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水泥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提示:根据各单位办法规定编号)

  (填写全称)

 工程

 水泥买卖合同

 买方:

  卖方:

  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需明确到区县,可以作为纠纷法院管辖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与第十条配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红色字体均为提示性词语,合同起草时,应予以删除;合同条款中的下划线是方便提示填写设置的,合同起草完成后,请将所有下划线删除)

 水 泥 买 卖 合 同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提示:为适应“营改增”需要,满足“三流一致,应抵尽抵”的要求,甲方应为法人或具备纳税主体资格的分公司,不能是以指挥部、项目部、工区等临时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合同主体名称应是企业名称的全称,不能为简称。乙方应尽量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批次/ / 型号、数量、价格等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不含增值税单价(元)

 不含增值税总价(元)

 含增值税单价(元)

 含增值税总价(元)

 生产厂家 备注

  小计

 增值税税率为

  %,增值税额:

 元。

 含增值税总价(大写):

  (小写):

 元。

  1.1 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增值税税率为

 %,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若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税率调整,不含增值税价格不变,具体税金以变更后的税率计算。

 1.2 表中单价为综合单价,系货物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含出厂价、运杂费(含装吊、捆扎、运输、中转、卸货、仓储)、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等费用。

 (提示:综合单价中应包含的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1.3 此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

  调整,调整方式为:

 。

 (提示: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是否调整,由签订单位自行约定,如约定调整价格的,应明确具体的调整方法与参考依据。)

 1.4 以上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结算以本合同第七条为准。

 1.5 乙方免费提供

  吨的水泥储存罐

 个。(提示: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该条款)

 第二条

 合同供货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供货期限,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第三条

 质量标准和相关要求

 3.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水泥符合国家标准及发包商和监理的要求(提示:可附技术规格书),产品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重量以及允许偏差质量能满足

 的要求。乙方交货时出具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未按要求交付或者不真实的,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提示:请采用国家最新标准。)

 3.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水泥的性能说明、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特别是与各种外加剂的反应及处理。

 第四条

 计量方法

 4.1 袋装水泥以乙方在交货地点的实际交货包数为准,包装袋重按国家标准执行。

 4.2 散装水泥数量以甲方的电子计量衡计量为准,乙方出厂磅单数为参考,合理磅差率±3‰,合理磅差率内的正/负误差由甲方承担。若甲方过磅数量磅差率超过±3‰,由甲方与乙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出厂磅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乙出厂磅单为准;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偏差大的一方承担。

 第五条

 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交货时间: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货计划通知后,在

  日内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将产品送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甲方对供货计划(见附件:发货通知单)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计划后按照通知要求将货物送到甲方工地指定地点。

 甲方电子邮箱:

 。

 乙方电子邮箱:

 。

 5.2 交货地点:

 项目部现场拌和站(或现场工地仓库)。

 (提示:地点约定应具体详细,如供货地点较多或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建议约定具体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

 5.3 交货方式:

  ,未将货物交付甲方之前,一切风险及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提示:交货方式应约定明确,如散装水泥打入甲方工地水泥储罐;袋装水泥工地卸入仓库交货。)

 5.4 包装方式:

 。

 (提示:约定散装还是袋装。)

 第六条

 验收及提出异议

 6.1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

 (提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约定)

 6.2 乙方应提供水泥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单,但并不因此免除乙方应负的质量责任。

 6.3 包装水泥袋上应有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日期、生产厂名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水泥袋完整,生产日期应符合甲方使用要求。

 6.4 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对水泥进行验收检查,逐批查验质量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单,并应对其品种、强度等级、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和体积安定性等进行验收。

 6.5 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可以进行复检。复检由甲乙双方共同取样后送

  复检,检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提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具体约定,可以约定为送省市级建筑材料监督站进行复检。)

 6.6 甲方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自收到产品后

  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不受该时间的限制,随时发现可随时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

  日内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收到的产品,因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提示:甲方提出的异议中,应明确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不符合情况及其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6.7 甲方指定

 负责材料的验收、签认;乙方指定

  (身份证号:

 )负责材料的交验、签认。甲方指定的上述人员是甲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乙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材料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送货清单(或相应票据)中事先印刷的相关备注文字(双方验收人员签署的备注内容除外)内容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甲方对材料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提示:甲方可指定一至两名人员为收货代表)

