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栋房号 业主意见 业主签名 联系电话 备注
“ 住改商 ” 变更房号
业主姓名
日期
公司名称
联系电话
“ 住改商 ” 需 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 为本栋楼 业主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5 月 24 日公布的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不具备合法性。“住改商”是对住宅法定用途的改变,是对既有秩序的破坏,为合理划定一个便于操作的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标准,避免条件模糊带来适用上的困难,司法解释综合考虑“住改商”纠纷的实际情况,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的所有业主。
利害关系的业主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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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处核实情况记录:
核实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