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制度

 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

 廉政建设制度是基层党委加强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规范校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区党委要认真组织干部群众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文件与规定,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强反腐保廉能力,自觉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三条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腐败可耻、廉政光荣”的思想,带头遵纪守法,带头执行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不以权谋私,不接受礼金,不铺张浪费,不请客送礼和利用职权向下属摊派报销私人消费票据;自觉执行“八项规定”和中纪委“五不准”,做到廉洁自律,在反腐保廉方面起表率作用。

 第四条

 严格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集体领导,维护党政班子的团结,实行“群言堂”,反对个人说了算,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执行财务制度,不越权审批票据,凡超越个人权限的开支要由集体讨论决定,不能“先斩后奏”。

 第五条

 每年七月份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前,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广泛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重点地解决党政班子中突出的问题。

 第六条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认真处理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建立校区领导接访日制度,安排每个月一个接访日,由校区党委和管委会领导亲自接访,虚心倾听群众意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群众

 的批评和合理化建议,要给予明确的答复。

 第七条

 执行党的干部路线,任人唯贤,唯才是用,反对任人唯亲。人事调动、干部任免、提职提干等重大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时,做到不说情,不袒护,不干扰。

 第八条 集中精力搞好本职工作,不在校区内搞个人商业经营。

 第九条

  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各领导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支持和协助小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