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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纽约时报》看西方新闻自由下的知情权

  知情权(RIGHT OF INFORM)又称为知晓权、知的权利。知情权是由美国记者库坦于 1945 年前后率先提出的。作为一种理论的提出,“知情权”针对的是个人有了解政府行政情况的法定权利,但实际上由于个人的力量实在太微小了,无法顺畅地获取自己所需的大量信息,所以报刊等大众媒介就有义务帮助个人实现这种权利。西方的一些主流媒体,尤其重视将“知情权”作为其展现新闻自由的一种重要的表达方式加以运用。

  《纽约时报》作为一份有着广泛影响力的美国主流媒体,在实现“知情权”的报道上很有代表性,它在 2006 年 2 月 27 日一纸状书将美国国防部告上法庭,理由是五角大楼拒绝向该报提供其下属的国家安全局未经法庭批准监控境内电子通讯的相关文件,而这一做法违反美国《新闻自由法》。《纽约时报》在这份诉状中要求纽约曼哈顿地区联邦法院下令,敦促五角大楼遵守《新闻自由法》,提供该报索要的文件,或者给出不能满足这一要求的合法理由。按照《纽约时报》说法,五角大楼在去年 12 月 30日已收到该报索要文件的信件,但是并未在报社限定的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忍无可忍之下,《纽约时报》只好动用法律武器,让法院出面强令五角大楼公开其所需文件①。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在这次事件中《纽约时报》之所以敢理直气壮地要求五角大楼提供相关的文件说明,很大程度上依靠了法律条款中赋予新闻自由“知的权利”。

 知情权作为西方新闻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四个重要

 方面:知情权是公民行使一切民主自由权利的基本前提;是现代国家民主宪政的基础要素;知情权作为公众的一项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信息化社会所导致的一种必然性;是防止出现恶劣政府的必要条件②。正是这四点的提出,使得美国媒体为了争取“知情权”和政府管制之间一直都处于博弈之中。

 一方面对于新闻自由“知的权利”媒介拥有一定的法律保障。1791 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拥有言论出版自由,并强调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在此基础上美国报纸主编协会、美联社编辑主任协会、广播电视新闻部主任协会和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从 20 世纪 40 年代末共同开展了争取信息自由和公开记录的运动③。到了 1966 年约翰逊总统签署了《信息自由法》,该法于 1974 年进行了修改,1986 年正式立法,1996 年根据新的形势国会通过了《信息自由法电子诸修正案》。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得《纽约时报》在对于政府行为的监督中敢于发难。面对媒体的指责,2006 年 6 月 26 日,白宫点名批评《纽约时报》,称其破坏了长期以来的战时保密传统,美国总统布什甚至用“可耻”来形容媒体的泄密报道。而报社对此坚持原来的态度,并以 1977 年生效的《阳光下的政府法》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在该法律的解释中认为因某种特殊原因召集的秘密会议,必须得到该机构的首席法律官员或法律顾问的认可。而此次国家安全局不经法院批准便监控境内电子通讯,监控内容不但有美国国内与海外的通讯往来,还包括一些国内通讯。《纽约时报》在法律条款中抓住了政府行为的漏洞,向五角大楼索要该部门下属的国家安全局在 2001 年“9?11”事件后对境内电子通讯实施监控计划的相关文

 件,其中包括内部备忘录、电子邮件和法律备忘录等。同时《纽约时报》还要求五角大楼提供讨论这一监控计划的会议的日志、日程和记录,其中涉及副总统迪克?切尼与国会议员和电信公司执行官召开的会议。这一监控计划的相关文件和被监控者的名字,以及国家安全局对他们监控的内容也都在《纽约时报》的索要范围之内。《纽约时报》要求政府公布事项之多,涉及范围之广是让美国政府颇为头痛的。

