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探索新形势下扶贫工作的新路径,在全市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扶持贫困村、贫困户解困脱贫,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革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为突破口,运用市场化手段,实现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村(组)集体资产(资源)赢利增值,盘活村(组)集体资产(资源),增强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拓宽贫困人口增收渠道,增加贫困人口收入,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二、目标任务 从 2016 年起,在全市各县(区)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制度。运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把集体增实力、农户增收益和产业增效益有机统一,调动农户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实现集体和农户利益的双赢。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扶贫对象收入明显增加,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自愿参与。坚持自愿原则,村(组)集体以及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商合作参与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政府积极引导鼓励,充分发挥贫困户的主体作用。

 (二)市场运作,多措并举。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实施,采取参股入股、租赁、发包、独立经营等资产运营方式,实现赢利增值。

 (三)突出扶贫,利益共享。坚持解困扶贫,在充分保证贫困户利益的前提下,兼顾村(组)集体以及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

 四、主要内容 (一)资产收益扶贫的资产范围。

 包括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村(组)集体资产(资源)等。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是指财政资金(不含补贴类、救灾救济类资金)投入到村(组)集体以及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包括机电灌泵站、仪器设备、农业机械、大棚、农村供水工程等。村(组)集体资产(资源)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山、滩涂、荒地、水面、林木、房屋等,以及村(组)集体接受资助、捐赠和补助形成的资产。

 (二)资产收益扶贫的经营及收益分配。

 资产量化参股分红方式。具体根据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资产情况,协商签订入股协议,明确村(组)集体及贫困户持有的股份。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如: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产业项目)可按不低于 60%的比率量化给贫困户设立优先股,其余部分量化给村集体设立一般股,注入经营主体;村集体原有资源、资产、资金,可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折股量化(村组集体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确定贫困户、村集体股权比例),注入经营主体。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不低于商业银行同期基准

 利率),分红底线以上的具体分红比例,由村“两委”监督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协商确定。持股成员应以资产股权为纽带,共同参与多种形式的合作生产经营,形成按股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村(组)集体接受资助、捐赠和补助形成的资产量化投入到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参照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实施资产收益扶贫。

 贫困户稳定脱贫后自动退出,退出的股份分配给其他贫困户。

 鼓励贫困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除享有土地流转收入外,再参与经营主体营利分红,分享产业发展的红利。具体分红比例,由村两委监督实施主体与贫困户协商确定。

 除参股经营方式外,资产收益扶贫的资产可由村(组)集体独立经营,也可通过发包、租赁或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运营公司等实现资产增值。村(组)集体资产收益扣除一部分运营费用后,经村(组)集体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可用于扶持贫困户,原则上不低于集体资产收益总额的 60%,其余部分归村(组)集体,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壮大村集体经济。

 五、监督机制 乡镇政府及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重点保证贫困户收益。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村(组)集体内的组织及管理工作,承担与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共同认可的分红方案,包括分红比例和方式,以及对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年度利润、分红额度等的认定方式、核查方法和纠纷处理办法。

 (一)资产股权量化方案应包括股权量化范围、原则、标准、方式、程序、结果、权责、收益分配等内容。

 (二)村级召开入股贫困户会议形成股权量化决议,建立股权分配台账。股权量化方案、决议和台账需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和县(区)主管部门备案。

 (三)村社股权量化收益纳入村级财务,按照民主理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统一资金管理、报账程序、公开财务、档案管理,按程序审批,接受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四)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实施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完善资金投入风险评估机制和资金退出机制,落实专责人员加强对项目实施主体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强化领导,统筹安排,压实职责,扎实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

 (二)完善制度体系。县(区)要按照“便于管理、易于操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不搞“一刀切”。要细化部门责任,积极探索建立资产收益扶贫的清产核资、股权认定、利润核实、收益分配、股权变更、清算退出、资产处置等制度体系,逐步形成科学有效、标准规范、便于操作的管理流程与模式。

 (三)明确政策支持。对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市级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县(区)对资产收益扶贫成效显著的乡(镇)、村重点扶持,对积极参与资产收益扶贫的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扶贫小额信贷、融资担保、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四)强化监督指导。市、县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会商协调,狠抓工作落实,积极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