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责任制度2篇

 煤矿矿长安全承诺建立、公示、兑现、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特制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制度,是矿长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即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三条 按照矿安全部门下发的安全承诺书,承诺人必须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第二章

 安全承诺的建立 第四条 安全承诺的建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坚持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各类煤矿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 加大安全目标考核力度,制定实现矿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工作重点和措施,并跟踪检查执行情况。

 第六条 全面履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足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第七条 加大安全投入,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风险抵押金,确保煤矿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严格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坚决做到带班领导与工人同上同下,现场跟班作业、现场监督、现场检查、现场指挥、现场解决问题。

 第九条 认真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努力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

 第十条 认真组织实施 “人本安全、培训教育、提升素质”工程,积极创新安全培训机制,严格落实煤炭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加大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力度,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全面提升全员素质。

 第十一条 认真开展煤矿班组建设,全面提升企业班组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十二条 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有效治理重大安全隐患。保证按规划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 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和整改。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 “一通三防”、水害防治、顶板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杜绝非法违法生产、 建设行为,保证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未通过竣工验收,绝不组织生产。保证从事建设的施工单位有相应的资质,不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煤矿用工管理责任,维护职工权益,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使用。

 第十六条 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定期召开矿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遇到险情时在第一时间及时组织撤出现场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虛作假。

 第二十二条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

 安全承诺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 矿长每年向本单位全体职工进行公开承诺,签署承诺书,并在行人井口公示。

 第三章

 安全承诺的兑现 第二十四条 矿长必须严格落实承诺书内容,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作年度述职报告,其内容必须包括安全承诺的兑现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评议。

 第四章

 安全承诺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矿长承诺兑现情况将纳入年度述职内容和工作报告,经职工代表评议,并将评议结果纳入矿长年度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矿长年度绩效由上级公司进行考核,上级公司将考核结果告知煤矿并由煤矿存档。

 煤矿矿长责任制制度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

  ,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本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国有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3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4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5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6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7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8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9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0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11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过称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12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 、在本单位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14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16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17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18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19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20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21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22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23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24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2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6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经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 拒不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27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28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29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30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31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32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33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34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35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36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37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38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

 39 、按照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采掘工程设计进行作业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0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1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直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2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43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44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5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6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