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39号)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39号) 本文关键词:差旅费,重庆市,管理办法,市直机关,渝财行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39号) 本文简介:渝财行〔2014〕39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制度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党政机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39号) 本文内容:

渝财行〔2014〕39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制度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5月12日

附件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给予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制定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地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筹研究并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作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内各区县(自治县)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市内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区县(自治县)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职务的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本地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筹研究并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作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出差,早、中、晚餐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别为10元、45元、45元;到市内的其它区县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九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的出差地交通费主要采取据实报销的方式解决;到市内其它区县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费按标准分类包干使用,其中:到区县(自治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40元,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复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通过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市直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反映。

市直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等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摊派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接送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直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并研究建立差旅费节约的激励管理措施。垂直管理单位须制定本系统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渝财行〔2007〕10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抄送:财政部。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5月14日印发

篇2: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某分公司)

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某分公司) 本文关键词: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分公司

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某分公司) 本文简介:某有限公司分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暂行规定)一、目的为了统一某汽车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差旅费报销标准,规范差旅费,同时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三、报销程序1、出差人员或经办人员按规定填好报销凭证,并附《出差审批单》,必要时附出差总结报告

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某分公司) 本文内容:

某有限公司分公司

差旅费管理规定(暂行规定)

一、

目的

为了统一某汽车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差旅费报销标准,规范差旅费,同时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

报销程序

1、

出差人员或经办人员按规定填好报销凭证,并附《出差审批单》,必要时附出差总结报告;

2、一般人员出差,由本部门科长及本部部长批准,总经理审批;

3、科室领导及以上职务人员出差,由上一级领导审核,并报总经理审批;

4、

出差人员送审后的报销凭证到公司财务,由会计人员审核之后,进行报销、结算。

四、旅差费内容及出差申请程序

1、旅差费用包括:住宿费、出差补贴、长途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杂费。

2、出差申请程序:

2.1目的:确认出差任务,控制非必要的出差和多人一起出差,控制出差费用。

2.2出差申请:按规定填报出差审批单主要包括:出差任务、人员、日程安排(起止时间、地点)、乘坐交通工具、出差费用预算等;

科室领导及以上职务人员出差:由上一级领导审核,财务预算费用审核,并报总经理审批。

其他人员出差:本部门科长及本部部长批准→财务预算费用审核→总经理审批

3、需要借款的员工凭已经审批的出差审批单,填写借款申请单,按审批流程审批,后由财务根据权限核准予以办理借款。

4、公司员工在襄阳、十堰、武汉和广州的业务往来,出差补助按40元/天,费用报销比较标准进行。

5、培训、试验试作、会议、学习补助按40元/天,如果时间超过10天,补助按标准的80%控制。

6、除特别批准外,出差费用实际报销按本规则规定的出差费用规定执行。

五、费用标准:

国内(境内)出差费用标准如下(标准单位:人民币元/天):

职别

交通费标准

住宿费

出差补助

飞机

火车

轮船

其他交通工具

甲类地区

乙类地区

花都和襄阳

1、总经理、(副)部长

高端/经济舱

高铁一等座、火车软卧

二等舱

公共汽车/中巴/出租车/地铁/列车

800

600

350

80

2、(副)科长、主任工程师、应急事物处理人员

经济舱

高铁二等座、火车硬卧

三等舱

公共汽车/中巴/地铁/列车

600

450

200

3、其他人员

飞机折扣与火车标准相当的经济舱

500

350

说明:

上表中各栏对应职等人员名单,由某公司人事部出具一份公司和某公司职等对照表,再按某公司标准执行。

应急事物处理人员指品保紧急事故应对人员。

日产支援派驻员根据支援派驻协议,可以按部长标准报销差旅费。

1.前述甲类地区是指:

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城市(广州市花都区和襄阳市除外);

1.2沿海各省(区)大中城市:广东、广西、海南、福建、浙江、江苏、山东各省地级城市,辽宁大连市;

甲类地区以外的地区称为乙类地区。

甲、乙类地区的区分,发现问题时由公司人事总务科会同财务负责调整。

1.3赴北京/上海出差的标准在甲类地区标准上再上浮20%;

2.长途交通费是指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高铁、轮船、飞机的费用。

市区交通费是指在出差所在地乘坐公共汽车、地铁、列车、中巴、出租车等费用。公司员工按出差规定的时间、地点凭票据核准报销。出租车限规定职级人员乘座,报销时凭发票或出租车使用清单一并审核报销。

3.对于乘坐飞机,按照单次凭票报销150元的从住地往机场的出租车费用;对于乘坐火车,按照单次凭票报销100元的从住地往火车站的出租车费用。

4、长期停留

4.1除慢性病外,出差中因伤、病或天灾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滞留时,应出具县(市)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书或事实证明材料后,由财务支付滞留期间的出差补助及住宿费,但若接受了其它有关规定的补助时,只支付其差额。

4.2因前述原因而需要变更滞留地或送医院及其它地方时,以公务对待并支付交通费。

5、利用公司设施住宿时,不支付住宿费用和出差补助,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凭票报销;公司由某派驻的员工到家庭基础所在地或原公司出差,不支付住宿费用和出差补助;公司外方员工到该国家庭基础所在地或原公司出差,不支付住宿费用和出差补助。

公司设施:指公司住宅及公司特别指定的住宿设施。

6、出差期间旅差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必须事前取得总经理批准,方可据实按有关规定报销。

7、自行观光费用不予支付。

8、误餐补助支付标准与支付说明:

8.1.

