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通知

 进一步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的通知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 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106 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会商研判,推进工作落实。完善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分工,规范响应和处置流程。

 二、强化人社部门综合监管职责

 县人社部门履行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督查调度、综合监管职责,组织各乡镇(街道)、各行业职能部门通过“贵州省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大数据平台”,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归集汇总管理,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动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对重点工程领域、重点区域进行专项整治,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管理,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务工人员工资

 支付保障金、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工资拖欠公开举报、定期督查巡查制度。

 三、强化部门监管主体责任

 行业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履行行业监管的主体职责,规范建设市场秩序,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归集汇总制度,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

 落实实名制用工管理制度。督促总承包企业在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动态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工种、考勤等数据信息,并向贵州省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大数据平台实时报送。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单位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督促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

 落实工资保障金制度。严格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151 号)规定,存储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制度,对未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财政部门不予核拨项目建设资金。因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建设项目所引发的欠薪问题,由所属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清欠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由县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

 资协调领导小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强化失信惩戒。将施工企业执行劳务用工实名制、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列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并将评价结果应用到企业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环节。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县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强化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和政策落到实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督办,对行动迟缓、工作力度不够、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剑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9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