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印章管理制度(附登记表、申请表、审批表)

 XX 街道印章管理制度 (附登记表、申请表、审批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 XX 街道办事处印章制发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是指关系本单位利益、由上级统一刻制或本单位经批准刻制、在一定范围内批准使用的各类公章、业务印章。公章主要包括党工委、办事处、纪工委、工会、团工委、妇委会、人武部和其它事务性专用印章;业务印章主要指机关各科办、中心业务审批、备案专用印章和校核专用章等。

 第三条“中共 XX 市 XX 区 XX 街道工作委员会”、“XX 市 XX 区人民政府 XX 街道办事处”印章由党政综合办保管,“XX 市 XX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 街道工作委员会”印章由党政综合办(人大线)保管,“中共 XX 市 XX 区 XX 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印章由纪工委保管,“XX 市 XX 区 XX 街道人民武装部”印章由人武部保管;机关支部、工会、团工委、妇委会印章分别为由机关支部、工会、团工委、妇委会主要负责人负责保管;各科办、中心公章、业务审批、备案专

 用印章由各科办、中心自行保管。各科办、中心应按照管用分离原则,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

 第二章

 印章刻制、启用、更换、停用 第四条 街道公章由上级部门统一刻制,公章的启用和停用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条 各科办、中心公章、业务审批、备案专用印章的刻制由科办、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 1),经各线分管领导、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党政综合办统一刻制,并做好专项备案登记,启用印章的有关文件材料和印模应归档,永久保存。

 第六条 各类印章的更换,由各科办、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 2),写明更换理由,并附原印章样式,经各线分管领导、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后交党政综合办刻制,原印章必须交回党政综合办封存或按程序销毁。

 第七条 各类印章因故停止使用的,相关科办、中心应认真做好停用后的善后工作,并将停用的印章 3 日内送交党政综合办封存或按程序销毁,并做好印章停用时间等相关内容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任何科办、中心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启用、更换、停用印章。

 第三章 印章保管

 第九条 印章管理应设专管人员。印章专管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认真、作风严谨、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各科办、中心印章专管人员由各线具体落实并报党政综合办登记备案。

 第十条 印章由印章专管人员负责保管,确保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印章应妥善存放,防止被滥用或盗用。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应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具体用印程序如下:

 (一)一般程序,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申请,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其中,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应经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用印。

 (二)例行事项程序,由各科办、中心提交申请,并报街道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街道机关日常工作中长期存在、需大量使用党工委和行政印章的事项,但需由各科办、中心提前报请主要领导书面授权、党政综合办备案,方可允许执行例行事项程序。

 (三)重大事项用印程序,由各科办、中心在用印申请前报相关

 议事决策机构审议、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四)合同协议用印程序,由各科办、中心履行合同签约联系签批程序,并经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根据合同管理规定要求,以街道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委托书、授权书等文本用印的事项。

 (五)公文用印程序,按照公文管理相关规定,由各科办、中心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用印。

 此外,使用纪工委印章,由纪工委书记签批;使用机关支部、团委、工会、妇委会印章,由相应负责人签批;各科办、中心一般性业务联系等需加盖业务审批专用章的,由各线分管领导批准。

 使用公章均需填写《用印审批单》 (见附件 3),涉及用印章名称、用印数量、用印事由、用印人等。如因特殊情况,领导口头批准后可先行用印,但事后必须补办书面签批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印章后,须将盖章文件及用印审批单交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留底存档,未经批准不得盖章,更不能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上预盖公章。

 第十三条 用印应进行登记、核实,经审查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

 要在“用印专用登记簿”上逐项填写登记项目。登记项目包括:编号、用印日期、内容摘要、经办人、批准人、留存材料等(见附件 4)。

 第十四条 印章不得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的,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派印章管理人员现场司印。

 第五章 印章存毁 第十五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更改、印章损坏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上缴党政综合办公室,更换印章应在领取新印章时上缴原印章。

 第十六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对收回的旧印章,应登记造册,移交档案室,如需销毁的要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印章时,所有销毁的印章都要留下印模保存,以备存查。

 第六章 印章使用管理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实行印章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在印章使用管理过程中,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程序,不按要求保管和使用印章,造成印章丢失、盗用、仿制及随意使用印章,给街道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扣发考核奖,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或历史问题需要使用原印章的,应到党政综合办或原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使用。

 第十九条 因阶段性工作需要成立的组织机构需使用印章时,其刻制、启用、变更、停用、存毁等手续均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各村、社区印章的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 街道业务印章登记表 2.XX 街道印章刻制(变更)申请表 3.XX 街道用印审批表 4.XX 街道用印专用登记表

 附件 1: XX 街道业务印章登记表 用印部门

 印

 模 印章名称

 启用文号

 启用时间

 领 用 保 管 记 录 领用时间 管理人员签名 移交时间

  收 缴 记 录 收缴原因及批准文号:

 缴交人签名: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2: XX 街道印章刻制(变更)申请表 申请部门

 刻制(变更)

 印章名称

 刻制(变更)

 事由或相关文件依据

 业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街道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若为变更印章的,需在“刻制(变更)印章名称”一栏内写明变更前后的印章名称。

 附件 3: XX 街道用印审批单 事

 由

 所印份数

 时

 间

 所用章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意见

 主要领导 意见

 备注

 附件 4: XX 街道用印专用登记表 序号 用印事由 所用印章 名称 用印日期 份数 用印 部门 经办人 审批人 是否留存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