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房买卖合同附件九补充协议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文本 ( 20140327 稿)

 附件 [ 九 ] 补充协议 一、 关于合同文本 1 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本合同之前, 已向买受人明示了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 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买受人已明晰示范文本的内容,且对 本合同内容无异议。

 二、 关于合同标的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 2 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层高是指上下结构层顶面标高之差而非室内地面至天花 板垂直距离。如本合同标的包含非标准层房屋一同销售,则非标准层房屋在 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局部层高可能会低于或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层 层高。

 3 本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建筑层数,仅指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规划建筑层数, 不特指某个单元或某个房屋。

 4 本合同所称该商品住房朝向所称的东、南、西、北、东北、东南、西南、 西北均不属于地理学意义上的经度、纬度的概念,而是依据约定俗成的、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所做出的判断。

 5 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装饰、设备标准如因供应短缺或其他原因导致出卖人未能 采用该材料和设备,为保障按时完成建筑工程,出卖人可采用质量、档次不 低于附件所列材料和设备代替。

 三、 关于付款到账日的约定 6 买受人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交付 现金之日为付款日;以贷款方式支付的,贷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 日;以银行汇付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 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账 户之日为付款日。

 四、 关于以贷款方式付款的补充约定 7 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 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 ] 日内完成以贷款 支付购房款到出卖人账户的事宜。

 8 买受人承诺, 在本合同签订后 [ ] 日内,向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机构提交申请房 屋贷款所须的全部资料、交纳相关费用、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并 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若买受人未按期履行前述义务,则视同为买 受人逾期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9 除因出卖人责任导致外,不论因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未按期 提交贷款申请资料、买受人的贷款申请未被贷款机构接受、国家对房地产 市场宏观调控的政策变化导致贷款政策发生变化等)

 ,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 贷款或所获得之贷款不足以支付买受人应付之购房款,则买受人须于本合同 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前一次性向出卖人支付该部分购房款,逾期未支付 的,买受人应依本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10 买受人已详细了解了办理房屋贷款的相关规定以及需由买受人提交的所 有申请资料的内容,并知悉办理贷款过程中所需缴纳的保险费、抵押登记 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均应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时缴纳 上述费用。

 11 在贷款申请获得贷款机构批准之前,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买受人可以变更 付款方式,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 1 )

 买受人申请变更为一次性付款方式的(以买受人未支付任何一期款 项为前 提条件),应在获得出卖人书面同意之日起 [ ] 日内全额支付合同 价款,且买受人不得要求享受一次性付款方式相应的购买价格折扣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责任向出卖人承 担违约责任; ( 2 )

 在更改付款方式前,买受人已支付的款项(如有)

 ,将直接抵作更改 付款 方式后其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 3 )

 如买受人在提出变更付款方式申请前,存在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 买受人 应在双方签订变更付款方式的补充协议之前, 付清所有应付的违约 金。

 12 出卖人为买受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贷款承担还款担保责任期间,买受 人未按照与贷款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致使贷款机构要求出 卖人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除应立即 向出卖人归还代偿贷款本息外,应按照总房价款的 [ ]% 向出卖人支付违 约金;出卖人解除合同后,买受人应在 [ ] 日内与出卖人共同办理在登记 机关注销本合同的手续,该手续办理完毕后 [ ] 日内,出卖人按照本合同 约定扣除应扣款项,将买受人已付房款余额(如有)退还给买受人,如买 受人已付房款不足以支付出卖人应扣款项,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继续追偿; 出卖人不解除本合同的,买受人应立即向出卖人归还代偿贷款本息,并自 出卖人代偿之日起至买受人归还代偿贷款本息之日止,每日按照出卖人代 偿金额的万分之 [ ] 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五、 关于配套房屋和建筑的产权归属的补充约定 13 除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出卖人销售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 附属的未列入本合同附件分摊共用部位的配套建筑、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 于架空层、地下室、地下停车位及车库、会所、经营用房等)不随同该商品 房一并转让,其物业产权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 益、处分的各项权利。

 六、 关于房屋交付的补充约定 14 如买受人尚有房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违约金、赔偿金未向出卖人支付,出 卖人有权顺延房屋交付时间且无需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15 办理商品房交接时,如买受人委托其他人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须向出 卖人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将公证书留存于出卖人。

 16 房屋交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交接验收标准进行。买受人查验所购商品房时, 应当签署房屋查验单, 买受人不签署的视为买受人已经查验, 房屋一经交付, 则视为买受人验收合格。

 17 在双方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时,买受人提出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问 题,出卖人应及时给予保修服务,但保修事项不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该商品 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18 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与条件的情况下,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交 房通知载明的交房日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不得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 期限与条件之外的其他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存在地面、天棚、墙面局部 裂缝、空鼓、局部渗漏水、门及窗户刮伤、损坏、装饰件损坏等质量瑕疵)

 为依据拒绝办理交接。

 对于地面、天棚、墙面局部裂缝、 空鼓、局部渗漏水、 门及窗户刮伤、损坏、装饰件损坏等质量瑕疵,出卖人仅承担维修责任,买 受人不能据此拒绝交房。

 19 若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 结构质量)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则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示具有资质 的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论符合国家 法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应赔 偿买受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20 如该商品房提前具备交付条件,出卖人于本合同约定之交付期限之前向买受 人交付房屋,则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房屋使用费用,自实际交付之日或视同交 付日起计算并由买受人负责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