 6.8 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

  个月,自最后一批次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

 第七条

 结算与货款支付

 7.1 上月

  日至本月的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当月

  日为本月的结算截止日期。结算时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提示:本条可根据本单位结算管理进行约定)

 7.2 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

 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7.3 货款支付采用下列第

 项:

 7.3.1 先款后货:全额预付。

 7.3.2 先款后货:部分预付;甲方于乙方发货前支付每批所购物资金额的

  %,

 日内支付该批物资金额的

 %,

 日内支付该批物资金额的

 %。

 7.3.3 先货后款: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结算金额的

 %,

 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结算金额的

 %。剩余

 %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 1 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 30 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提示:如不适用分期支付货款情况,则本款删除。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决定付款比例。)

 7.3.4 先货后款:货款一次性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结算金额的

  %,剩余

  %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

 1 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 30 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支付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保证责任。

 (提示:如不适用一次性支付货款情况,则本项删除。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决定付款比例。)

 7.4 货款支付方式:

  。

 (提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转帐、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支付等方式,但在约定承兑汇票方式时,应注明此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另外支付承兑贴息。)

 乙 方 指 定 联 系 人

 ( 身 份 证 号 :

 ), 联 系 方式

  。

  7.5 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提示:该条款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第八条

 甲方义务与违约责任

 8.1 甲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8.2 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8.3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产品。

 8.4 按合同约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和验收。

 8.5 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 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义务与违约责任

 9.1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种单证,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无条件承担退货等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未提供单证的货款金额的

 %的违约金,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2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交货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向第三方采购,所增加的成本由乙方承担;如逾期超过

  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9.3 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照甲方异议时提出的要求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乙方仍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按本批次所交产品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指定期限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4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制取的水泥试件抗压、抗折、抗渗(如果有)不能满足合同技术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相应的货款,且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中含增值税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为清除不合格产品发生的费用及工期延长的损失费用。

 (提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本款) 9.5 乙方多送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产品,退场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拒绝收回多交部分货物的,甲方有权自

 行处理上述货物,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6 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它供应商, 同时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中含增值税总价___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9.7 乙方必须做好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规定而受到任何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由乙方原因对道路、环境、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9 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甲方有权拒付相应货款。

 9.10 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发票相应税款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并加收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____%的违约金。

 9.11 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发票,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乙方须按发票金额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相应税款,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无条件更换为有效发票,拒绝或逾期不更换发票的,造成甲方损失及相关风险,由乙方予以承担。发生上述情况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9.12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接受税务机关、审计部门的检查工作,如果乙方拒不配合,由乙方支付_____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9.13 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他任何权利。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时,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一切可能发生的经济上、法律上的责任,由此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无条件予以赔偿。

 9.14 如乙方被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单位或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等限制交易名单,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9.15 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甲方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一条

 廉政条款:

 乙方承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其它有价物品等,不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吃喝游玩及其它娱乐性消费;不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工作以外的便利和好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弄虚作假。若乙方违背上述承诺且经甲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委监察机关查实认定,或国家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暂定合同总价的

 %的违约金,违约金及乙方因违背承诺行为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一并在结算中扣除。

 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索贿的,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甲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国家司法机关检举。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债权,乙方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若乙方擅自转让或用于担保的,则该行为无效,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2.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12.3 双方确定所预留的以下地址为往来函件、法院(仲裁、公证等机构)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之日起 7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乙方送达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12.4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12.5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以下无合同正文)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

 账号:

 签订日期:

 (提示:公章系签订合同单位的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地址、电话系增值税发票列明的联系地址、电话,而非合同经办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附件:

 发货通知单

 采购单位:XXXX 项目部(盖章)

  日期:XX 年 X 月 X 日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 单位 需用总量 技术要求 交货地点 到货时间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1 河砂 中粗 m³ 85000 GB/XXXXX XX 项目部各施工点 2020 年 X月 X 日(前)

 张三 13000000000

 2 碎石 5-31.5mm m³ 90000 GB/XXXXX XX 项目部各施工点 2020 年 X月 X 日(前)

 李四13000000000

 审核:

  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