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退役军人事务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ZG××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 ZF 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委办〔20××〕13 号)和《ZG××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委编发〔20××〕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简称县退役军人局)是××县人民 ZF 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负责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以及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承担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退休安置、供养等工作。组织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的优待、抚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和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省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推动建立退役军人事务分级负责和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指导退役军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 ZF 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内部审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ZF 采购、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指导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二)政策法规与权益股 起草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退役军人工作政策,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普法和对外宣传。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承担退役军人信访工作,研究分析全县退役军人信访工作情况,负责有关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和答复,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推动建立全县退役军人事务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相关舆情工作。

 (三)就业创业股 拟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 ZF 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团以下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

 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的移交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休保障单位工作。

 承担接收移交安置、就业创业扶持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 ZF 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工作,参与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指导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四)拥军优抚安置股 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工作。负责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退休安置、供养等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承担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扶持工作。贯彻执行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承担退役军人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全县军人公墓和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烈士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英雄烈士纪念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军供和优抚保障单位工作。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局行政编制 7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

 长 2 名;中层职数 4 名。

 第六条 县退役军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 ZG××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 ZG××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年 3 月 2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