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申请书

  企业开办申请书

  1. 本开业申请表整合了工商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内容,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在开办时是否同时办理公章刻制、发票申领;当场申领发票的,需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到现场实名信息采集,由税务发票申领岗工作人员提供“免填单”服务。

 ★请在需当场办理的事项前打“√” □公章刻制

 □ 税 务办理 (□定税种、□发 票核定)

 2. 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申请设立。

 3. 附表 3 为便民事项,请按需填写。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 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签名需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5. 企业开办前,请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及委托代理人、联络员等自然人下载登录“身份管理实名认证”APP 进行刷脸比对,完成实名认证。

 ★苹果用户可通过苹果软件商店,搜索“工商注册身份验证”,然后下载 APP。

 ★安卓用户可登录广西红盾网办事服务导航栏下拉菜单“身份管理实名认证”扫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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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

  名

 称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住

  所 (按产权证明的书写规范进行填写)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

 投资总额 (外资公司填写)

 万元(币种:

 )

  折美元:

  万元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营业期限/经营期限 □长期

  □

  年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从业人员

 人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填写)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 指定代表/ / 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仅限内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董事会成员签字(仅限内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人承诺( 必填项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国别(地区)

 职

 务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住

 所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2、“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此页内容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_______)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 名称或姓名

 国别 (地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认缴)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 比例

  注:此页内容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承

 诺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承诺书

  名

  称

  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作出如下承诺:

 一、 申请人承诺, 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 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三、申请人承诺,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五、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住改商承诺

 (限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四、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注: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印 章刻制证明

 现有

 单位(个人)需刻制(制作)以下印章:

  印章类型(名称)

 数量

 印章形状

 印章材质

 印章类别 单位专用章(只允许一枚)

  □塑料光敏 □金属光敏 □实物印章

  □电子印章 财务专用章

 □圆形 □方形 □塑料光敏 □金属光敏 □实物印章

  □电子印章 发票专用章

  □塑料光敏 □金属光敏 □实物印章

  □电子印章 合同专用章

  □塑料光敏 □金属光敏 □实物印章

  □电子印章 法人名章(只允许一枚)

  □塑料光敏 □金属光敏 □实物印章

  □电子印章 其他类型印章

  □塑料光敏 □金属光敏 □实物印章

  □电子印章

 以上共需刻制实物印章

  枚,电子印章

 枚,请予办理。

 请选择 刻制印章企业 □钦州市金辉防伪印章有限公司

 □ 广西国安印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注:1. 以上印章使用的材质、价格均由印章公司提供、收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

 银行开户信息

 □

 银行 □

 银行 □

 银行

 注:选择开户银行为非必选项,可多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

  邮递信息

 是否邮递 □窗口自取

  □快递送达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手机号

 收件地址

 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取件方式,邮费需自理,目前支持快递货到付款,请将收件地址填写详细。如果选择快递送达,窗口将不再发放《受理通知书》给经办人。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

 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因公司合并( ( 分立) ) 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决议或决定。

 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

 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注: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

 3. 涉及换照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