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word版)

 xxx

 合同编号:

 广

 州 XX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 示范文本) )

 工程名称:XX 市 xxx 区 xxx 幼儿园装修工程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XX 市 xxx 区 xxx

 发 包 人:XX 市 xxx 区 xxx 幼儿园

  承 包 人:

 X XX 市 城乡建设委员会

 制定

 X XX 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 __ 年

 月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XX 市 xxx 区 xxx 幼儿园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 市 xxx 区 xxx 幼儿园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XX 市 xxx 区 xxx

 工程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等,详见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工程规模: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室外环境等,装修面积为 2960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 。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_天。

 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中标价

 元; (小写):

  元。

 项目单价: □ √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XX 市 xxx 区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略) )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1 .定义

  1.43 单位工程

 □

 名称:XX市xxx区xxx幼儿园装修工程

  □

 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等,详见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范围: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室外环境等,装修面积为 2960 平方米。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

 2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4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标准》 及地方、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

 5 5 . 施工设计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开工前

 (2)提供的数量:

  5.2 承办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

  (2)提供的数量:

  (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

  6 6 . 通信联络

  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设计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工程造价咨询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7 7 . 工程分包

  7.2 指定分包工程名称:

  7.4 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13 . 交通运输

  13.1 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含水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办理相关手续。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

 13.2 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

 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3.4 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事前要报告业主方委托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4 .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

 (1)

 监理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2)

 造价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3)

 建造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19 . 发包人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由发包人提供接驳点,承包人自行接驳。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3)

 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

 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要求确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

 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

  开工前。

 (5)

 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发包人于开工前十天应将发包方应提供的施工报建资料交给承包方,由承包方代办施工报建手续。

  (6)

 现场交验的时间:

  (7)

 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

 (8)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9)

 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系问题和邻近建筑物等保护工作的约定:

  委托承办人办理的工作有: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19.4 支付款项

 (1) 工程款支付期限 □ 按通用条款第 80.3 款、第 81.3 款、第 83.3 款等规定期限支付。

 □ 另作约定:

  (2) 工程款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20 . 承包人

  20.2 承办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3) 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 按通用条款第 80.2 款、第 81.1 款、第 83.1 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 另作约定:

  (5)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

  (6) 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

 (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9) 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0)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 按通用条款第 82.2 款规定提交。

 □ 另作约定:

 20.4 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国产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

 21 .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21.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21.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22 . 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23 . 监理工程师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 (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4 . 造价工程师

  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 工程造价咨询人: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4.3 (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5 . 承包人代表

  25.1 承办人任命(

 )为承办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6 . 指定发包人

  26.1 依法指定的发包人

  (1) 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28 . 工程担保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

 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

 )

  (2)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按招标文件规定。

  □ 签订本合同时。

 □ 另作约定:

 (3) 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

  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

 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

 )

  (2) 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 签订本合同时。

 □ 另作约定:

 (3) 出具支付保函的担保人: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31 . 不可抗力

 31.1 (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32 . 保险

  32.1 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有:

  □ 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1)项;

  □ 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2)项;

  □ 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3)项;

  □ 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4)项。

 32.8 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33 . 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 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开工后每月的 25日提供工程进度报表。

  34 . 开工

 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天内签发开工令。

  □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 42 天。

  □ 另作约定:

  35. . 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 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

  36 . 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1)

 (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2)

 (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38 . 竣工日期

 38.1 计划竣工日期:

 42 . 质量标准

  42.1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1) 合同工程质量标准:为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1、施工单位需要提供PU 球场、丙烯酸球场样块检验报告,材料物理、化学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运动场塑胶跑道面层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XX 市学校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技术要求(试行)》,对文件所列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所有检验结果为合格,判定为合格。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作为学校运动场塑胶跑道竣工验收的技术性检测资料。2、运动场建设改造项目质量保修期为 5 年。

 (2)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XX 市学校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技术要求(试行)》

 45 . 安全文明施工

 45.5 治安管理: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

  46 . 测量放线

  46.1 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

 48.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鱼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

  49 .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 另作约定:

 49.2 承包人供货要求:

  49.8 发包人依法指定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50 .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 种类:

 按规定

  (2) 检测机构:

 由业主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场材料的常规检测费在财政预算评审报告的材料检验试验费审定金额以内由学校负责支付,按项目预算评审本项目材料检验试验费为 7378 元,超出部分由施工单位负责。

  51 .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 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 另作约定: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3 .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中间验收的部位有:

  55 . 工程试车

  55.1 试车内容

  □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

 56 .工程变更

  56.4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

  58 . 竣工验收

  58.1 竣工验收标准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

  □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提前验收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范围如下:

 (1)

 (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2)

 (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58.9 施工期运行

  □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在施工期运行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在施工期运行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运行时间如下:

