费用。承包范围所涉及的以上用工(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的用工)均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的用工,本工程施工图纸承包范围未涉及到的用工(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的用工)不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的用工。

 2.3.10 外协用工、现场外发生的计时工以及工程范围外增加内容无法用定额计量的计时工,必须在发生前填报计时工用工单由项目经理、经营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总金额超过 1 1 万元需由主管副总和公司总经济师签字确认方生效。逾期不办理者视为劳务队自动放弃费用主张。计时工签用单由公司给定统一表格形式,表格中需注明事由,发生时间、地点、用工人数,安排主管人名,计时工单价按照 100 0 元/ / 人/ /天。

 计。(现场内的零星用工不属此条范畴,即使过程中签认,结算时也不作调整,因为现场内的零星用工由劳务队在报价时自行考虑并报入平米综合单价内。)如果现场内的零工承包人不安排人员施工,发包人有权利另安排零星队伍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工日单价按实际发生计算,从竣工结算中扣除。

 2.4 其

 它:

 2.4.1 承包人方需自备工人宿舍所使用的床及床板设施,此结算时不发生其他调整费用;2、施工队的食堂场地由甲方提供,并由甲方项目部统一安排,统一安装水、电表,食堂炊事用具由施工队自备(如由发包方提供,费用从承包方结算扣除)

 2.4.2 严禁承包人在生活区内开设如“小卖部、棋牌室、饭馆”等经营性场所,发现一处按罚款 10000元。

 2.4.3 由于承包人厨房、住宿、库房违规使用造成的政府部门罚款,均由承包人负责承担一切费用。

 2.4.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违章罚款,由项目经理部开据罚款单,上报公司相关处室,经审核后转交成本管理处从人工费结算任务书中扣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一律不向项目经理部交纳任何费用。

 3、工程地点:海淀区温泉 建筑面积:22468.67m2 。

 4、合同金额:6034968.55 元(人民币),

  大写:陆佰零叁万肆仟玖佰陆拾捌元伍角伍分 (含税金及合同备案费用以及中小型机械、用具工具使用费在内)。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2014 年 3 月 7 日 竣工日期:2014 年 9 月 30 日 总日历天数为:208 日历天 开工时间以人工清槽之日开始计算,竣工为租赁材料全部退租完毕。开竣工日期以项目部、施工管理处共同核定签字确认为准,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6、劳务作业人数: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 190 人,高峰期提供 240 人。

 6.1 劳务管理需求队长 1 人、钢筋工长 1 人、木工工长 1 人、砼工长 1 人、安全员 1 人、临时电工人、劳务管理员 2 人、测量员 4 人、质检员 1 人、试验员 1 人、库管员 1 人、塔吊哨工 8 人、炊事员 3 人。

 7、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劳务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9)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4 年 3 月 19 日 合同订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 31#院

 发包人:

 (合同专用章 )

  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顺八条 9#

 住

 址:朝阳区王四营乡官庄村 116 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9、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9.1 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 28 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9.2 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 28 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9.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4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5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能够保证施工需要。

 9.6 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7 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9.8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9.9 检查承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9.10 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 60 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9.11 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9.12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9.13 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9.14 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0、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0.1 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 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10.3 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4 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10.5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10.6 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0.7 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8 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0.9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10 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10.11 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0.12 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0.13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0.14 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0.15 在发现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 60 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0.16 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1、工期顺延: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12、延误损失: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7 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 7 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1)第十一条(3)、(4)、(5)项; (2)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3.2 不可抗力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4 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14、送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7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人接收、拒收的,视为同意对方要求。

 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 7 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15、事故处理:

 15.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2 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16、施工变更:

 16.1 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6.1.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6.1.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6.1.3 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6.1.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6.2 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6.3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补偿总额不能超出分包合同价款的 5%),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发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在 22.4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

 18、安全责任:由于发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0、合同解除:

 20.1 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20.2 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20.3 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 28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4 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5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0.6 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撤离现场。承包人未及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20.7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0.8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

  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1、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2、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