误餐时间界定:返回公司或住宿地的时间,中午超过14:00时,晚上超过20:00时,为误餐时间;

8.2

误餐补助标准:误餐补助按10元/餐标准支付;一天以上按20元/天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8.3

经开区内不给支付误餐补助;

8.4

误餐补助必须经部门主管确认,并提供派车单等必要的单据,经财务核准后方给支付;

9、超标准部分个人承担超标部分的50%,出差补贴减半。

10、领导翻译及秘书随同领导出差,报销标准按照陪同领导标准的下一级执行。

(二)港、澳、台(境外)出差费用标准如下(标准单位:人民币元/天)

1.凡境外机构提供食宿的,公司不再提供补贴。

2.费用标准报销如下

境外地

日本

其他国家与地区

职别

时间段区分

住宿费(元/天)

出差补助(元/天)

时间段区分

住宿费(元/天)

出差补助(元/天))

1、总经理、部长

固定

15000JPY

300

固定

200USD

300

2、其他人员

≤7天

10000JPY

300

≤7天

180USD

300

7-30天

8000JPY

250

7-30天

150USD

250

>30天

100000JPY/月

200

>30天

800USD/月

200

因公需到港、澳、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差,由部门领导提出、部长审查确认、总经理批准;根据境外出差任务批准单,人事总务科办理出国任务审批、护照或通行证及其签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负责办理往返机票的订票事宜。财务根据人事总务科通知负责办理外币借款、外币携带证、报销、核销、结算等事宜。

交通费用凭发票报销(无发票时凭个人记录,报公司总经理特别批准);外币兑换汇率凭银行兑换水单结算,无兑换水单凭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兑换汇率折算。

六、附则:

1.国内培训与境外研修另行规定。

2.公司职务名单由公司人事总务部门汇总报财务备案。

3.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由财务起草并负责解释。

4.本规定从2012年的1月1日起执行,原文件自动取消,公司其他文件与管理办法冲突的部分以此文件为准

附:PV人事总务部提供的职等对应表

某公司

某分公司(暂行标准)

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部长

副总部长

部长

总经理

副部长

部长/副部长

科长

科长/副科长

一般员工

一般员工

-

5-

篇3: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本文关键词:差旅费,修订,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本文简介:附件: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为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特修订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出差,包括公务出差、培训、会议、工程安装、售后服务等。二、因工作需要出差的,须分级请示主管领导审批。三、出差交通工具应选择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本文内容:

附件: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特修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出差,包括公务出差、培训、会议、工程安装、售后服务等。

二、因工作需要出差的,须分级请示主管领导审批。

三、出差交通工具应选择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或火车(硬卧),费用按实报销。为鼓励员工乘座火车硬座,可按火车硬卧与火车硬座票价差补贴50%。若特殊情况确需乘坐飞机的,机票背面须由总经理签字方可报账。

四、当天来回、无住宿的,分别按10元/餐、20元/餐、20元/餐补贴误餐费(误餐费补贴时间为早上7时30分前、中午12时20分后、下午18时20分后)。

五、经领导同意需住宿的,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实行费用包干制,除伙食补助费50元/天可以按天数补贴外,其余所有费用一律凭票据报销(即发票额=包干总额-住宿票据额-伙食补助费50元/天)。

六、包干补贴按差旅事由核定,住宿费不得超过限额标准,单人出差(包括公务、工程队等出差)住宿标准超标在1倍以内的,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按实报销,超支1倍以上的,超出部分自负50%。

七、晚间乘车途中按相应住宿标准扣除包干补贴。

八、因公需要出国的,按照财政部相关标准进行补贴。

九、工程安装、售后服务差费相关规定:

1、司机随同工程安装的,所需路费等在本部门借支,差旅费由部门主管注明按队长标准核报,并备注同行人员,住宿费票据应单独开具;

2、单人工程安装或售后服务出差的,按队长标准核报;

3、工程安装由对方提供住宿或租房住宿的,给予25元/天住宿补贴,公司不再报销住宿用品。

4、当天有业务联系的由工程管理员视情况可核报销电话费10元/天(1人出差每天报销10元,若多人出差只限队长1人报销话费),异地工程电工每天核报电话费5元(每个工程只限1名电工报销话费)。

5、工程安装、售后服务必须注明安装工程工号、售后服务号,若工程时间较长,无法查出工号的,则应说明具体工程内容。

十、其他规定:

1、出差执行的包干标准按出差事由由派差部门统一核报,且同行同报。因个别原因不能与同行人员一起报账的,应与其他人员分开开具住宿费发票,报销单应由派差部门核定。

2、公务出差期间由接待方统一安排或接待食宿的,只补贴路途费用,按包干补贴扣除住宿标准予以补贴;非路途期间省外另补贴通讯费10元/天。

3、出差人员负责接待地方人员,回公司已报销业务接待费,则其伙食补助费按接待餐数扣除20元/餐。

4、通宵赶路(司机、送车等)超过零晨12时的补贴标准,凭相关票据证明,按出差事由的住宿标准凭票予以补贴。

5、送货或因工程出差当天晚上10时以后返回公司的加报一次误餐补贴,次日凌晨1点返回公司的,加报50元误餐补贴。

6、无住宿凭据的按住宿标准扣除包干补贴,住宿凭据必须注明住宿人员姓名、天数、住宿标准等且印章清晰齐全。无相关票据的包干补贴需计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包干补贴标准(单位:元/人·天)

1、公务出差包干补贴标准

公务出差

标准

总包干费(元)

备注(住宿费限额标准)

级别

一般人员

150

90

部门主管或工程师

160

100

高级工程师

180

120

2、非公务出差包干补贴标准

除公务出差外

总包干费(元)

备注(住宿费限额标准)

应急售后

包干

140

80

工程安装、售后服务

队长/司机

140

80

电工

135

80

队员

130

80

市场、技术人员等

150

90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修订执行,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差旅费支出按原办法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