 而另一方面,媒介在行使新闻知情权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政府的干涉与阻挠。

 美国的传播政策是建立在两大原则基础上的:其一是保障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其二是信息自由交流、传播企业自由公平竞争,可以说这两条是美国新闻传播政策的基本精神。所以在新闻知情权的保障上就出现了两种标准,即政府以保障国家安全的理由有时可以漠视知情权。例如:同样是《纽约时报》,同样也是“五角大楼”, 越南战争期间的 1971 年 6 月 13日,《纽约时报》开始连续刊登美国国防部绝密文《关于越南问题的美国决策过程史》(简称为“五角大楼文件”)的核心内容。《纽约时报》的这一举动引起了美国政府的恐慌。当时的司法部长米切尔以违反保密法令为由要求《纽约时报》停止连载但遭到拒绝。于是政府找到联邦法官默里?格法因颁布了美国史无前例的临时限制令,强迫《纽约时报》停止连载。而与此同时.美国的另一家大报《华盛顿邮报》也获得了这份文件并开始连载。政府同样要求禁止,但当地法院支持其继续刊登。官司最后一直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以六票对二票判决两家报纸胜诉。美国政府败诉,撤消了禁止刊登“五角大楼文件”的限制令。美国最高法院在

 此案中,为保护传媒行使宪法规定的表达又把“繁重的举证责任”交给了政府,而尼克松政府又没有充分证据显示发表“五角大楼文件”对国家安全有“明显和即刻的危险”,因此最终败诉④。在该案中,《纽约时报》看似胜利了,赢得了向公众发布的知情权。但实质上,美国政府利用法律诉讼延迟了消息的发布,阻碍了《纽约时报》对信息的发布,并且在吸取了这次经验教训之后,对新闻媒体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管制,知情权的获取变得更加困难。尤其是 2001 年“9?11”事件之后,美国发动了对阿富汗的战争,其间政府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报道阿富汗平民伤亡的事实和来自各方面的反战声。之后爆发的伊拉克战争更是如此。在战争中,美国政府采取的战场嵌入式报道,使得媒介记者被有选择地进入了战场,受到控制的新闻媒体不得不和政府配合默契,不仅只报道对己有利的新闻,有时甚至不惜发布假新闻以赢得宣传战的主动权。

 随着媒介自身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垄断集合与政府经济干涉。《纽约时报》所隶属的摩根财团的媒介机构还拥有和控制了包括《北美评论》《时代周刊》在内的一批报刊杂志。随着垄断财团的兼并,新闻事业所有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新闻自由受到垄断资产的控制,经济上的控制有将“知情权”的实现变为为少数人的新闻自由,而不再代表多数普通人的利益。《纽约时报》分别于 2005 年 3 月 13 日和 16 日发表了《布什当政:一个预制新闻的新时代》和《现在播出假新闻》两篇文章,披露了布什政府在伊拉克战争期间以及在众多领域内“制作新闻”,从而达到为自己的政策包装、开道的目的,但是由于政府在制作新闻方面的投入巨大、渗透广泛并且影响深远,《纽约时报》的两篇文章所能揭露出的政府利用媒介

 为其行为作掩护的实例仅仅是冰山一角。正如阿尔伯特?加缪曾经说过:当传播媒介不依赖政府权力和金钱权利的时候,才能说传播媒介是自由的。而这种理想化的传播自由目前也仅仅停留在理论上。

 新闻自由往往是一个国家或政府最难认真对待的自由和权利,因而它更能表征一个国家或政府对待信息自由的态度。在国家范围内新闻自由表现为一种制度体系,知情权的实现也必须依靠一个完整的新闻法规体系来保障,每一种法规体系归根结底又都与社会制度的整体发展相联系。西方经济制度下衍生出的新闻自由及其知情权不可能也不会游离于制度之外,成为一种独立的自由形态。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知情权的宣扬已经成为新闻传播媒体在社会中争取自己独立地位的旗号,也是其以一种专业化面貌存在的基石。

 注释:

 ①《纽约时报》起诉五角大楼违反《新闻自由法》美报将国防部告上法庭,作者:王薇(新华社供本报特稿)《新闻晨报》2006 年 3 月 1 日

 ②《西方新闻理论评析》,徐耀魁主编,新华出版社,1998 年出版

 ③(美)埃默里 译者: 展江《美国新闻史》第九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1p677

 ④ 齐紫剑:从《纽约时报》文章看美国的”新闻自由”《新闻实践》2005 年第五期

 (作者系广西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 2005 级新闻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