 22.1 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XXX,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号为 XXX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发包人现场执行经理 XXX,身份证号是 XXXXXXXXXXXXXXXXXXXX,委托权限: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22.2 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 XXX,职务:施工队长,岗位证书号:京建施HB- - 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XXX。委托权限: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22.3 发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 XXXX,上岗证号考 XXXXXXXXXXXXXXX,职责为 负责收集整理留存项目部劳务管理资料,并协助项目经理进行日常劳务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承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 XXXX ,上岗证号考 XXXXXX,职责为负责上报劳务企业劳务管理资料,并协助施工队长及发包人劳务管理员进行劳务管理及协调工作 22.4 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 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职务:施工队长,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X

 ,在京住址:

 朝阳区王四营乡 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3、图

 纸:

 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5 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

 1 套。

 24、材

 料:

 24.1 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3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需要承包人施工现场内运输、卸车的非承包人所需材料、设备、构配件,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发包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包人负责在 3 日内更换或调整。

 24.2 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7 %。

 24.3 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

 结构辅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钢筋保护层垫块、现场倒运钢筋用推车的钢管架及轮胎、火烧丝、钢丝刷、塑料薄膜(彩条布)、空压机、空压管、铅丝、元钉、砂轮切割片、磨光机片(磨铁用)、磨光机片(磨水泥墙用)、锯条、脱模剂、杠铅笔、垫块、壁纸刀架、油刷等。

 中小型工机具:指除“塔吊、地泵、布料杆、搅拌机、装卸机、配料机、水泥罐、施工现场配电室与二级配电箱及其电缆、施工用临时照明及消防器材”以外所需的工机具。

 25、质量标准:

  本工程应当达到的质量评定 合格(奖项:结构长城杯银杯)

 等级。达到此标准将按照

 标准予以奖励,未到达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 5.00 元/m2 标准予以处罚。

 质量奖项:结构长城杯银杯 。该奖项价格已含在劳务结构合同总价中,经发包方验收施工质量未达到此奖项标准,发包人将从总价中扣除 5 元/m2 ,在结算时予以扣减。

 26、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文明安全样板工地。达到此标准将按照

 5.00 元/m2 标准予以奖励(该价格已含在劳务结构合同总价中,如经甲方项目部及公司安全处共同验收,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从总价中扣除 5.00 元/m2 ,在结算时予以扣减。)

 27、送达:

 本合同 14 条约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1)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进行结算或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承包人表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提供施工必须的工程材料、图纸; (4)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停止违约支付分包合同价款行为的; (5)要求发包人确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签认零工、窝工; (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劳务工程不符合约定部分予以整改的; (7)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人员、提供合法有效的管理资料等履约行为; (8)本合同 9.10、10.15 所列事项; (9)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28、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 28.1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下列第(4)种方式计算:

 (1)固定合同价款;

 (2)工种工日单价; (3)综合工日单价; (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

 (5) 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详见附件劳务报价明细单。

 28.2 综合单价包含以下内容:(1)工人工资;(2)劳保统筹费用;(3)劳动保护费用;(4)管理费用;(5)各项保险费用;(6)辅材及中小型机具工具费;(7)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用中的人工费;(8)利润;(9)印花税和合同备案费用;(10)进出场费;(11)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应由劳务承包人承担的 3.36%税金及所有费用。

 28.3 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为 合同总价的 5% ,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调整标准为 只调整合同总价 5%以外部分,合同总价 5%以内部分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为 建设单位签认的变更洽商的增减工程量,套用北京市 2012 年定额相关子目,乘以综合工日包干单价 100 元/工日计算,

  累计金额超过合同总价在正负 5%以外部分的,按实调整增减合同结算价款,调整程序为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调整。

 28.4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及依照本合同 28.3 条约定的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调整。

 28.5 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 合同价款中包含

 ,其中人工费

  元。

 28.6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工日单价为:

 ,单价为

 元/工日,共

  工日;

 ,单价为

 元/工日,共

  工日;

