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卖 方:
地 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 方:
地 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卖买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共同遵守:
1. 商品:
2. 规格:
3. 数量:
4. 单价:
5. 总价:U.S.D(大写:)
6. 包装:
7. 装运期:
收到信用证后
天。
8. 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
经
至
.
9. 保险:
10. 付款条件:
(1)
买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
天在
到期。
(2)
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
%。
11. 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 注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国际民间贸易协议书
卖方:
(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
买方:
(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达成如下贸易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第二条 买方须由卖方承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消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用证承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三条 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 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 发票一式四份;
3. 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 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第四条 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 交货:
1. 交货期为
;
2. 装运港
.
第六条 装运条件:
1. 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预计抵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
2. 买方可指定
远洋运输代理公司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责支付港口所有费用。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把船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3. 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详细情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4. 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第七条 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第八条 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定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定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定金并写信给买方告知理由。
第九条 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并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第十条 适用规则和章程:
1. 装运条款:见清单B;
2. 外轮在
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 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
,
应遵照
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第十一条 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
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第十二条 卖方因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政变、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
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
某一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
第十三条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国家仲裁机构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
文签署,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清单A:
1. 物品名:
2. 货物规格:
3. 数量:(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数之5%)
4. 单价:
5. 总值:U.S.D
(每公吨价为
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 包装:
清单B:装运条款
1. 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20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诉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2. 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买方安排交货。
3. 买方将委托装运港
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承担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
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所有签证。
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 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及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承担。
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承担。
5. 卖方保证一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
公吨,滞留期/ 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
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
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留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行结算。
6. 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
清单C:
外轮停靠
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附件略)
甲方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国际商业合同
买 方:
地 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卖 方:
地 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 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 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 包装:
1 .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 .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 .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 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 、高并书以
“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
第五条 装运日期:
第六条 装运港口:
第七条 卸货港口:
第八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 支付条件:
按下列
项条件支付:
1. 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 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 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 单据:
1. 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 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 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 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 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 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 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
公司。
第十一条 装运:
1. FOB条款:
a. 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 卖方船运代理
公司
,(电报:
),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
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 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 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 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 CFR条款:
a. 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 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 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 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 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
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 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
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 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
项解决:
1. 提交
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 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 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国际售货合同
卖 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买 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订立下列合同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 品名、数量、价格
第二条 包装:
第三条 保险:由买方按发票金额100%投保。
第四条 唛头:
第五条 装运口岸:
第六条 目的口岸:
第七条 装运期限:
第八条 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
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
前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限为装船后15天在
到期。
第九条 装运单据:买方应提供下列单据。
1. 已装船清洁提单;
2. 发票;
3. 装箱单;
4. 保险单。
第十条 装运条件:
1. 装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 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一条 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不符部分。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议必须提供有声誉的、并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
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有权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 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均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条 其他: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双方商定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后, 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市用
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
卖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际购货合同
卖 方:
地 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买 方:
地 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基础上,达成如下购货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
第二条 数量
第三条 原 产 地
第四条 价格
第五条 装船:第一次装船应于接到信用证后30天至45天内予以办理。从第一次装船起,全部发运应在 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 优惠期限:为了履行合同,若最后一次装船时发生延迟,卖方提出凭证, 买方可向卖方提供30天的优惠期限。
第七条 保险:由买方办理。
第八条 包装:用
予以免费包装。
第九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5天(公历日)内买方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经确认的,全金额100%的,不可撤消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允许分期装船的信用证,见票即付并出示下列证件:
1. 全套卖方商业发票;
2. 全套清洁、不记名、背书提单;
3. 质量、重量检验证明书。
第十条 装船通知:买方至少在装货船到达装货港的7天前,将装货船到达的时间用电传通知卖方。
第十一条 保证金:
1 . 通知银行收到买方开具有不可撤消信用证时,卖方必须开具信用证
%金额的保证金。
2 . 合同货物装船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回给卖方。若出于任何原因(本合同第12条规定的除外)发生无法交货(全部或部分),按数量比例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支付给买方。
3 . 若由于买方违约或不按照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时间(第12条规定除外)开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必须按保证金相同的金额付给售方。
4 . 开具的信用证必须满足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内容。信用证所列条件应准确、公道,卖方并能予以承兑。通知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银行给开证银行提供保证金。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卖方或买方均不承担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无法交货或违约。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雇主停工、内乱、骚动、政府对进出口的限制、暴动、严重火灾或水灾或人力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
交货或装船时间可能出现延迟,买方或卖方应提出证明予以说明实情。
第十三条 仲裁: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在仲裁进行的同时,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的其余部分。
第十四条 货币贬值:若美元货币发生法定贬值,卖方保留按贬值比率对合同价格予以调整的核定权力。
第十五条 有效期限:本合同签字后,在7天内买方不能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本合同将自动失效,但买方仍然对第11条中第(2)、(3)项规定的内容负责,对卖方交付的保证金予以补偿。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
文签署,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卖方:
买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买 方:
地 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卖 方:
地 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
第二条 产地:
第三条 数量:
第四条 商标:
第五条 价格:
FOB
第六条 包装:
第七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 %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 保 证 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
%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 全套清洁提货单;
2. 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 原产地证明书;
4. 装箱单;
5. 为出口
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 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 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 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
立方(吨)。
第十五条 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
载重吨船来说,每天
U.S.D.。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市用
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
卖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