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资产评估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收资产评估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区征收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征收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确保征收资产补偿准确合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75 号)、《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标准,特制订本意见。

 一、国有土地上资产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75 号)文件执行;集体土地上资产评估,按照《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 号)文件执行。

  二、对需要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应由属地镇街与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如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属地镇街、被补偿人、评估公司三方必须到征收现场实地丈量确认,做好相关登记及取证保存工作,并经三方确认无误后签字,对于三方不能达成一致认定意见的资产,由属地镇街与被补偿人共同选定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认定。

 四、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委托对资产依法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委托评估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属; (二)与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征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征收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活动。

 五、对同一征收范围内同一被补偿人的资产评估,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涉及资产数额较大的,可以由两家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六、评估机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出具征收补偿初评报告,双方无意见的,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七、被补偿人或者属地镇街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评应当重新出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补偿人或者属地镇街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

 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珠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补偿人对评估仍有异议的,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或《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75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区征收部门指导属地镇街在日常征收工作中,应加强征收补偿政策宣传,通过专题培训、网站微博信息发布等形式,切实提高我区土地征收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征收办反映。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 2019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