 ,单价为

 元/工日,共

  工日;

 ,单价为

 元/工日,共

  工日;

 ,单价为

 元/工日,共

  工日; 另: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

 元; 28.7 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综合工日单价为

 元/工日,共

 工日。

 另: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

 元; 28.8 采用第(4)种方式计价,即建筑面积综合单价。

 地下结构综合平米包干单价:

 279.00 元/ m2 ,建筑面积 3513.16 m 2 合计金额 980171.63 元 1~3 层结构综合平米包干单价:

 210.00 元 / m2 ,建筑面积 3535.05m 2 合计金额 742360.51 元 4 层及以上结构综合平米包干单价:215.00 元 / m2 ,建筑面积 15420.46m 2 合计金额 3315398.9 元 地下脚手架搭拆综合平米包干单价:11.00 元/m2 ,建筑面积 3513.16 m 2 ,合计金额 38644.76 元; 地上脚手架搭拆综合平米包干单价:15.00 元/m2 ,建筑面积 18955.51 m 2 ,合计金额 284332.65 元; 质量综合平米奖励包干单价:5.00 元/ m2 ,建筑面积 22468.67m 2 合计金额 112343.35 元 安全文明施工综合平米奖励包干单价:5.00 元/ m2 ,建筑面积 22468.67m 2 合计金额 112343.35 元 工期综合平米奖励包干单价:5.00 元/ m2 ,建筑面积 22468.67m 2 合计金额 112343.35 元 另:辅助材料及中小型机械工具费综合平米包干单价:15.00 元/ m2 ,建筑面积 22468.67 平方米,合计金额 337030.05 元; 特别注明:

 ①税金及合同备案费用以包含在综合包干单价内;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及时提供完税证明,如不能及时提供,发包方暂停付款,直到资料补齐为止。经三次催促后仍不办理直接在结算中扣除。

 ②综合包干单价中不含钢筋加工费用,实际施工钢筋由场外加工,但包含承包人应的提供配料单、点料、装卸车、押车等配合的费用(详见协议书 2.3 款)。

  ③结合本工程现场场地和机械设备(如塔吊)的覆盖情况,综合单价已经包含施工过程中降效、抢工、倒运材料等所有费用。

 28.9 外协用工、现场外发生的计时工以及工程范围外增加内容无法用定额计量的计时工,单价为 100.00 元/工日。

 28.10 采取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

 28.10.1 遇本合同终止、中止、解除时,双方约定:未形成建筑平米的劳务作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为 工日单价,计算规则为 2012 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或劳动定额计算用工量 ,单价为 100.00 元/工日。

 28.10.2 双方约定,本合同建筑面积为北京市 2012 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规则。合同建筑面积只供合同签订之用,结算时按劳务合同约定计算建筑面积,结算时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再调整。

 29、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29.1 结算 (1)结算时间:承包方应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上报结算书并完成结算。

 (2)合同执行过程中不进行结算。合同结算任务书必须将正式工程、临设工程、外协用工分开列项。(3)前期工程、工程范围外发生的计日工和外协用工,每月底 20 日前将当月经确认的计日工(详见2.3.10 条款)清单由甲方项目部上报甲方经理管理处备存审核,结算时一次性上报的不予认可。

 29.2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每月 15 日支付 现场施工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9.3 由于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以外的人员、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支付行为的,造成后果由发包人负责。

 29.4 每次付款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税务要求的正式发票。提供与其项目相对应的发票,不允许相互借票,挪用发票。

 30 、违约责任:

 30.1 发包人违约责任:

  30.1.1 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除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0 元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

 30.1.2 不按约定核实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除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0 元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

 30.1.3 不能提供足够的工作面,造成窝工的,除支付窝工费用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0

 元。

 30.1.4 不能按时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造成窝工的,除应支付窝工费用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0 元。

 30.1.5 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0 元。

 30.2 承包人违约责任:

 30.2.1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0 %。

  30.2.2 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0.2.3 承包人未达到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

