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积极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我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制度。

 第 第 1 1 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标志范围内严禁闲人入内; 第 第 2 2 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 第 3 3 条 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限制和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 第 4 4 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物进入,定时消毒,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 第 5 5 条 设立供水专管员,对所在村民小组的供水设施供水管理员要定期对水源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群众的生活用水; 第 第 6 6 条 供水管理员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 7 7 条 发生饮用水水源事故的区域,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务等相关部门;

 第 8 8 条 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村委会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第 第 9 9 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