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从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

  二、禁火范围: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 50 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内和禁火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上交火源。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杆、爆破、焊接、吸烟、野炊、燃烧篝火、烧烤食物、点烛、烧香、烧纸、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被监护人单独进入禁火区。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对于举报违规用火、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属实的,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予以200-1000 元的奖励。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

 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