 (1)

 (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

 (2)

 (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

 58.10 竣工清场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5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 另作约定:

 59 .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1 缺陷责任期计算

 缺陷责任期: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59.8 质量保修期计算

 质量保修期: 五年, , 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61 . 工程量

 61.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63 . 暂列金额

  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元。

 65 . 暂估价

  65.1 招标暂估价项目

 必须招标暂估价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材料、工程设备:

 □ 专业工程:

  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款的确定

 □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确定。

  □ 另作约定:

  66 .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 提前竣工奖

 (1) 提起竣工奖额度

 □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

 (2) 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5%,即

  元。

 □ 另作约定:

  66.2 误期赔偿费

 (1) 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为

 2000

 元。

 (2)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5%,即

  元。

 □ 另作约定:

  67 . 工程优质费

  67.1 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

 □ 没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其计算方法:

 67.2 工程优质费的计算额度:

 □ 按通用条款规定计算。

  □ 另作约定(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下列多个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

 国家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

 XX 省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

 XX 市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

 68 .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

 □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件。

 

 另作约定:按招标文件规定。

  68.2(9)调整合同价款的其他事件:

  72 . 工程变更事件

 72.4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按招标文件规定。

  73 . 工程量偏差事件

  73.2 调整分布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按招标文件规定。

 73.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按招标文件规定。

 75 . 现场签证事件

  75.3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时间: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的时间提交。

 □ 另作约定:

 76 . 物价涨落事件

  76.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调整方法:

 (1) 价格系数法

 各资源的权重系数约定如下: 1) 固定系数 a 为

  ; 2)人工权重系数 b 为

  ;

 3)机械台班权重系数 c 为

  ;

 4)钢筋权重系数 d 为

  ;

 5)水泥权重系数 e 为

  ;

 6)铜材权重系数 f 为

  ;

 7)沥青权重系数 g 为

  ;

 8)其他资源的权重系数:

  78 . 支付事项

  78.2 计算利息的利率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另作约定:不计算利息。

 79 . 预付款

  79.1 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

 (1) 预付款的约定

 □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按合同价(扣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20% 元,起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专用条款的约定。

 (2) 预付款的最高限额

  □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30%,即

  元。

  □ 另作约定:

  79.2 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期限:

  □ 按承包人在完成本款三项工作后的 7 天内。

  □ 另作约定:

 79.4 预付款抵扣方式

  □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 其他方式:

 80 . 安全文明施工费

  80.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

 (1) 内容和范围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 XX 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 另作约定:

  (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

 元。

 80.2 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

 80.3 费用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

  81 . 进度款

  81.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

 (1) 支付期限

 □ 以月为单位。

  □ 以季度为单位。

  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①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进场后,支付工程合同造价的 20%,作为工程的备料款。②当工程进度完成 60%时,支付工程合同造价的 48%。③当工程进度完成 80%时,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 64%。④当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 80%。⑤送审结算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结算价的 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14天内结算清楚,余额无息退还中标单位。⑥增加工程款在有关部门审定并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下浮幅度下浮计算后支付。

 81.1 (11)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回)的其他款项:

  (2) 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

  81.2 期中支付的最低限额为

 元。

 82 . 竣工结算

  82.1 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 另作约定:按 xxx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程序办理,最终结算以 xxx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

 83 . 结算款

  83.1 提交竣工支付申请

 (1) 竣工支付期限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28 天内。

  □ 另有约定。

 (2) 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①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工程结算以有关部门审定为准。②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竣工结算资料送交至甲方进行审核,并提交送审资料齐全的承诺书。③甲方完成初审后,由甲方送到 xxx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84 . 质量保证金

  84.2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条款的 3%,即

  元。

  

 另有约定:工程结算审定价的 5%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按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和结算款的 3%扣留。

  

 另有约定:

 保修期满,并取得工程保修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无息退还。

 85 . 最终清算款

  85.1 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1) 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提交份数:

 提交期限:

  (2)

 最终清算支付时限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

 □ 另有约定:

  86 . 合同争议

  86.4 调解或认定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有约定:

 (1)

  (2)

  (3)

 86.6 仲裁或诉讼

 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 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1 . 保密要求

 91.1 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

 94 . 合同份数

  94.1 约定提供合同文件

 提供合同文本: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 另有约定:

  94.2 正副本效力

 合同的份数:

 正本

 份,副本

  份。

 其中:发包人正本

  份,副本

 份;

 承包人正本

  份,副本

 份。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

 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1 1. .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

  2.

 3.

 2 2. .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6.其他项目

 5 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 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

 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4 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6. 其他 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廉

 政

 合

 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 XX 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 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 本合同。

 1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 XX 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7 条规定处。

 2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XX 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 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6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

 (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7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

 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上级部门:(盖章)

  上级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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