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再次鉴定流程

 一、上海工伤再次鉴定流程 1、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 15 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3、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4、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二、工伤主要种类

 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 ⑴轻伤; ⑵中度伤; 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 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类:

 ⑴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 ⑶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老工伤 至 2012 年,老工伤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理解是将发生在 1996 年 10 月 1 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理解也存在偏差。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意味着不仅 1996 年 10 月1 日以前,就是 2004 年 1 月 1 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

 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

 三、工伤监督管理 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