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建设宜居宜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环境质量不断好转,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居场排查整治、条线整治验收、邀请上级执法”的工作原则,夯实属地居场责任,强化排查整改,严格责任追究,推动“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实现全街道“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二、整治对象 重点整治不符合产业政策,无排污设施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相关手续不全等“散乱污”企业,主要特征是 (一)未取得生产经营资格,无相关合法合规手续; (二)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含登记),污染物非法排放、无组织排放; (三)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超标排放; (四)生产区、仓储区、办公区、生活区等脏乱差,厂区扬尘、地面积尘严重,有害气味严重,功能分区不合理,

 物料、成品、废弃物等存放杂乱无章,严重影响环境质量; (五)有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 (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违规生产国家禁止的产品; (七)在居民集中区生产经营,污染较重,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被群众举报,反映强烈; (八)其他被认定为“散乱污”的企业。

 三、整治范围 重点在仓库、厂中厂、待拆迁厂房和其他易产生“散乱污”企业地方开展排查整治。

 整治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废塑料加工、印刷、表面涂装、家具、汽修、废品回收加工等领域的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涉及使用切削液、涂料、油漆、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化工原料的小型企业或加工点。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建档(2021 年 2 月 5 日至 2 月 10 日)。以村居为网格单位,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先停后治。各居场于 2 月 10 日前将排查清单上报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

 (二)实施整治(2021 年 2 月 11 日至 3 月 10 日)。对照整治清单,开展集中整治,3 月 1 日前完成整治工作。实行对账销号制度,完成一件销号一件,3 月 10 日前,各居场

 完成排查整治验收工作,并将整治验收情况上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

 (三)集中检查(2021 年 3 月 11 日至 3 月 21 日)。对居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开展集中检查,每个居场逐村逐厂全覆盖检查。

 五、推进措施 (一)街道初验。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将于3 月 11 日起,组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清瞒报漏报、整治不到位企业情况进行通报。

 (二)邀请县相关单位联动执法。邀请县工信、生态环境、发改、市监、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居场开展全覆盖检查,查清背景、原因。

 (三)严肃问责。对督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工作不力或监管责任未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居场严肃问责处理,定期通报排查整治情况,曝光典型问题,并上报街道主要领导。

 六、工作要求 (一)夯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居场是“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责任主体,确保排查不遗漏,整治要彻底,上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需经居场书记签字确认。

 (二)统筹协调推进。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将汇总居场上报的清单,尤其是对居场无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集中会办,有必要将向上级执法部门汇报,邀请县相关单位协办,确保应治尽治。

 (三)强化社会监督。街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处理整治“散乱污”企业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社会监督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