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第 11 号 颁布时间:1988-8-6 发文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 20 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 10 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 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 198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人

 说明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 0.3‰贴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 0.5‰贴花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 0.5‰贴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 0.3‰贴花

 立合同人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 1‰贴花。税额不足 1元,按 1 元贴花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 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 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 0.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 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 0.3‰贴花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 0.5‰贴花

 立据人

 12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 立账簿人

  本公积的合计金额 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 5 元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 5 元

 领受人

 注释 :

 1、该文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 号)。

 2、该文第十三条的部分内容自 2004 年 1 月 29 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 号)。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详见国税发〔2004〕1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3、该文自 2011 年 1 月 8 日起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88 号)。

 4、该文自 1990 年 7 月 1 日起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