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建筑节能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原则,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的责任,落实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确保实现建筑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省(自治区、市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省级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分值制考核。总分由常规分、附加分和超额加分三部分构成,其中。

 常规分:100 分,包括“节能目标”与“节能措施”两项,各 50分。“节能措施”部分包括“基础管理(基本项)”、 “经济激励”、“公共服务”和“发展潜力”四个方面内容。

 附加分:10 分,针对“节能措施”中的“基础管理(附加项)” 而设置。

 超额加分:最高为 21 分,针对超额完成的建筑节能目标而设置。

 根据建筑节能工作重点推进要求不同的特点,将北方采暖区域与非北方采暖区域分别考核统计。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 95 分以上 )、完成( 80-94 分)分、基本完成(60-80 分)、未完成(60 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省级人民政府责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建筑节能总体安排、本省节能减排的总体安排以及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建筑节能目标。各省级人民政府于当年 3 月底前将本年的建筑节能目标和任务向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5 月底前核定各省建筑节能目标和任务分配,报国务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二)次年 3 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上一年度建筑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 5 月中旬上报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并向社会公告。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本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建筑节能工作及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

 四、奖惩措施

 (一)对考核等级完成和超额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将考核结果抄报中央组织人事部门。

 (二)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在建筑节能考核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