 30.2.4 承包人以非正当方式(包括 10 人以上围堵、占据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发包人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第430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0.00 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继续予以赔偿。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索赔违约金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上限的约束。

 30.2.5 承包人未在每月 28 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30.2.6 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0.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0.4 发包人先有 30.1.1、30.1.2 行为的,承包人的 30.2.4 行为不构成违约。

 30.5 承包人先有 30.2.4、30.2.5 行为的,发包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不履行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手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存在连续状态的,自连续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时限。

 30.6 发包人 30.1.1、30.1.2 行为、承包人的 30.2.4 行为的违约责任由本合同双方、发包人及承包人下列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及承包人下列人员应当签订保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发包人: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 承包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31、特别约定:

 31.1 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如存在违约行为,造成承包人拖欠本工程务工人员工资的,除按照本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责任外,还应对承包人拖欠的本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31.2 承包人先有 30.2.4 行为的,双方约定自行为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双方签订的关于本合同分包价款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31.3 发包人 30.1.1、30.1.2 的违约行为、承包人 30.2.4 的违约行为赔偿义务不因双方在双方签订本合同结算书,发包人全额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全额支付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工资并将全部工资支付情况书面报送前签认的协议而免除。

 以上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为:在双方签订了本合同结算书,发包人全额支付了合同价款、承包人全额

  支付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工资并将全部工资支付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之后 3 日后签订特别协议。

 32、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33、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陆份,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负责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34、补充条款:见附件二 35、附件:

 附件一:保证书

 附件二:劳务合同补充条款

 保证书 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

 本人 鞠玉龙 是海淀区温泉C03限价房转公租房1#、2#住宅楼(结构)项目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并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人职责。

 本人承诺在本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作为发包人的授权委托人,在职责范围内禁止本合同30.1.1、30.1.2行为发生。如因本人原因发生上述行为,本人将依照本合同30.6的约定,对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

 时间:2014.3.19

  保证书 现场执行人

 本人

 XXX是海淀区温泉C03限价房转公租房1#、2#住宅楼(结构)项目现场执行人。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并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人职责。

 本人承诺在本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作为发包人的授权委托人,在职责范围内禁止本合同30.1.1、30.1.2行为发生。如因本人原因发生上述行为,本人将依照本合同30.6的约定,对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场执行人:

 时间:2014.3.19

 保证书 施工队长

  本人XXX是海淀区温泉C03限价房转公租房1#、2#住宅楼(结构)项目承包人施工队长。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并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人职责。

 本人承诺在本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作为承包人的授权委托人,在职责范围内禁止本合同30.2.4行为发生。如因本人原因发生上述行为,本人将依照本合同30.6的约定,对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队长:

 时间:2014.3.19

  附件二

 劳务合同补充协议

  一、安全管理补充协议

 (一)、安全管理责任目标 经双方约定,本工程要达到的安全管理责任目标分别如下:

 1.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

 2.工人入场三级教育考核率达到 100%。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达到 100%。

 4.无重伤及亡人事故,轻伤率小于 0.2% 。

 5.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及时率达到 100%。

 (二)、文明安全施工承包费用

 1、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5.00 元/m2 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文明安全样板工地” 和“绿色施工样板工地”。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从总价中扣除 5 元/m2 ,在结算时予以扣减。

 发包人已经申报北京市“文明安全样板工地” 和“绿色施工样板工地”,而承包人施工质量未达到北京市文明工地标准的按以上办法执行。

 (三)、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1.2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安全施工作业的工艺条件和环境。

 1.3 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1.4 发生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1.5 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和分工,并确保安全体系有效运行。

 1.6 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市安监局等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信建总以及四公司制定的《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文明安全施工违章和隐患处罚细则》、《伤亡事故管理办法》、《十项达标管理制度》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7 乙方必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配备专职安全员 2 名,专职临电电工 1 名,且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乙方配备的安全员、临电工,不得从事其他管理工作,负责所承包范围内的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1.8 乙方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特殊工种,并确保持有效证件上岗率必达到 100%。乙方所使用的劳务工人必须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