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1 - 关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效盘活低效工业用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根据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部令第 61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 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的通知(清府函〔2020〕95 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行政措施为手段,以提升工业用地效益为目标,充分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逐步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

 (二)基本原则。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效率优先、循序渐进、依法依规、保障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

  - 2 - 土地投资协议、招商引资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使用土地,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土地产出率、税收等指标未达到约定要求,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建设用地。

 本市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且已开发建设但土地利用率低下,尚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低效用地盘活利用,适用于本实施意见。

 三、低效工业项目用地认定标准 以下工业项目的用地应认定为低效用地:

 (一)按照规定,已建成投产但未达到投资协议(招商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的,或者未达到投资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的。

 (二)建筑密度低于 30%,或者容积率低于 0.8 的工业用地;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的 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结束时,仍未达到约定的建设面积和投资额度的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 6 个月以上且未竣工的; (四)用地范围内尚有成片空闲超过 10 亩,按空间规划可开发利用而未开发的工业用地; (五)已竣工投产项目亩均税收连续两年达不到辖区内工业企业平均税收或辖区内该行业平均税收 60%的工业用地;

  - 3 - (六)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开发建设,但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未投产或者投产后停产至今一年以上的。

 (七)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高污染、高效能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 (八)环保、市场监管、安监、税务等行政部门和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 (九)符合城乡规划,但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或者建成简易建(构)筑物的工业用地。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盘活利用措施

  (一)限期开发。自认定之日起,签订补充协议,限期开发建设,完成原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要求。到期仍未履约的,严格按约定处置,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转型升级。鼓励在符合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服务业和文化产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空间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鼓励流转。对符合园区规划、产业政策的项目,由于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企业依法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 4 - 权。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企业(含个人)低效用地地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进行集中开发利用。对收购划拨性质的土地,须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后再办理转让。

  (四)重组共建。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丧失市场前景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促进整合利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可协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引入新的投资主体,通过异地合作共建、产业梯度转移、嫁接项目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五)土地置换。对因区域规划调整、环保要求等原因导致不适宜在原址上继续生产经营,需要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经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异地置换等价值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促进企业发展。

 (六)协议收回。对不能通过改造升级、合作转让或重组等方式盘活的低效用地,通过协商后以协议方式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土地收购价格按现行工业用地最低价结合剩余年限评估确定;地上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包括围墙、水泥坪等构筑物),原则上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机械设备等动产部分由企业自行处置不予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

 (七)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对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低效工业用地,并符合相关政策的,可享

  - 5 - 受我市现行“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工信、发改、招商、税务、自然资源、住建、土储、财政、环保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促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工信部门提供的低效工业项目清单组织低效工业项目用地的相关资料收集工作,配合市政府协调各职能部门拟订低效用地处置方案;工信部门负责低效工业项目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并将低效工业项目清单提供给自然资源部门;发改部门负责提供项目投资总额、已投资额及相关资料;商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进驻相关协议;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年度纳税证明情况和相关辖区行业平均亩均税收材料;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情况、建筑物、构筑物价格评估的相关材料,审查认定建设项目开发进度情况;土地开发储备部门负责拟定收回土地处置方案、将收储费用列入收储计划、收回土地补偿费的拨付;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收回土地的补偿资金;环保部门提供企业排放情况,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等,提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名单。其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好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

  (二)制度保障 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与集约用地相挂钩的税收调节机

  - 6 - 制,适度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依法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土地保有环节成本,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效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实行优惠奖励与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相挂钩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资金,对项目建成达产后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亩均税收贡献大或安置吸纳就业人数多或盘活低效用地成效显著的企业实施奖励。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应配套政策文件,加强政策保障力度。

 (三)加大惩戒力度 对不配合开展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的用地单位,应采取以下限制措施:一是在本市范围内不得批准再向政府申请的建设用地;二是限制办理土地抵押、出租行为;三是停止享受相关优惠、鼓励政策;四是列入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诚信黑名单。

 (四)强化跟踪监督 对低效工业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监督监管,通过因地制宜落实盘活利用措施,加速低效用地退出。

 六、附则 (一)特殊项目用地处置视其重要程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上级有最新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