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

2022年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省上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目标任务,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xx%以上;通过环保验收的造纸、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制药、农药全面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逐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确保xxxx年前全部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重点任务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落实情况摸底调查。各县区要组织相关人员对钢铁、水泥、化工及造纸、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制药、农药行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健全完善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及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清单,并将清单于xxxx年x月xx日前报市环保局大气污染防治科。

  全面完成省环保厅公布的xxxx年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xxxx年经市县区初步筛选,省环保厅最终确定xx有限公司等x家企业要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开展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保,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xx%以上。各县区要组织辖区内企业x月xx日前开展清洁生产工作,xx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于xx月xx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x份报市环保局大气污染防治科。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xxxx年通过省环保厅评审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xxxx年xx等x家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已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评审,各县区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方案中确定的中高费方案,编制完成验收报告,并于x月底前将验收报告一式x份报市环保局大气污染防治科。对xxxx年省环保厅现场通过验收的企业,各县区要督促企业尽快修订完善验收资料,尽快取得省环保厅验收批复。

  督促完成清洁生产各阶段工作。各县区环保局要认真组织和监督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监督企业按时填报《xx省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审核第一阶段)》(可在省环保厅网站下载),与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在媒体公示,将《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媒体公示材料、《xx省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汇总统一报送市环保局。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期间,要加强对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的指导、监管和检查工作,按时组织做好企业清洁生产评估初审工作。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x月底前,对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在当地政府媒体、网站上予以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各县区环保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企业要积极与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确保xx月底前完成审核并报市环保局,xx月xx日前完成初审并报省环保厅;xx月底前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评估,xxxx年完成审核验收工作。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实施中/高费方案情况和效果的现场验证。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尽早部署安排,特别是要委托取得质量认证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环境监测报告》(以下简称《监测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必须满足《xx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报书(审核第三阶段)》中填报相关数据(提供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数据)要求,同时企业必须提供《xx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报书(审核第二阶段)》及相关监测报告(提供中高费方案实施前的数据),保证审核验收时对企业实施中高费方案前后各主要参数的确定,确保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区要对纳入计划进行验收是企业,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验收工作要求》开展验收相关工作;要在x月xx日之前,对辖区内列入名单的所有企业上报的验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报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将其与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作为污染减排、环保监管、目标考核的重要抓手,明确主要负责人、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做到组织领导、责任机构、保障措施“三落实”,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制定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监督、指导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区要加强对本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审核质量与审核进度,做好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的初审工作,强化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加强清洁生产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企业提升清洁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组织实施完成中/高费方案,或虽实施完成中/高费方案,但不按国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和《验收工作要求》开展验收的企业,以及验收“不通过”的企业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综合措施实施监督和处罚。

  (三)严格咨询机构监督。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要在县区环保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工作,发现咨询机构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或者技术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在两年内不得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