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增强约谈对象廉政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我市《济源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就是 就是指约谈人与特定得对象通过约见谈话得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一、 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得谈话,督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得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进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作风建设。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三、要对以下情况进行廉政约谈

 (一)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得;

 (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得;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得;

 (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得;

 (五)不认真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得;

 (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得;

 (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得;

 (八)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得;

 (九)其她认为应该约谈得事项。

 四、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

 五、主要就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

 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 2 名.约谈人员要如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与回避问题.

 (三),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认真阅读约谈记录,对记录不准确得地方,有权要求改动。对约谈记录无异议得,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摁印。

 (四)约谈结束后,要向局党组汇报约谈情况,并将约谈有关材料存档保存.

 七、局纪检组对约谈对象得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得,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八、在约谈时,要坚持“实事求就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得原则,遵守相关纪律,尊重、维护约谈对象得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得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得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得廉政约谈,就是指约谈人与特定得对象通过约见谈话得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就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得原则。

 第四条 廉政约谈得分类:

 (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得约谈;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得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得约谈。

 第五条 廉政约谈得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与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得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得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与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得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得意见与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得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得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得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得问题作出必要得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与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得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得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 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得,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得,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得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得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得;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得;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得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得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得;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得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得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得;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得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得;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得违纪违规行为与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得;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得信访举报与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得,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与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得;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与产生不良影响得;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得;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与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得相关规定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得;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得;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与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得。

 第七条 廉政约谈得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得,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学校纪委依据了解与掌握得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学校纪委办公室做好与约谈相关得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见附件)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得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得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得方式进行。

 (三)根据需要纪委办公室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

 第八条 实施约谈得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得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得问题与提出得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得整改落实

 (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得《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与本人各存一份.

 (二)警示约谈与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得《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填写《整改承诺书》且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与本人各存一份.

 (三)纪委、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得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得监督检查与跟踪回访。

 (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得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得具体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规定所称得廉政约谈,就是指约谈人与特定得对象通过约见谈话得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就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得原则. 第四条 廉政约谈得分类:

 (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得约谈;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得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得约谈。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局领导干部认真认真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规定》、《城关区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党得称所度制本

 条二第ﻫ风廉政建设约谈,主要分为:局党委(党组)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及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部门及联系工商所负责人(班子成员)与干部;纪检组长约谈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与干部;各部门党支部书记或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班子成员与干部,传导责任、传导压力、传导警示,督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

 约谈对象为局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与重点岗位人员;由局监察室通知需要约谈得人员。各部门得约谈对象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确定需要约谈得本部门人员。

  第四条

  约谈方式与内容

 (一)日常约谈。对约谈对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本人及其她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得情况,进行约谈;对干部岗位调整后,由主管领导适时进行约谈。

 (二)

 警示约谈.对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同一问题多次投诉,党风党纪方面存在得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得部门(党支部)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应就可能存在问题得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得对策与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由局监察室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执法监察、行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等活动中发现得在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得问题,对约谈对象进行告诫,并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四)约谈内容.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并对任职干部重申廉洁自律与明确履行“两个责任”得要求,开展廉洁自律承诺;对发现得苗头性、倾向性得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及时进行约谈.

 五第ﻫ条

 廉政约谈要求(

  2 行进少至年每作工谈约)一ﻫ轮。(

  通并,门部谈约被知通日 3 前提室察监局)二ﻫ知约谈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被约谈部门接到通知后,

 按有关要求认真准备,由主要负责人与相关人员接受约谈.局监察室做好约谈记录;各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人员得,自行通知约谈得内容、时间、地点,并做好部门约谈记录.

 (三)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视情况与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四)约谈对象按照要求汇报工作,回答约谈人提出得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整改措施等;(

  谈约)五ﻫ对象不得无故回避约谈,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

 (六)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得,要进行补谈。

  第六条

 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得,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ﻫ七条

 本制度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八第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