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分局
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副
本)
×公回字[20××]
× 号 申请人:张×,性别 男, 年龄 19 岁,住址××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单位及职业无业。
被申请人:黄××,单位与职务:
刑侦大队民警。
申请人张×于20××年2月9日以黄××系受害人吴××的亲属为由提出要求办理张×盗窃 案的黄××回避的申请,经审查,认为黄××与吴×没有亲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字规定,由本局局长×××决定驳回张×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五日以内,向本局申请复议。
(公安局印)
二○××年二月十日
本决定书已收到。
申请人
张×
20××年 2 月 10 日
此联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