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物资供应,采购

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一)部管工程项目、省管工程项目的物资供应,包括订货、清关、运输及其他服务工作由市局物资管理处配合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及邮电器材公司工作。(二)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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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一)部管工程项目、省管工程项目的物资供应,包括订货、清关、运输及其他服务工作由市局物资管理处配合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及邮电器材公司工作。

(二)为保证全网的通信质量,便于集中监控维护管理,对集中管理通信产品的技术规范和选型,原则上在省局指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市的特点,由市局科技处负责会同业务部门、物资处等相关部门一起选定适应市通信市场和通信网络特点的设备,择优选定生产厂家和供货商。

(三)对省局规定集中管理的通信产品,由市局集中向省局或供应商订购,由市局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实施,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各邮电单位要将计划提前报市局物资管理处,物资管理处汇总平衡后会同其他相关处室进行审核后呈报省局。任何单位不得越级向省局订购,更不能擅自在市场上采购。

(四)集中管理范围内的通信产品的采购一律由市局统一组织,并按以下三种情况分类实施:

1.对于通信基建工程项目,市局根据本市的通信发展规划制定全局的年度工程计划,集中申报市或省计划立项,在项目批准立项后,要尽快制定实施时间表。通信基建工程要严格按照建程序实施。在某一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得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科技处负责制定技术范书,市局要尽快成立该项目工作小组。

一般情况下项目工作小组由总工程师担任组长,必要时也可由分管局长担任,为了方便开展工作,总工可根据情况委托副总工程师或其他领导担任组长,工作小组由科技处、基建处、物资处、计财处、电信处或邮政处、使用单位等派人组成。项目工作小组要尽快制订项目实施计划、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开始实施。项目或设备的招标书、技术规范书、询价书或类似的信件必须由组长签字后方可发出,项目工作小组要认真做好设备采购的计划、询价、选型、谈判、签定合同等工作。合同签订后,物资处应负责设备采购或引进的合同审批、支付、运输、清关、设备到货验收、售后服务以及合同的执行管理工作。

2.对于属工程配套用的或是更新改造项目需要的,或者是设备维修用的设备或配件,使用单位应提前一个季度向市局物资处报计划。通信工程、设备维护、抢修中急需的数量较少的配件、设备可在征得市局物资处同意的前提下,各使用单位直接向有关单位采购,订购合同要在物资处备案。合同的内容、设备的型号、价格及其他条件要符合有关的规定,必要时,科技处、物资处及专业室可不定期组织检查。

3.对移动电话手机、计算机终端、调制解调器及其他终端设备,各使用、销售单位提前一个季度报计划给市物资处,由市局物资处汇总各需要单位所报计划后,根据进货价低于省局确定的最高限额售价、“三证“齐全的原则,集中采购,统一进货的渠道。

(五)市局计财处应参与设备采购的计划制定,并负责所有合同的资金统筹和操作管理,所有通信物资的采购、引进,必须在明确了资金来源(利用外资或自筹、贷款)和支付计划的情况下,方可开始进行商务谈判。重要合同的商务谈判,计财处要派人参加。物资处负责所有合同的商务结算工作,各使用单位应按项目的支付计划提前十天将相关款项付给物资处。未经同意,各单位不得将合同款直接付给省局指定部门或代理商、供应商。

(六)为了调动各单位参与统一组织订货的积极性,以达到利益共享,提高总体效益的目的,按照省局的规定返回的通过规模订货得到的优惠数,在扣除合理的操作费用后,40%留在市局,60%返回各订货单位。

(七)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执行邮电部、省局、市局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外事工作纪律。

参加物资采购的人员要严格自律,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任何人不得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无论是技术、商务谈判,要保证参加人数不少于两人。

参与合同谈判的各相关部门,既要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互相配合,还要注意发挥互相监督的作用,确保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有关价格、选型及其他重要的技术、商务谈判,无论合同大小,一律要求有两个以上的部门派人参加。

(八)各单位要根据省局的《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本补充规定的内容,认真对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除上述说明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的领导都不能越权签订购买合同。市局将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列入方针目标考核的内容,市局纪检、审计部门将会同物资、计财、科技等相关处室不定期地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对有令不行,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九)除省局《集中管理的通信产品目录》中的18项物资以外的其他通信物资(包括设备、材料、用品、用具和单式)的采购办法仍按深局物字(1991)001号文和深局物字(1992)2号文严格执行。

(十)本规定由市局物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2:《供应商管理规定》

《供应商管理规定》word版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供应商,word

《供应商管理规定》word版 本文简介:供应商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稳定供应商队伍,建立长期互惠供求关系,特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适用于向公司长期供应原料、原辅材料、零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务的厂商。二.管理原则和体制1.公司仓管、销售、财务等部门予以协助。2.对选定的供应商,公司将与之在互信、互惠互利的情况下长期合作。3.公司可对供商评

《供应商管理规定》word版 本文内容:

供应商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稳定供应商队伍,建立长期互惠供求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向公司长期供应原料、原辅材料、零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务的厂商。

二.管理原则和体制

1.公司仓管、销售、财务等部门予以协助。

2.对选定的供应商,公司将与之在互信、互惠互利的情况下长期合作。

3.公司可对供商评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

4.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进行评审,不合格的公司将不再与其长期合作。

三.供应商的筛选与评级

公司制定如下筛选与评定供应商级别的指标体系。

1.质量水平。包括:

(1)物料产品合格率;

(2)质量保证体系;

(3)对质量问题的处理。

2.交货能力。包括:

(1)供货的及时性;

(2)扩大供货的弹性;

(3)增、减订货的批应能力。

3.价格水平。包括:

(1)优惠程度;

(2)消化涨价的能力;

(3)成本下降空间。

4.技术能力。包括:

(1)工艺技术的先进性;

(2)后续研发能力;

(3)产品设计能力;

(4)技术问题的反应能力。

5.后援服务。包括:

(1)零星订货保证;

(2)配套售后服务能力。

6.人力资源。包括:

(1)经营团队;

(2)员工素质。

具体筛选与评审供应商时,应根据形成的指标体系,给出各指标的权重和打分标准。

筛选程序:

1.对每类物料,经市场调研后,提出候选供应商名单;

2.公司初审候选厂家后,由销售或采购实地调查厂家;

3.经对各候选厂家逐条对照,并决定取舍。

四.核准为供应商的,始得采购;没有通过的,保留其未来候选资格。

五.经常对供应商予以重新评估,不合要求的予以淘汰,从候选队伍中再行补充合格供应商。

六.对最高信用的供应商,公司可提供长期合作、优先支付贷款等优惠待遇。

七.管理措施

1.公司对重要的供应商可派遣专职驻厂员,或经常对供应商进行质量检查。

2.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或现场检查。

3.公司减少对个别供应商大户的过分依赖,分散采购风险。

4.公司制定各采购件的验收标准、与供应商的验收交接规程。

5.公司采购、生产、技术部门,可对供应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但应注意公司的秘密不扩散、不泄漏。

篇3: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饰品,金银,标识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04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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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年04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法律、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银饷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

第六条

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第七条

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金银饰品印记就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第九条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合表示。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

第十一条

金银饰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标注。

第十二条

其他标识物标注的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第十三条

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具有金银饰品生产资格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注

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执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金银饰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的金银饰品,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五)进口金银饰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

进口金银饰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明生产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

第十五条

其他标识物上可以标注金银饰品的产地。生产者标注的金银饰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金银饰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金银饰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金银饰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

第十六条

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金银饰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金银饰品,其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十八条

对金银饰品标识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